目前,我国境外投资稳步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已“走出去”的中资企业在境外融资难和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其进一步发展, 尤其是在当前国际金融形势日益错综复杂的背景下,境外金融机构流动性压力增加,融资环境更加恶劣,再加上国内金融机构跨境服务仍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些情况影响了境外中资企业的后续发展。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2年6月11日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2)”),着力改善“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融资难的问题。该新规定于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1、境外放款资金来源放宽
2009年6月颁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09)”)规定,境内企业仅能在一定限额内使用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向其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进行境外放款。而《通知(2012)》则明确提出,允许境内企业使用境内外汇贷款进行境外放款,从而放宽境外放款资金来源。
境外放款资金来源的放宽有助于境内企业“走出去”,进一步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与我国国际收支规模、外汇储备相比,即使加入外汇贷款,境外放款的总额也很有限,不会对我国国际收支产生重大影响。
2、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放宽
《通知(2012)》还简化了境外放款外汇管理。 根据《通知(2009)》的规定,放款资金由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汇出境外或由境外汇入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放款人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核准,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放款人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外汇指定银行凭以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汇入手续。而《通知(2012)》取消了境外放款资金购付汇及汇回入账的核准,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放款业务,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准放款额度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收付。
3、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回管理简化
同时,《通知(2012)》简化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回管理。境内企业已汇出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部分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后,可以直接汇回境内,无需办理减资、撤资登记手续。
4、个人可作为共同担保人
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1996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四条的规定,对外担保中的担保人不包括境内个人。而《通知(2012)》亦适当放宽了个人对外担保管理。为支持企业“走出去”,境内企业为境外企业境外融资提供对外担保时,允许境内个人作为共同担保人,以保证、抵押、质押及担保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同一笔债务提供担保。
我们认为,此次新规着力解决企业在境外融资难和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为促进境外企业的后续发展、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走出去”以带动出口提供了政策支持。新规有针对性地将对外担保政策进行了梳理和改革,同时对现行外汇管理政策进行简化,将有力地促进投资便利化,有助于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加大境外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