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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金会全流程法律指南:从设立到运营的合规要点

2025.08.14 余苏 胡宇珊

一、 教育基金会的设立动因


基金会作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组织,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教育领域作为公益事业的核心板块,近年来涌现出大批专业教育基金会,其核心使命在于整合社会资源弥补公共教育投入不足。根据《慈善法》第三条与《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教育基金会通过接受捐赠、管理基金等方式,系统性支持教育科研、人才培养、教育公平等公益事业。其设立有利于汇聚企业、个人及社会闲置资金定向支持教育发展,响应国家“第三次分配”政策导向,构建多元教育支持体系。


在国际范围内,许多著名的教育基金会已经运行了上百年时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美国的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是全球最大的私人基金会之一,其在全球教育领域的投入巨大;福特基金会则在高等教育国际化方面做出了显著贡献;洛克菲勒基金会则长期支持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这些国际知名教育基金会的成功经验为中国教育基金会的发展提供了宝贵借鉴。在中国,教育基金会的发展虽然起步较晚,但近年来也涌现出一批具有影响力的教育基金会。例如,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1规定,其宗旨为服务于中国科学院大学“科教融合、育人为本、协同创新、服务国家”的办学理念,加强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为创建国际独具特色和优势的研究型大学提供支持。同时为中国科学院各研究所和院系筹款和管理基金提供平台和服务;为中国科学院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引进与培养、教学工作开展等提供资金支持。西湖教育基金会2以“资助建设民办教育事业;培养前沿科学研究和高技术领域的高层次人才;推进我国教育事业发展”为宗旨,业务范围包括资助民办大学的建设发展等内容,为西湖大学的创立和发展提供了关键性支持。


这些典型案例表明,规范化运作的教育基金会已成为我国教育生态体系的重要支撑力量,其法律架构与运营模式亟待深入研究。


二、 教育基金会设立及资金运作的法律规制


(一)   教育基金会设立机制


《基金会管理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两类,实行分类管理。二者的区别在于基金的来源:公募基金会可以向公众募集资金;非公募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特定个人或组织的捐赠,不得向公众募集资金。基金会设立的原始资金需要符合法定门槛。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得低于800万元,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非公募基金会则需达到200万元标准。实践表明,非公募形式因灵活度较高、设立门槛较低,成为多数教育基金会的优先选项。


以广东省为例3,在广东省设立教育基金会的流程大致如下:


1. 取得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根据本组织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开展活动的需要,向相应单位提出担任该组织设立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申请。


2. 网上提交成立申请


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登陆广东省社会组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注册账号,进入“基金会成立登记”业务,填报第一阶段相关资料。


3. 开展筹备工作


第一阶段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


a. 办理验资账户。捐资单位(发起人)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到银行开立临时账户,将注册资金存入验资账户(注意领取银行存款凭证),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b. 召开筹备成立大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筹备组完成验资、拟定理事成员及负责人推荐名单等筹备工作后,召开筹备成立大会,会议主要议题包括:由发起人、捐赠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理事会成员,选举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确定监事人选(一般由主要捐赠人或捐赠单位选派);审议章程;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4. 网上申报成立登记


进入广东省社会组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基金会“成立登记”业务,填报第二阶段资料。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受理、审查,作出准予决定。

“基金会成立登记”业务办结后,由基金会领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批准成立文件和广东省基金会雕刻印章证明书。


(二)   接受捐赠的法律边界


首先,关于捐赠财产的用途。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实践中,教育基金会一般通过章程设计的方式,明确基金会资金的具体用途,且在后续使用过程中按照章程约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在后续接受捐款时,如捐款协议有明确约定的,也应当按照捐款协议使用资金。以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教育基金会为例,其章程第九条限定资金用途为:资助贫困生、奖励师生、支持学术交流及改善办学条件。


其次,关于接受捐赠的形式。根据《慈善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如若是以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等非现金形式进行捐赠的,根据《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之规定,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监管视角下,现行法规未设定捐赠接受审批程序,但要求严格遵循两项核心原则:捐赠目的必须符合基金会章程载明的公益范畴;捐赠财产管理需满足《慈善法》确立的公益财产独立性要求。


(三)   资金使用的法律边界


1. 通用监管要求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相关规定,教育基金会使用其财产,需遵循以下普遍要求:(1)基金会应当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2)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3)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


实践中,发起人设立教育基金会多是为了希望后续基金会可以向发起人单位进行捐赠,以用于未来的科学研发、教育教学等。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基金会性质为非营利法人,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所取得利润。若基金会向发起人进行捐赠,应注意避免构成变相分红、利益输送的行为。从合规角度,建议基金会就研发经费捐赠事宜,与发起人签订捐赠协议,明确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以确保发起人应将受赠经费用于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此外,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作为基金会资产保值增值的途径之一,基金会可以对外进行股权投资,但需遵循以下主要要求:(1)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2)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该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3)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4)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5)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6)开展投资活动,应以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为前提;(7)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2. 新探索:使用国有资金设立基金会的国资监管问题


发起人使用国有资产设立基金会后,基金会使用该等资金是否适用国资监管这一问题,是当前法律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我们倾向于认为,基金会后续的捐赠及投资行为,不适用国资监管,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而根据《民法典》、《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基金会是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所取得利润,并且在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剩余财产。因此,发起人在捐赠资金并设立基金会后,发起人捐赠的资产就成为独立于发起人的独属于基金会的财产,发起人虽能通过理事会对基金会事务享有决策权,但并不基于发起人身份取得针对基金会的财产性权利。换言之,其作为基金会举办者的经济权益,与股东/合伙人对公司/合伙企业享有的举办者权益是有显著差别的。发起人对于基金会的“出资”,本质上是一种捐赠行为,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对外投资”。


此外,《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亦规定,单位按规定出资成立非营利法人单位,如基金会等,不适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规定,出资时应当按照出资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而非记为本单位的“股权投资”。


综上,我们倾向于认为,基金会的法人财产独立于出资来源,其接受的发起人捐赠的国有资金不再按国资进行监管,而受制于基金会的特别监管要求。

 

三、 其他合规建议


(一)   严格履行年度检查义务


基金会年度检查是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机制,构成基金会合规运营的基础环节。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及《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规定,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包含完整财务信息的年度工作报告。该报告须包含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募捐捐赠明细、项目资助情况及人员机构变动说明等核心内容。


民政部门将依据年度报告内容作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结论。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基金会,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需要特别警示的是,基金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的将面临停止活动的处罚,连续两年未接受年检的将被依法撤销登记。存在业务主管单位的基金会,年度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此程序性要求不可省略。


(二)   积极参与社会组织评估


社会组织评估是民政部门促进基金会规范发展的重要机制,虽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对基金会公信力建设具有战略意义。根据评估规范,取得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或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基金会应当申请评估。但存在未参加上年度年检、连续两年年检基本合格、正在接受行政处罚或司法调查等情形的基金会,评估机构将不予受理评估申请。获得良好评估的基金会将享有政策优先权:包括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简化年度检查程序,以及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实质权益。基金会应当将评估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通过参评持续优化治理结构,提升资源整合能力。


(三)构建完善的信息披露体系


基金会的信息公开义务由《慈善法》及《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共同确立,包含五个维度的法定披露要求:


1. 基础信息公开。组织章程、治理架构成员信息及其重大变更须及时向社会公示;

2. 财务信息披露。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应通过统一信息平台发布;

3. 关联交易披露。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及管理人员与基金会的交易行为必须公开;

4. 项目动态披露。公益项目的申请评审流程、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终止后剩余财产处置方案;

5. 舆情应对披露。对造成不利影响的媒体信息须主动澄清说明。

基金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在民政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完整发布法定信息,同时建立信息公布档案管理制度。根据《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基金会将面临警告、限期改正直至责令停止活动的阶梯式处罚。

 

综上所述,教育基金会作为整合社会资源、助力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公益力量,其设立与运营受限于严格的法律框架。从设立阶段的公募与非公募分类管理、法定资金门槛及规范化流程,到资金运作中接受捐赠的用途限定、形式合规性要求,再到资金使用时的公益属性坚守、投资行为边界的监管特殊性,均需在《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审慎推进。同时,年度检查、社会组织评估与信息披露等持续合规义务,更是基金会维持公信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作为深耕教育领域多年的律师,我们深知教育基金会在践行公益使命过程中,面临着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与合规运营的高要求。无论是设立筹备阶段的流程把控、捐赠协议的条款设计,还是资金使用中的风险防范、合规体系的搭建,都需要精准的法律专业支持。我们愿以深耕公益法律服务领域的经验,为各类教育基金会提供全流程法律指导,助力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高效运作,更好地发挥公益效能,为教育事业发展贡献力量。若您在教育基金会设立与运营中存在任何法律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们交流探讨。



1.参见:https://www.ucasef.cn/index.php/zh-CN/gywm/jjhzc

2.参见:https://www.wefoundation.org.cn/Uploads/file/20240119//65aa2dbde56ed.pdf

3.参见:http://smzt.gd.gov.cn/shzz/wsbs/bszy/cjwtjd/content/post_43597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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