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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跨境人民币投资监管体系已初步建立

2012.04.24 刘歌 许蓉蓉 陈伟

近年来,人民币回流境内的监管不断放松,2011年10月,人民币回流政策有了最新的发展:商务部发布了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通知,仅在该通知发布一天后,人民银行也相应地发布了有关人民币结算的规定,人民币汇回境内得以正式化、程序化。


目前法律监管体系下,跨境人民币投资的相关制度主要由以下几个规定构成:

  • 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第889号,2011年10月12日)

  • 中国人民银行《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2011年10月13日)

  • 中国人民银行《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2011年8月31日)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2011年4月7日)

  •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关于进一步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资函[2011]20号 ,2011年11月23日)


一、商务部门监管


1. 商务部门审批权限和流程


跨境人民币投资仍由商务部门按现行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和权限审批,但就以下几类特殊情形须转报商务部审核:

  • 人民币出资金额达3亿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

  • 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信贷、拍卖等行业;

  • 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企业;

  • 水泥、钢铁、电解铝、造船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


根据商资函[2011]第889号,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或提出审核意见。


2. 合法境外人民币来源


商资函[2011]第889号将“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定义为外国投资者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来华开展直接投资活动。根据商资函[2011]第889号,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包括以下来源:

  • 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的人民币;

  • 从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

  • 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发行人民币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


3. 投资领域限制


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

  • 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除外国投资者使用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参与境内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协议转让股票),以及委托贷款。


4. 利润和人民币资金汇出


外国投资者以从中国境内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获取但未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以及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开展直接投资的,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人民银行监管


1. 企业信息登记和变更


设立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含新设和并购)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企业信息登记。


变更登记:已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出资方式、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大变更的,应当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或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变更情况报送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2. 验资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境外投资者缴付的注册资本、出资和股权收购人民币资金的实收情况进行验资询证。


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人民币资金对外支付业务。


3. 人民币外债


跨境人民币借款和外汇借款应当合并计算总规模;


银行负责审查人民币借款资金/资本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并要求企业提供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证明等材料。


根据目前有限的实践,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人民币外债及收到的人民币资本金并不会应其人民币性质而适用更宽松的支付政策,银行在审查其用途时仍较为谨慎,趋向于适用同外债/外汇资本金相同的标准要求企业提交用途证明文件。


4. 人民币利润和资金汇出


人民币利润:银行在审核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利润处置决议及纳税证明等有关材料后可直接办理。


因减资、转股、清算、先行回收投资等所得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外的:银行应当在审核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和纳税证明后为其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出手续。


5. 人民币再投资


境外投资者将因人民币利润分配、先行回收投资、清算、减资、股权转让等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再投资或增加注册资本的,境外投资者可以将人民币资金存入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按照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办理有关结算业务。银行应当在审核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和纳税证明后办理人民币资金对外支付。


三、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


根据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人民银行对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进行管理。根据目前有限的实践,跨境人民投资的相关登记亦由人民银行而非外汇管理部门负责,但是,外汇管理部门并未完全退出监管舞台,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特殊属性,其仍需向外汇管理部门完成相关登记手续、并遵守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1. 外汇登记


标的企业需凭商务部门的核准文件办理外汇登记或变更登记。


2. 入账登记


银行办理跨境人民币资本金入账和资产变现收入入账后,应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境外投资者以跨境人民币支付中方(含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对价款的,收款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凭备案记录为收款主体出具“转股收款登记证明”。


3. 人民币外债


原则上按现行外债管理规定操作。境内机构(含金融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以跨境人民币形式汇入并提款的,无需就该笔外债资金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外债专用账户。


4. 人民币对外担保


原则上按现行对外担保管理规定操作。


5. 人民币利润和资金汇出


银行为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减资、转股、清算、先行回收投资合法所得(含股息、红利等),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出跨境人民币资金额度表办理汇款,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即时向外汇局备案。


6. 人民币再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可分配给境外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企业已登记外债(可含利息)等合法所得转增企业注册资本的,可直接向企业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及验资询证手续。


境外投资者以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开展境内直接投资的,所得产生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可直接到银行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境外投资者以境内投资所得人民币利润开展境内直接投资的,可向利润产生企业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相应利润再投资登记手续。


评述:


鉴于人民币跨境投资程序化审批制度于2011年10月方始建立,各地商务部门、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部门实践经验均较为有限。此外,就实践操作中涉及的各个环节的具体问题,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中并未详述,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就外商以人民币投资的具体案件处理,应与当地监管部门紧密沟通,以保障投资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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