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17 邓梁
2012年7月16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据此,保监会在《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市场的实际需要,调整放松了部分限制,对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进行进一步的规范。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投资收益高度依赖资本市场。据保监会统计,截至2012年4月末,我国保险资产总额已达到6.3万亿元,但在目前国内资本市场持续低迷的大背景下,2011年我国保险投资收益率仅为3.6%,只比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高0.1个百分点,保险资金运用面临巨大挑战。
在此背景下,保监会于2012年7月中下旬密集出台了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13项新政,旨在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通知》正是13项新政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降低保险公司股权和不动产投资的门槛,扩大投资范围,提高投资比例,以满足保险公司的投资需求。
二、《通知》的要点
1. 降低投资门槛
《通知》降低了保险公司进行股权或不动产投资的门槛,使得更多的保险公司有可能参与股权和不动产的另类投资。具体而言,保险公司进行股权和不动产投资时:
不再执行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的要求;
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基本要求由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调整为1亿元;
上一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由不低于150%调整为120%。
2. 股权投资方面
《通知》扩大了股权投资范围,提高投资比例,进一步明确股权基金投资机构的资本要求、退出项目和管理资产余额等要求。具体而言:
扩大股权投资范围
保险公司直接股权投资范围原来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通知》增加了“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
《通知》首次明确保险资金投资的基金类型包括成长基金(原来明确禁止投向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及其母基金,但不能投资非保险类金融机构控制的股权投资基金。
《通知》降低了保险资金可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资本要求,由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调整为注册资本或认缴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提高投资比例
股权投资比例由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调高至10%;改变了原来间接股权投资不得高于4%,直接与间接股权投资合计不得超过5%的限制。
3. 不动产投资方面
《通知》将不动产投资与基础设施债权投资打通,二者比例合并计算,合计可达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金的20%,改变了原来不动产投资不得超过5%、基础设施债权计划不得超过10%的单项限制。
另外,《通知》还明确了保险资金可参与投资公共租赁房和廉租房项目,但要求该类项目应经政府审定,权证齐全合法有效,地处经济实力较强、财政状况良好、人口增长速度较为稳定的大城市。
4. 风险管控
由于股权和不动产的投资数额大、期限长、信息不透明,容易产生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通知》在放松管制的同时加强了风险管控,具体而言: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投资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假借他人名义,投资该公司所投资的股权或不动产项目。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项目,应当严格限定项目公司经营范围,项目公司不得对外进行股权投资。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项目,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开发机构代为建设,不得自行开发建设投资项目,不得将保险资金挪作他用。
保险公司不得运用自用性不动产的名义,变相参与土地一级开发。
三、 我们的观点
《通知》的实施使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得到了实质性的拓宽,结合保监会于2012年5月7日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监管部门向市场发出了非常明显的新号,即: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适度放松监管,鼓励保险资金运用的多元化。可以预见,各保险机构将根据新规调整其思路,另类投资或将成为保险资金运用的新热点。并且由于保险资金的体量巨大,相关行业也将受惠于新政策,吸引到更多的资金投入,带动整体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