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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3.08.06 黄湘 叶礼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公布了《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


一、《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 主要包含了适用情形、适用程序以及信用惩戒措施三个方面的内容。


1.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被执行人如存在以下六种情形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 决定程序和救济方式


《规定》明确了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名单的决定程序和救济方式,可用下述流程图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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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与执行申请人达成和解或者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会将被执行人从名单中删除,在贷款、投标等方面的限制也将相应解除。


3. 信用惩戒


如果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将会面临相应的信用惩戒。这也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主要价值所在。《规定》明确了失信信息记载内容、公布范围和方式,并依托社会信用体系推出定向通报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通过全国统一的名单库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同时也包括各地法院通过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法院将会将企业信息通告其他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该企业将遭遇瓶颈。


二、《规定》的意义


《规定》的出台无疑形成了一个执行威慑机制,通过对被执行人涉案信息的共享,让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共同对被执行人进行惩罚和制约,不仅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而且有利于形成一种全社会遵法守信的社会运行机制。


1. 《规定》是在建设诚信社会的背景下制定颁布,有利于覆盖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法院系统的信用平台和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网络衔接起来,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这种市场联动“不诚信信息”共享机制,使得“守信者赢,失信者亏”的社会评价体系能有效确立。


2. 《规定》的出台有利化解“执行难”的司法难题,案件执行力度将得到大幅度的提升。尤其是企业被执行人,一旦恶意不履行生效文书,面临的不仅仅是企业信用亏损,其在银行贷款、政府投标等方面也将受到进入门槛的限制。中国司法的权威性将得到提高,民众对案件执行效果的信心也将增强。


3. 从律师业务来讲,一方面,在代理诉讼或执行案件中,应全面分析利弊,提示、防范风险,提醒当事人不全面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应当建议当事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达成执行和解,并申请法院删除记录;另一方面,该《规定》丰富了应对恶意拖延履行的手段,对一些难以终结的执行案件可以建议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以促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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