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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改反倾销调查规则

2013.04.22 周勇 牛晓蓉

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2012年12月14日发布第1168/2012号法规,对欧盟反倾销基本法有关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和抽样程序的重要条款做出修改。


一、修订内容1 


1、修订了调查机关做出市场经济待遇裁决的期限


新修改的期限为“一般为立案后7个月,但最迟不得超过8个月”。此前的规定是“一般为立案后3个月”。


2、修订了能被单独审查的涉案企业范围


新修改的规定为,在抽样调查的案件中,调查机关只审查抽样企业,以及欧委会决定接受的主动应诉企业。也就是说根据新规定,在此类案件中,前述两类企业以外的其它涉案企业提交的信息,包括市场经济地位申请,欧委会将不予审查。而在此前的案件中,只要配合调查的涉案企业提交了市场经济地位申请,欧委会就必须对此申请做出审查,不论申请企业的数量有多大。


3、修订了非抽样企业税率的确定规则


新规定明确了在抽样调查的案件中,所有非抽样合作企业的税率不得超过抽样企业税率的加权平均值,不论该抽样企业是否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而此前仅仅规定所有非抽样合作企业的税率不得超过抽样企业税率的加权平均值。


二、修订的背景2


2012年2月2日,在代号为C-249/10 P3的案件裁决中,欧盟法院裁决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17条规定的抽样技术不适用于对市场经济地位申请做出裁决的情形。这就对欧委会提出了要求,即只要配合调查的涉案企业提交了市场经济地位申请,欧委会就必须对此申请做出审查,不论申请企业的数量有多大。欧洲议会认为,这个要求让欧盟调查机构承担了不相称的行政负担,因此有必要对欧盟反倾销基本法做出修订。同时在欧盟议会看来,在对市场经济地位申请做出裁决时使用抽样技术是符合WTO规则的。欧委会引用了WTO上诉机构“欧盟—皮鞋”案(DS405)的裁决作为上述看法的依据。在此案中,针对欧盟不审查非抽样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申请的行为,上诉机构裁决中国未能确立它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第2.4条(有关公平比较的条款)和第6.10.2条(有关抽样的条款)。


欧洲议会还指出,修订有关市场经济地位裁决期限的原因,是因为原来3个月的期限已经被实践证明是不切实际、不可执行的。而修订非抽样合作企业税率的确定规则,是为了做出进一步的澄清,使之更明确。


三、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1、非抽样企业赢得欧盟反倾销调查的机会大大减少


正如欧洲议会所解释的那样,根据欧洲法院2012年2月份的判决,只要配合调查的涉案企业提交了市场经济地位申请,欧委会就必须对此申请做出审查,不论申请企业的数量有多大。这对于非抽样企业来说,主动提交市场经济地位申请,就成了赢得本次调查的一个重大机会。


2012年12月规则修改之后,对于行业内对欧出口量相对较小的企业来说,如果在反倾销调查抽样阶段未能被抽中的话,那么能主动赢得本次调查的机会可以说几乎没有了。当然,此类企业可以填写全部调查问卷、提交所有必要信息以主动应诉,但是主动应诉是否被接受的决定权是在欧委会手里。根据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的规定,欧委会可以依据其工作量承受能力来决定所有的主动应诉企业是否被同时接受。工作量承受能力是一个非常主观的标准,如果欧委会以此为由决定拒绝接受主动应诉,那么其他方没有任何驳斥的余地。在历史案例中,中国主动应诉企业应诉被接受的情形并不常见。


当然,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上述修订增大了抽中并胜诉的企业因此可获得的利益,毕竟在这件事上,少了来自非抽样合作企业的竞争。


2、整个调查时间表或受重大影响


欧盟整个调查程序可以粗略分为抽样、答卷、核查、初裁、终裁这五个阶段。本次修订将对核查时间产生重大影响。在早期的案例中,因为有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市场经济地位裁决的限制,调查机关不得不在提交答卷之后不久即来中国对相关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申请和出口价格做出实地核查,以便按时做出此裁决;如果裁决该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待遇,那么调查机构再次到该企业对成本、内销等其他方面的信息进行核查。自2008年左右开始,欧盟调查机构将前述两次核查并为一次,一般在立案之日起4到5个月的时候进行。现在此期限修改为7个月到8个月,考虑到初裁的期限是立案之日起9个月,有理由预期核查时间可能会再次延迟。


核查时间推迟,那么有关市场经济地位申请的裁决披露发出时间也会相应推迟,这有可能会减少双方就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再进行一番澄清和补充的时间和机会。



1. 具体内容请参见 Regulation(EU)NO 1225/2012

2. 具体内容请参见 Regulation(EU)NO 122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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