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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校学生实习期间受伤,法律救济双轨机制的实务观察

2026.06.03 余苏 张美怡 程程

一、引言


职校学生实习期间受伤应如何求偿?和普通民事侵权或劳务损害性质一样吗?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与普通学生自主申请、可自由选择的社会实践不同。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第二十七条规定,“学生实习考核要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由此可见,职校学生的实习并非基于个人意愿自由选择参与,而是需要完成的学习任务一部分。


现实中,大量职业学校学生被集中安排到生产一线岗位实习1,涉及机械操作、畜牧驯养、建筑施工、餐饮后厨工作等,工作中难免接触危险因素,而学生年龄偏小、经验欠缺、安全培训不足,导致实习学生受伤事故屡见不鲜。


学生普通社会实践的伤害纠纷,通常可以直接归入民事侵权或劳务损害的框架,由当事人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在个案中寻求救济,法律上并不存在特殊的制度期待。然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却截然不同,它不仅涉及实习单位的现场管理义务,还会涉及学校在教学安排中的法定职责、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以及工伤保险待遇能否扩展到保障非劳动关系人员的制度问题。本文将结合实务案例,从人身损害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保障的双轨机制,探讨职业学校学生的法律救济措施,以及对于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实习学生的法律建议。


二、典型案例: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分配问题


2026年1月14日,《法治日报》刊登了一则实习驯马师被马踢致七级伤残案2:小张在某职业技术学院学习畜牧兽医专业运动马驯养与管理方向。经过两年的学习,学校安排小张到北京某马术俱乐部进行校外实习,实习岗位为钉蹄师、马房行政。一日,小张牵马到马房过程中,马匹突然受惊向草坪奔跑。小张手牵缰绳跟跑后倒地,被马后蹄踢中腹部。经医院诊断,小张伤情为肝破裂、右肾破裂、四根肋骨骨折、双肺挫伤等。经鉴定,肝脏破裂缝合修复手术术后构成十级伤残,右肾损伤行右肾切除术后构成七级伤残。随后,小张将马术俱乐部及某职业技术学院均诉至法院,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触及职校学生实习期间人身损害救济的困境:因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未成立劳动关系,往往工伤保险待遇“准入无门”;当实习学生退而求其次寻求侵权赔偿,则面临归责主体复杂、举证困难、赔偿标准偏低等现实障碍。在侵权法框架下,法院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分配各方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认为,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校外企业实习,既接受实习企业的管理,为实习企业创造经济利益,实习活动也是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张,学校和企业均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某马术俱乐部为小张实习期间的直接管理人,对小张在实习期间具有直接管理权,并负有相关的教育、培训义务。事发时,小张未穿戴任何牵马护具,未按规范方式牵马,某马术俱乐部未尽到相关管理义务,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某职业技术学校作为校方,对小张的实习工作仍负有间接管理义务,其作为职业教育机构,应当清楚学生参与实习工作的内容以及可能面临的风险,其应通过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以及与实习企业沟通协商来控制和防范危险。校方对于实习学员的管理的不规范之处存在过错,认定其对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小张作为实习生,实践技能与协调能力尚处于培养阶段,在牵马行为中的一般过失不能减轻实习单位和学校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故对自身损害不承担责任


综合上述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07号案、(2020)新01民终317号案等多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在此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划分责任的一般规则是:实习单位作为直接管理人,对实习生3负有日常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通常是损害发生的直接责任主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学校作为间接管理人,虽不直接支配学生工作,但应就安全防范提供必要保障,未尽监督之责则承担次要责任。实习生本人若存在过错,也需自担相应损失。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部分法院在裁判中体现了对实习生的特殊保护倾向,在本实习驯马师案和另一类案(2020)新01民终317号案中,法院均明确指出,实习生技能尚处于学习阶段,其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不能以正常员工为标准,实习生的一般过失不能减轻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这一裁判规则的确立,对于平衡各方地位、强化对弱势实习生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价值。


三、制度演变与探索:对实习生的工伤保险保障


原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六十一条曾明确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这一规定虽仅为“参照”而非直接适用,但为实习生提供了可以寻求救济的法规依据。然而,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未保留上述条款,而是以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实习学生因其“学生”身份,实习的本质属性是课堂教学的延伸,故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在国家行政法规层面,实习学生不能直接适用工伤保险制度。但近年来,各地依然积极探索了关于实习学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方案并纳入地方法规和规章,目前全国的地方规定实践可归纳为单险种自愿参保、单险种强制参保和保守排除三种模式,我们对全国各地的相关规定研究归纳整理后,得到结论如下4


(一) 单险种自愿参保模式:允许用人单位为实习生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不要求劳动关系,但属于自愿非强制,适用该模式的省份/直辖市有北京、广东、江苏、浙江、上海、四川等;


(二) 强制参保模式:明确规定由实习单位和学校缴纳工伤保险费、强制参保,如贵州;


(三) 保守排除模式:明确在校实习学生不适用工伤保险办法,明确排除其为工伤参保主体,如宁夏。


只要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待遇遵循无过错补偿原则,不问实习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基金即按规定标准支付。其范围主要包括:医疗期间待遇(医疗费、伙食补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对应系数×本人工资计算,一至四级伤残可终身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以及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亡情形下另含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工伤保险待遇中不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此,如用人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了工伤保险,则实习期间受伤的学生所遭受的损害即可由工伤保险得以填补,而无需耗时费力地纠结争辩各方过错、责任大小。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并非简单的“二选一”关系,而是存在一定的互补空间。人身损害赔偿在计算基准上更侧重填平实际损失,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基准一般为“实习报酬”;若实习生本人工资较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给付金额可能偏低,而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准。并且,人身损害赔偿中可单独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当工伤保险待遇未能完全覆盖实习生的实际损失时,实习生仍可就差额部分(如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与工伤补助金的差额等),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继续向学校或实习单位主张侵权赔偿。


也正因人身损害赔偿具有工伤保险不能完全替代的制度功能,故《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这意味着,对于学校或实习单位因未尽安全管理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人身损害侵权赔偿责任,包括残疾赔偿金与工伤补助金的差额、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工伤保险未覆盖的部分,可在实习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转由保险公司赔付。


四、实务建议


基于以上对人身损害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保障的法律救济双轨机制之的分析之后,我们可以对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和实习学生提出以下法律建议:


(一) 实习单位。作为学生在实习期间的直接管理人,对实习生负有与正式劳动者相当甚至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建立实习生专项安全管理制度,针对实习生经验欠缺、技能不熟的特点,制定区别于正式员工的岗前培训、跟班学习及操作权限分级方案;在用工管理过程中,应完整留存安全培训记录、岗位风险提示告知书及实习生签收确认材料,作为已尽其管理义务的证据留存;同时,应积极为实习生办理单项工伤保险参保,投保实习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通过保险机制分散用工风险,避免因重大人身损害事故导致企业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


(二) 职业学校,作为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和教育责任的承担者,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高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注意标准。职业学校应建立实习单位准入审查机制,将安全生产条件、岗位风险等级、劳动保护水平作为遴选实习单位的核心指标;在实习过程中,应指派指导教师进行定期巡查与动态跟踪,建立实习安全日报或周报制度,不应将管理职责完全推卸给实习单位;同时,应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要求,与实习单位共同为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以分散因管理过失可能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此外,建议在实习协议中明确约定学校与实习单位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边界、事故报告程序及损害赔偿分担机制,以契约形式固化各方义务,避免事故发生后陷入责任推诿。


(三) 对于实习学生而言。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严格遵守实习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留意和争取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由学校、实习单位购买保险。同时,注意留存实习协议、工资发放记录、考勤台账、工作安排记录、事故现场证据等关键材料,以便在争议发生时有效维权。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双轨制为实习生提供了救济路径,对实习单位与职业学校而言,通过事前构建“协议+管理+保险”的综合防护体系,可以有效地实现风险防控。欢迎各位与我们就此进一步探讨协议设置要点、管理制度设计和具体项目中各地的保险制度规范,从而在保障实习生权益的同时有效隔离事故风险,真正实现“教学不脱责、实习有保障”。



1.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二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分为认识学习与岗位实习,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岗位实习是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本文讨论的主要是在岗位实习情况下职业学校学生受伤的救济路径。

2.张雪泓:《实习驯马师被马踢至七级伤残》,载《法治日报》2026年1月14日版。

3.本文所称“实习生”是指年满16周岁、由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安排或者批准自行到本市实习单位进行岗位实习的学生。

4.如需了解各省规定详情可直接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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