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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用工员工税怎么缴?-以中国企业出海“一带一路”国家为例

2026.04.15 张海燕

在“一带一路”倡议深入推进,经济全球化持续发展的背景下,中国企业正迎来新一轮出海投资热潮。对于计划出海投资中国企业而言,理解并遵守当地的税务体系是确保运营合规、控制成本与规避风险的核心环节。本文将依据肯尼亚、坦桑尼亚、尼日利亚、南非、加纳、泰国、越南等国家税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系统梳理企业需关注的工资税收处理、雇主税负、申报流程及适用税率,为投资者提供清晰的合规路径。


一、跨境用工的税务处理


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时,通常会选择两种主要的用工模式:一是雇佣东道国本地员工;二是派遣中国籍员工赴东道国工作。以下对两种模式下工资的税务处理进行分析:


1. 属地用工


本文所述七个国家均采取工资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制(PAYE)。雇主在向员工支付工资、薪金、津贴、奖金等报酬时,负有从工资中扣除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以下信息有效性为2026年3月)。


  • 肯尼亚


肯尼亚实行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制。根据2025年《金融法案》(2025年7月1日起执行),针对月度应税收入设置以下税率档位:1


应税收入档位

税率

0-30,000先令

10%

30,001-50,000先令

25%

50,001-100,000先令

30%

超过100,000先令

35%


雇员个人所得税实施月度扣缴,雇主必须在支付工资的当月完成税款计算与扣缴。


个税申报分为月度和年度。月度申报指扣缴的税款须在次月20日之前,通过肯尼亚税务局的iTax系统完成申报并缴纳。年度申报指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雇主还需为每位员工提交年度纳税汇总表。


  • 坦桑尼亚

根据坦桑尼亚《所得税法》规定,员工月度应税收入的税率档位如下:2


应税收入档位

税率

0-270,000坦桑尼亚先令

0%

270,001-520,000 坦桑尼亚先令

8%

520,001-760,000 坦桑尼亚先令

20%

760,001-1,000,000 坦桑尼亚先令

25%

超过1,000,000 坦桑尼亚先令

30%


  • 尼日利亚

根据尼日利亚《税法》规定,3对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按照以下税率征税:


应税收入档位

税率

0-800,000 奈拉

0%

800,000-2,200,000 奈拉

15%

2,200,000-9,000,000 奈拉

18%

9,000,000-13,000,000 奈拉

21%

13,000,000-25,000,000 奈拉

23%

超过50,000,000 奈拉

25%


雇主负有代扣代缴税款月度申报义务,如未在扣税月份次月的21日之前缴纳税款,将面临处罚。


  • 南非

税务局官网SARS公布2027纳税年度,对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应按以下税率征税:4


应税收入档位

税率

1–245100 兰特

18%

245101-383100 兰特

26%

383101–530200 兰特

31%

530201-695800 兰特

36%

695801-887000 兰特

39%

887001-1878600 兰特

41%

1878601 兰特及以上

45%


  • 加纳

雇主为税务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会按以下年度标准换算为月度税率:5


应税收入档位

税率

0–5,880 塞地

0%

5,880–7,200 塞地

5%

7,200–8,760 塞地

10%

8,760–46,760 塞地

17.5%

46,760–238,760 塞地

25%

238,760–605,000 塞地

30%

超过 605,000 塞地

35%


非居民个人在加纳不享受累进税率,按照收入的25%的单一固定税率交税。


  • 泰国

泰国2017年颁布的《税法典修正案》规定了应税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税率:6


应税收入档位

税率

0–150000泰铢

0%

超过15万–30万泰铢

5%

超过30万–50万泰铢

10%

超过50万–75万泰铢

15%

超过75万–100万泰铢

20%

超过100万–200万泰铢

25%

超过200万–500万泰铢

30%

超过500万泰铢

35%


  • 越南

根据越南2026年生效的新《个人所得税法》7,雇员应税收入税率如下:


应税收入档位

税率

不超过1000万越南盾

5%

超过1,000万–3,000万越南盾

10%

超过3,000万–6,000万越南盾

20%

超过6,000万–1亿越南盾

30%

超过1亿越南盾

35%


最后,应注意税率可能随年度金融法案调整,企业应密切关注税率变化。


2. 中国跨境用工


中国企业跨境用工,派遣员工至东道国,涉及此类跨境的员工是否需缴纳该国个人所得税,取决于其是否在该国境内取得该收入、是否构成该国税务居民。


2.1 收入来源于东道国境内:


无论雇员是否为该国税收居民,其雇主均有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该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税。


若该国与中国之间存在生效的双边税收协定,则可能依据协定条款对税率、征税权或征管程序作出特别安排。比如:肯尼亚、尼日利亚、南非、泰国、越南均与中国签订《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8约定:中国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报酬,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中国征税:


条件一:停留时间。在有关财政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中,在东道国连续或累计停留不超过183天(包含抵、离境日、周末、节假日)。


条件二:支付主体。报酬由非东道国居民的中国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条件三:费用负担。报酬不是由中国雇主设在东道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9


即,如果中国公司派遣中国籍员工到上述国家工作,同时满足:一该员工在任何12个月内在该国停留不超过183天;二支付工资的是中国雇主;三工资不是由中国雇主设在东道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支付。则该员工仅在中国纳税、该国完全无权纳税、该国雇主也无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需特别说明的是:坦桑尼亚、加纳并未与中国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2.2 收入来源于东道国境外:


若中国籍员工的收入来源于东道国境外,是否需在该国纳税取决于是否构成该国的税务居民。如构成,就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东道国纳税。各国对构成税务居民条件的规定不同。


  • 肯尼亚:


根据肯尼亚《所得税法》,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即被视为肯尼亚税务居民:


A.在肯尼亚有永久性住所,且在肯尼亚有实际停留(天数不限)。


B.在肯尼亚无永久性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停留达到或超过183天;或在该纳税年度及此前连续两个纳税年度内,每年在肯尼亚的平均停留时间超过122天。


  • 坦桑尼亚:


根据坦桑尼亚《所得税法》,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即被视为坦桑尼亚税务居民:


A.在坦桑尼亚有永久居所,且访问过坦桑尼亚。


B.在坦桑尼亚无永久居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坦桑尼亚实际停留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或在一个纳税年度及前连续的两年在坦桑尼亚平均每年停留122天。


  • 尼日利亚:


根据尼日利亚《税法》,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被视为尼日利亚税务居民:

A. 在尼日利亚有住所。

B. 在尼日利亚有可供其家庭日常使用的永久性住所。

C. 在尼日利亚有经常性居所。

D. 在尼日利亚有重大经济联系和直系亲属关系。

E. 在连续12个月内,在尼日利亚停留累计不少于183天(包括年假或临时离境时间)。

F. 作为尼日利亚派驻他国的外交人员或外交代表。


  • 南非:


根据南非《所得税法》10,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被视为南非税务居民:


A. 通常居住于南非;

B.并非通常居住,但同时满足:相关纳税年度累计停留超过91天,且该纳税年度之前的五个纳税年度内,每一年平均累计停留超过91天、5年合计超915天,则从当年起视为居民。


但是,只过境、不正式入境的天数不计入停留天数;居民离开后连续330天不回南非,则从离开当天起不再算居民。


  • 加纳:


根据加纳《所得税法》,个人在某个纳税年度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即被视为加纳税务居民:

A. 是加纳公民,除非在加纳境外有永久性住所且全年居住在该住所。

B. 是加纳公民,离境不超过连续365天,且在加纳有永久性住所。

C. 在任何开始或结束于该纳税年度的12个月内,在加纳境内累计停留183天及以上。

D. 该纳税年度内是加纳派驻国外的雇员或官员。


  • 泰国:


根据泰国《税法典》,在一个日历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内,在泰国居住或实际停留累计满180天或以上的个人,视为泰国税务居民。11


  • 越南:


根据越南《个人所得税法》,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视为越南税务居民:

条件一:在一个日历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内,或自首次入境日起连续12个月内,在越南实际停留累计≥183天;

条件二:在越南拥有经常性住所——包括在越南有注册永久居所(户口/居住证),或持有租期≥183天的固定期限租赁合同的房屋。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规定,中国税务居民取得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可按规定从国内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二、雇主的税收责任


雇主除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外,基于不同的法律身份,其自身还承担多项直接税负。


1. 企业所得税(适用于公司型雇主)


  • 肯尼亚:


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需按季度分期缴纳预估税,金额基于上一年度税负或本年度预估,取较低者。


  • 坦桑尼亚:


基础税率为30%,但法律规定了优惠税率:(a)在达累斯萨拉姆证券交易所上市,且至少30%股权向公众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自上市之日连续三年税率为25%;(b)专门装配汽车、拖拉机、渔船或舷外机的工厂,如与政府签订履约协议,则自投产年度起连续五年税率为10%;(c)新设立从事药品或皮革制品生产的公司,如与政府签订履约协议,则自投产年度起连续五年税率为20%;(d)从事卫生巾生产,如与政府签订履约协议,自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连续两年税率为25%。


  • 尼日利亚:


尼日利亚法律将企业规模分为小型公司和其他公司、并根据企业规模确定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构成小型公司:年度总营业额不超过50,000,000奈拉、固定资产总额不超过250,000,000奈拉的公司、不提供专业服务。其中,小型公司税率为0%,其他公司为30%。除小型公司和非居民公司外,其他公司还应缴纳4%的发展税。


对于跨国企业集团组成实体的公司,以及当年营业总额达到200亿奈拉以上的其他公司,如果公司实际税率低于15%,则该公司应重新计算并补缴额外税款、使实际税率达到15%。


  • 南非: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SARS公布12,截至2027年3月31日南非居民公司的标准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7%。同时,对小型企业公司、长期保险公司、矿业公司、受控外国公司规定了特殊计税规则和税率。


  • 加纳:


企业所得税的标准税率是25%。需注意,对酒店业、非传统商品出口、自由权企业(优惠期后)、制造业(位于阿克拉或特马以外)、石油以及其他享受投资优惠的企业设有优惠或特殊税率。


  • 泰国:


根据泰国税务局官网公布的数据,泰国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因公司规模而不同。


在泰国注册的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标准税率为净利润的20%。13对于小型公司,即每个会计期末实缴资本少于500万泰铢的公司,净利润达到30万泰铢、不超过300万泰铢的部分税率为15%,超过300万泰铢部分的税率为20%。


  • 越南:


根据越南2025年修订、10月1日起生效的《企业所得税法》,标准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年收入不超过30亿越南盾的微型企业适用15%税率,30亿至500亿越南盾的小型企业适用17%税率。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企业适用25%至50%税率,稀有珍贵矿产勘探开采企业则适用40%至50%的税率。


2. 增值税


  • 肯尼亚:


对于营业额在过去12个月内超过或预计将超过500万肯尼亚先令的企业,必须进行增值税注册,税率为16%。需按月申报并缴纳税款,截止日为次月20日。14


  • 坦桑尼亚:


根据坦桑尼亚《增值税法》15,企业标准增值税以应税销售额或进口金额为基数,税率为18%。法律规定的适用零税率的销售或进口行为,应按0%计税。如果一项业务同时符合免税和零税率条件,应优先适用零税率;如果同时满足免税和标准征税条件,则应按照18%的正常税率缴纳增值税。此外,特定地区和行业有特殊税率规定。


  • 尼日利亚:


尼日利亚《税法》规定除了部分适用0%税率的商品和服务,企业应缴纳增值税税率为7%。根据尼日利亚税务局网站NRS公布数据,增值税率为7.5%,某些商品和服务享有零税率或免税待遇,如基本食品、医疗和药品以及教育。16


  • 南非:


南非增值税税率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提高至15.5%,于2026年4月1日起提高至16%。17


  • 加纳:


根据2025年11月13日,加纳政府发布的2026年财政预算和经济政策,实际有效增值税税率为20%。18


  • 泰国:


根据泰国《税法典》,增值税法定标准税率为 10%,目前执行7%优惠税率(至2026年9月30日)。出口货物、符合条件的跨境服务、向联合国及外交机构提供的商品服务、保税区间货物流转等适用零税率(0%);年营业额低于180万泰铢的小型企业免征增值税;2.5%为特定营业税(SBT)税率,不适用于增值税。


  • 越南:


越南增值税标准税率为10%;出口商品和服务、国际运输适用零税率;民生、农业、医疗、教育等相关商品和服务适用5%优惠税率。


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原适用10%税率的多数商品和服务临时降至8%,但电信、金融、保险、房地产、金属及矿产品(煤炭除外)、特别消费税商品(汽油除外)不享受此项减免。


三、税务申报的通用流程与平台


税务申报是一个系统化过程,各国基本申报流程有共性:


1. 税务登记:公司注册后,纳税人需通过指定的官方平台提交税务登记申请,获取唯一的税务识别号,作为后续所有税务活动的基础。


2. 定期申报:根据税种的不同,纳税人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以法定的形式提交税务申报表,如实报告应纳税的收入与交易信息。


3. 税款缴纳:依据法律规定或税务局通知,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授权渠道完成税款的缴纳。


4. 记录保存:纳税人必须依法妥善保存与税务相关的账簿、凭证及其他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保存期限通常由各国税法明确规定。


各国税务办理的平台不同。例如,肯尼亚主要依托iTax在线平台、坦桑尼亚通过税务局TRA的门户系统、尼日利亚使用联邦税务局FIRS的电子平台、南非税务申报系统是eFiling、加纳通过税务局GRA的门户系统、泰国通过e-Filing电子申报系统、越南则是通过越南国税总局的门户系统完成税务操作。


四、在合规的前提下,注意避免双重征税


跨境企业应充分了解投资所在国与中国是否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并准确掌握该国对“税收居民”的认定标准,以有效规避双重征税风险。各国法律均规定税收居民需就其全球所得向该国履行纳税义务,无论收入来源于境内或境外,除非相关双边协定有相反规定。


若企业希望合理、合法避免因派遣中国员工出海工作而产生境内外双重征税的情形发生,则需考虑员工在境外的停留时长,是否会被东道国税法认定为税收居民身份,从而需在东道国纳税。尤其在尚未与中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由于缺乏明确的税收管辖权划分与抵免机制,更易引发双重征税问题,企业须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并实施审慎的税务规划。


五、风险管控与合规建议


1. 跨境企业用工,合规管理前瞻。


企业应立足长期发展战略,针对雇员的薪酬体系、海外公司架构搭建、雇员薪酬体系设计、股权激励方案规划等关键事项,进行系统性及前瞻性布局,避免短期化、碎片化安排。


2. 善用税收协定,优化跨境安排。


针对跨境派遣、本地雇佣、混合用工等多元场景,应精准匹配不同用工模式的管理逻辑,结合当地人力成本、市场薪酬水平、用工合规要求,科学开展人员成本测算、预算管控与整体资源配置。同时,必须深入研究并严格遵守东道国劳动法规、就业政策、社保制度及跨境税务政策,建立覆盖用工全流程的合规风控体系,确保海外用工合法合规、成本可控、风险可防,为企业跨境业务的可持续拓展提供坚实的人力与制度保障。


3. 完善内部流程,强化执行管控。


企业应建立科学的内部税务管理流程,明确岗位职责,确保能够精准计算雇员PAYE税款,清晰知悉社保扣缴义务及各税种的申报截止日期,避免因逾期申报或缴纳而产生的罚款与滞纳利息。


4. 跟踪法规动态,及时应对调整。


涉外税收政策调整多变,企业须建立常态化的法规跟踪机制,密切关注税率、税基、申报要求等方面的最新变化,确保经营策略与财税处理符合最新法律要求。


启示


税务合规是跨境企业行稳致远的重要前提。通过系统理解“一带一路”各国税法体系、雇主代扣代缴制、税率结构及征税管辖等问题,并借助专业力量建立稳健的税务合规体系,中国跨境企业不仅能有效规避罚款、诉讼及声誉风险,更能实现成本可控、运营顺畅,为在境外市场的长期深耕奠定坚实的财务与法律基础。

 

*感谢实习生刘安橦对本文的贡献




1. 肯尼亚《2025年财政法案》

2. 坦桑尼亚《所得税法》

3. 尼日利亚《税法》

4. https://www.sars.gov.za/tax-rates/

5. 加纳《所得税法》

6. 《税收法典修正案》(第44号),B.E. 2560(2017年)

7. 越南《个人所得税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9.https://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44/n1671176/n1705734/c1707106/content.html?f_link_type=f_linkinlinenote&flow_extra=eyJkb2NfcG9zaXRpb24iOjAsImRvY19pZCI6IjA4YjMxODBjYzI0NmNiMWEtYzBkNDhlY2FjNGY4MzAyNyIsImlubGluZV9kaXNwbGF5X3Bvc2l0aW9uIjowfQ%3D%3D

10. 南非《所得税法》

11. 泰国《税法》

12.https://www.sars.gov.za/tax-rates/income-tax/companies-trusts-and-small-business-corporations-sbc/

13. 泰国《皇家法令第530号》 B.E. 2554(2011年)

14. 肯尼亚《增值税法》

15. 坦桑尼亚《增值税法》

16. https://www.nrs.gov.ng/tax-information/value-added-tax

17.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2774/c5240039/content.html

18.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2758/c5246184/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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