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15 陈思佳 韩岳岐
四、具身智能面临的“双轨制”合规困境
具身智能作为一种新型的 “软硬一体” 的产品形态,在现行的产品合规体系下,是需要分别符合硬件及软件的合规要求的,,我们简称“双轨制”。
(一) 硬件产品合规体系
1、准入资质/许可(根据具身智能对应的产品类型)
营业执照——通用主体资质,经营范围包含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特定工业品需申请,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广播电视传输设备等14类1。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规定的生产道路机动车辆(包括智能网联汽车)企业需申请,除生产企业许可外,道路交通机动车产品也需单独获得产品准入许可。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监管规定确定的特种设备需申请,如起重器械、锅炉、电梯、客运索道、压力容器等。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其相关监管规定确定的医疗器械需申请2,医疗器械产品还得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如医疗机器人。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或进网试用批文)——所有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均需获得该许可,设备须加贴“进网许可”标签(含许可证号)。
2、质量合规
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如GB、GB/T以及YD/T通信行业标准等),其中强制性标准必须遵守,推荐性标准在判定产品质量时亦有重要参考价值;具身智能因产品形态多样化,难以枚举,但就机器人这一形态而言,近年来已经有众多标准出台。
标识完整:根据《产品质量法》标注产品名称、型号、制造商、生产日期、执行标准、安全警示等,根据《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强制标注产品中的有害物质含量及环保使用期限。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列入《3C目录》3的电子产品必须通过认证并加贴CCC标志方可出厂、销售,主要测试电气安全与电磁兼容性(EMC),常见产品如电线电缆、家电产品、儿童玩具。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SRRC认证)——凡带有无线功能(Wi-Fi、蓝牙、4G/5G、NFC、Zigbee等)的设备需通过SRRC认证,主要检测射频相关参数,以此避免设备间产生有害干扰,保障无线电频谱秩序,常见如有蓝牙或联网功能的电子设备。
(二)软件合规要求
在中国,软件制造者(通常指从事软件开发、销售或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虽不像硬件制造企业那样面临大量资质准入及质量认证,但仍需满足一系列资质、认证、备案等行业监管要求。
1、准入资质/许可
营业执照——通用主体资质,经营范围包含软件开发、销售或提供技术服务等。
其他
资质名称
法规依据
适用场景
风险提示
ICP备案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非经营性网站/APP
未备案即禁止上线,平台封禁
ICP许可证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涉及收费、会员、广告等营利行为
无证属非法经营,可罚款关停
公安联网备案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所有公开访问的网站/APP
未备案可能被网警介入
即使AI产品仅通过API提供服务,只要面向公众开放访问(如网页、小程序、APP),通常仍需完成上述基础备案。
此外,基于特殊行业(如游戏、新闻等),还需获得特定行业资质,比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等,在此不详述。需要强调的是,具身智能若应用于这些强监管领域(如医疗、金融、教育),其合规复杂性将呈指数级增长。
2、软件通用合规要求
《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如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配合监管部门的数据安全审查,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PIA)等
知识产权合规,不得使用盗版开发工具、遵循开源代码协议、不抄袭他人软件或UI涉及等,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3、AI专属的合规要求
资质名称
法规依据
适用场景
风险提示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荐、排序精选、检索过滤、调度决策等算法
违反可能被责令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刑事责任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向中国境内公众提供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生成服务的AI系统
违反可能被责令暂停提供相关服务、行政、刑事责任
生成式AI应用/功能登记
2025年12月网信北京基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明确此机制
通过API调用已备案大模型能力的前端应用(如AI客服、智能写作工具)
(三)产品责任体系
1、硬件产品责任体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四章专门规定了产品责任,确立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在各自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基本原则,《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进行了细化。
2、软件“产品”责任体系
目前,实务中通常认为《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不包括服务(含软件服务),强调“产品”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有形物,未将“服务”纳入该法所称的“产品”范畴,也不通过产品责任来确定服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后果。即使服务是AI服务,也未能有所不同。
2025年12月29日杭州互联网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杭州互联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生成式人工智能“幻觉”侵权纠纷案”,法院的观点也清晰表明生成式人工智能属于服务,而非产品,该服务不具备具体、特定用途及合理可行的质检标准,适用产品责任的无过错原则可能会不当加重服务提供者责任,限制人工智能行业发展,依法不适用产品责任。
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却明确规定中“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消费客体”包括商品和服务。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服务引发的纠纷,往往是依据服务协议的合同约定或者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划分责任。
五、具身智能的法律挑战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已经习惯了软硬件服务的“分而治之”,硬件生产者往往仅对硬件及硬件所附属的基础性能承担责任,软件服务提供者对软件服务承担责任。
通常也不会出现二者责任难以区分的情况,因为移动互联网时代尽管标榜“智能”,但产品和软件服务的底层逻辑是设计给人操作的,而不是AI自动化操作的,产品和服务是在执行人类完成具体操作的指令,这就意味着产品和服务的效果与人的操作行为之间有着高度的对应性,因果关系清楚。
同时,针对不同的产品或服务设置独立的法人作为经营主体,将产品责任风险控制在特定主体内,也是众多企业采用的风控策略,只要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形式上满足用户或相对方可感知,监管执法中通常也予以认可,这些合规实践进一步加深了这种软硬件分离的双轨制。
但具身智能可能会使这一切发生变化。
如前所述,具身智能是“软硬一体” 的形态,智能与身体强绑定,依托物理身体与真实环境实时交互来训练智能行为的智能系统,这种软硬件的自动交互及操作逻辑是移动互联网时代所没有的。
一方面,智能系统操作物理身体,物理身体回传真实环境数据不断训练模型,这种自动化的螺旋交互,使得当具体事件发生时,到底是智能系统软件还是物理身体硬件的责任划分变得非常困难;
另一方面,人类的指令与效果之间的对应性在减弱,具身智能模式下,人类的指令即使非常明确具体,但具身智能也并非简单执行,而是将人类指令作为入参输入智能模型,根据模型的设定产出结果,其中加入了智能模型的自身逻辑,人类的指令从被具体执行的操作本身转化成了抽象的参数。这就像过去我们是直接“驾驶”汽车,而现在,我们只是告诉“AI司机”一个目的地,具体的驾驶行为由AI自行决定。
因此,我认为具身智能范式下:
(一)从产品合规体系的角度来说,如果延续软硬件分离的双轨制,是难以满足具身智能发展的监管需求的,具身智能经营者即使分别符合软硬件产品合规要求,也仍不能保证二者结合的具身智能产品整体能够满足安全、有效的要求,主体的划分也并不能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因此,在具身智能范式下,将软硬件整体纳入统一的合规体系予以监管,是最有可能的发展路径,能够大大降低社会治理成本。
(二)从产品责任的角度来说,软件不属于产品恐怕也不能适用了。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人工智能服务不属于产品的理由有三(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概念不包括服务;涉案人工智能服务不具备具体、特定用途及合理可行的质检标准;适用产品责任的无过错原则可能会不当加重服务提供者责任,限制人工智能行业发展)
这三个理由都会随着人工智能产业的不断发展而消弭于时代。
当人工智能产品成熟到被广泛应用,它必然会有特定、具体的用途,而我们更没有理由对这样一个具有极高价值的“产品”在法律上视而不见;
是否有质检标准本就不是是否构成产品应当考虑的因素,人工智能系统作为软件本身,就应当被视为产品,更何况具身智能本就是“软硬一体”的形态,更应当被视为产品;
至于产品责任对行业发展的影响,也应当发展辩证地看。具身智能范式下,划分智能系统软件还是物理身体硬件的责任本就十分困难,固守硬件产品适用产品责任、软件产品适用《消保法》或合同责任的既有规则根本没有实际意义,同时容易造成具身智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力,加深消费者的顾虑、影响行业发展。而将具身智能作为一个产品整体适用产品责任,看似对从业者提出了更高的产品责任要求,实则不仅打消了消费者顾虑,而且倒逼具身智能经营者与其上下游供应链之间形成新的利益格局,提升供应链效率,发挥制度供给释放生产力的作用。
结 语
具身智能无疑对现行软硬件产品合规双轨制和产品责任带来了挑战,这更像是对现有法律框架的一次全面“压力测试”。然而,这些挑战都不会成为具身智能发展的实质困难。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我们的任务并非被动等待立法,而是要以前瞻性的思考,主动参与到规则的构建中去。秉承“以始为终”的原则,带着答案去寻找问题,将软硬件整体纳入统一的合规体系及产品责任,这既是具身智能形态下最有可能的制度发展路径,也是确保技术向善、保障社会福祉的“必然选择”。
1.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5/content_6950016.htm
2.https://www.nifdc.org.cn/nifdc/xxgk/sjcx/ylqxfl/index.html
3.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rzjgs/art/2024/art_173693fdaf6e431fa242886c7a953631.html?f_link_type=f_linkinlinenote&flow_extra=eyJpbmxpbmVfZGlzcGxheV9wb3NpdGlvbiI6MCwiZG9jX3Bvc2l0aW9uIjowLCJkb2NfaWQiOiI2MzQ3OTFmNjc3MDQzMTVkLTNjOWJhMjRlNGZmOWRhOTkifQ%3D%3D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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