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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而美法》解读:清洁能源激励措施新规对中资企业的影响

2025.07.07 蔡娟琦 徐彤

审阅、修订:李骐 岳洋


美国时间2025年7月3日凌晨,备受关注的《One Big Beautiful Bill Act》参议院修改稿1以微弱多数票获得众议院通过,并且于7月4日由美国总统签字后正式生效(以下简称“《大而美法》”)。


《大而美法》将对中资背景的新能源企业产生深远且广泛的影响,其针对《通胀削减法》(Inflation Reduction Act,“IRA”)中第45X、45Y和48E条款进行了细致且实质性的修订,尤其剥夺了与被禁止的外国实体相关企业或交易的税收抵免资格。本文将基于此前发布的文章【君合美国说S5:E3|《大而美法案》对 《通胀削减法》中的若干清洁能源激励措施的影响】,结合最新通过版本,重点解读IRA第 45X、45Y和48E条款中关于被禁止的外国实体的修订内容,供企业决策参考。


一、IRA第45X、45Y和48E条款概述


现行IRA第45X条款针对美国先进制造业提供税收抵免,涵盖太阳能组件、风能组件、电池组件、逆变器及特定关键矿物等五类关键技术产品,只要企业在美国境内生产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即可享受抵免。该条款旨在通过税收优惠,鼓励本土清洁能源制造、强化供应链安全并降低对进口的依赖。配套的第45Y条款针对清洁电力的实际发电量提供税收抵免,企业若使用无碳排放技术(如风能、太阳能、核能等)发电,即可按千瓦时获得抵免。第48E条款基于项目资本支出,在建设阶段提供投资抵免。45X、45Y和48E三者共同构成IRA推动美国能源转型的核心激励体系。


二、《大而美法》重点调整内容


(一)关键定义


《大而美法》最重要的变化在于限制与被禁止的外国实体相关企业交易的抵免资格。关键定义包括:


  • 被禁止的外国实体(prohibited foreign entity):包括特定外国实体(specified foreign entity)和受外国影响的实体(foreign-influenced entity)。


  • 特定外国实体(specified foreign entity),包括:

    - 受关注的外国实体2

    - 被列入中国军事企业清单的实体 ;

    - 被列入UFLPA清单的实体 ;

    - 美国国防部禁止向其采购电池的六家公司 ;和

    - 受外国控制的实体(foreign-controlled entity),包括:

       a) 受限国家(中国、俄罗斯、伊朗、朝鲜)政府,以及国家级以下的任何一级政府;

       b) 第(a )项所述政府设立的机构或附属单位;

       c) 受限国家公民或国民,但不包括美国公民、国民或合法永久居民(即绿卡持有者);

      d) 依据受限国家法律设立或主要营业地位于受限国家的实体;以及

      e) 以上主体控制的任何实体(持股超过50%)。


  • 受外国影响的实体(foreign-influenced entity),包括:

    - 特定外国实体有权直接任命其一名董事或高管(包括(i)董事会、监事会或同等治理机构的成员;(ii)总裁、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财务官、总法律顾问或高级副总裁等高管;(iii) 拥有与第(i)或(ii)条所述人员相似的权力或责任的个人);

    单一特定外国实体持股25%及以上;

    单一或多个特定外国实体合计持股40%及以上;

    单一或多个特定外国实体合计持有债权15%及以上;

    在前一纳税年度,纳税人曾根据合同、协议或其他安排向某一特定外国实体付款,而该安排赋予该特定外国实体(或其关联实体)对以下事项行使实际控制权(effective control):

       a) 纳税人(或其关联方)所拥有的任何合格设施或储能技术;或

       b) 就纳税人(或其关联方)生产的任何合格组件而言,拥有(i)涉及适用的关键矿产(applicable critical mineral)的开采、加工或回收的控制权,以及(ii)非属于适用的关键矿产的合格组件的生产等事项的控制权。


  • 实际控制权(effective control):指通过单一或一系列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安排,纳税人的一个或多个合同相对方能够对合格组件的生产、合格设施中的能源生产或储能技术的关键环节行使特定权限,且该权限不属于通过上述股权、债权等传统控制方式体现的权利。

    - 美国财政部长将发布关于实际控制权的具体指南。在该指南发布之前,《大而美法》明确了实际控制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即合同相对方拥有以下任一不受限制的合同权利,即构成实际控制权

       a) 决定纳税人生产的合格组件的产量或生产时间;

       b) 决定纳税人在其合格设施中进行的发电活动,或其储能技术的储能活动的规模或时间;

       c) 决定由哪个实体购买或使用纳税人生产装置所产出的合格组件;

       d) 决定由哪个实体购买或使用纳税人合格设施所产出的电力;

       e) 限制纳税人关键生产或储能数据的访问权,或限制合同相对方人员或代理人对生产现场、合格设施或储能技术场所的访问;

       f) 以排他性方式负责维护、修理或运营纳税人用于生产合格组件或电力所必需的任何工厂或设备。

    - 许可及其他协议:若存在关于合格设施、储能技术或合格组件生产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或与该许可协议相关的其他合同、协议或安排),下列任一情形均构成实际控制权

       a) 合同相对方可根据合同指定或指导合格设施、储能技术或合格组件中所使用的组件、子组件或适用关键矿产的来源;

       b) 合同相对方可根据合同指导合格设施、储能技术或合格组件生产装置的运营;

       c) 合同相对方可根据合同限制纳税人使用与合格设施、储能技术或合格组件生产相关的知识产权;

       d) 合同相对方可根据合同在许可协议(或任何类似协议)第十年后继续收取特许使用费(或其他相关付款);

       e) 合同相对方可根据合同要求纳税人与其签订为期超过两年(包括任何修改或延展)的服务协议

       f) 该合同、协议或安排未向被许可方提供其在无合同相对方或特定外国实体进一步介入的情况下生产相关合格组件所必需的全部技术数据、信息及关键技术;

       g) 该合同、协议或安排在本条款通过之日当天或之后签署或修改

       h) 例外情况:真实的知识产权交易(bona fide purchase or sal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可获得本条限制的豁免,但如果协议约定知识产权在一段期限后自动回转给原卖方,则不再被视为真实的知识产权交易,无法享受豁免。


  • 上市公司(publicly traded entities)豁免规则:《大而美法》明确了对上市公司额外的豁免规定: 

    - 豁免条件

       a) 可豁免被认定为受外国控制的实体的条件:如果某一实体本应因符合特定条件 而被认为是受外国控制的实体,但是因其公司证券在下列任一市场上定期交易,则可豁免被认定为受外国控制的实体

        (i)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的国家证券交易所;

        (ii)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1A条设立的国家市场系统;或

        (iii)其他美国财政部认可的市场正常交易,但不包括设立在受限国家或主要营业地位于受限国家的证券交易市场。

       b) 可豁免被认定为受外国影响的实体的条件:如果某一实体本应因符合特定条件 而被认为是受外国影响的实体,但因下列情况可豁免被认定为受外国影响的实体

        (i)其公司证券在上述(a)条所述几种市场上定期交易;或

        (ii)至少80%的股权由一家符合本条(i)描述的实体直接或间接持有。

    - 排除条件

       a) 受到下列实体的控制(如持股超过50%、掌握超过50%投票权等)时,仍会被认定受外国控制的实体

        (i)单一或多个特定外国实体(但不属于受外国控制的实体),且该特定外国实体需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d-3条规则(或其他美国财政部认可的交易所或市场的等效规定)披露实益所有权(beneficiary ownership);或

        (ii)单一或多个受外国控制的实体(但不包括因符合Section 7701(a)(51)(C)(v) 而成为受外国控制的实体的情况),且该受外国控制的实体需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d-3条规则(或其他美国财政部认可的交易所或市场的等效规定)披露实益所有权。

       b) 仍被认定为属于受外国影响的实体的情形:

        (i)在该纳税年度内,特定外国实体有权任命其一名董事或高管

        (ii)在该纳税年度内,单一特定外国实体持有该实体不少于25%的股份,且该特定外国实体需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d-3条规则(或其他美国财政部认可的交易所或市场的等效规定)披露实益所有权;

        (iii)在该纳税年度内,单一或多个特定外国实体合计持有该实体不少于40%的股份,且每一个特定外国实体需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d-3条规则披露实益所有权。

        (iv)该实体在初始发行时曾向单一或多个特定外国实体发行的债务占其公开交易债务的比例超过15%。


  • 实质性协助(material assistance):与之前众议院版本的陈述性定义不同,《大而美法》针对不同设施和技术设定了具体的实质性协助成本比率(material assistance cost ratio) ,且该比率将随着时间逐年提高。


    以生产合格设施或储能技术为例,实质性协助成本比率(实际上是指来自非被禁止的外国实体的成本比例)的计算公式如下: 


    (项目中设备总成本-被禁止的外国实体参与生产的设备总成本 )÷项目中设备总成本


    以生产合格设施为例:


    开工时间

    实质性协助成本比率

    2026年开工

    40%

    2027年开工

    45%

    2028年开工

    50%

    2029年开工

    55%

    2029年12月31日后开工

    60%


    - 安全港规则(safe harbor) :为帮助纳税人顺利度过过渡期,《大而美法》为实质性协助制定了安全港规则。该规则的核心在于为纳税人提供明确的合规指引,避免因被禁止的外国实体相关成本认定不明确而产生合规风险。


    美国财政部将在2026年12月31日前发布安全港规则表,明确总直接成本及合格组件总直接材料成本中可归属于被禁止的外国实体的比例,并说明如何计算从这些实体获得的实质性协助金额。在该表格正式发布之前,纳税人可暂时采用《美国国税局第2025-08号通知》中的表格来确定成本比例,也可以依赖供应商出具的声明,证明产品未由被禁止的外国实体生产,或说明非其生产的成本占比。


    但是,如果纳税人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知道产品实际由被禁止的外国实体生产或供应商的声明不准确,则不能适用安全港规则,必须将相关成本全部视为来自被禁止的外国实体


    - 现有合同例外(existing contract) :针对实质性协助成本比率计算,设置例外现有合同例外条款,以减少政策变动对既往交易的冲击。


    - 反规避规定(anti-circumvention rules) :《大而美法》明确了以下两种规避行为:(i)利用例外条款提前储存组件或材料以及(ii)伪装开工。


(二)45X条款的主要调整


《大而美法》针对不同产品设定了不同的生产和销售日期限制,并新增了以下三类针对被禁止的外国实体的限制:


  1. 自《大而美法》生效后开始的纳税年度起,含有被禁止的外国实体提供实质性协助的组件将无法获得45X抵免;

  2. 任何纳税年度内,特定外国实体以及受外国影响的实体均无法获得45X抵免;

  3. 若纳税人曾通过合同、协议或其他安排向某一特定外国实体赋予对合格设施、储能技术、关键矿产开采、加工或回收以及非关键矿产合格组件生产等事项的实际控制权,则该纳税人无法获得45X抵免。


(三)45Y条款的主要调整


《大而美法》新增了投入使用时间要求,2027年12月31日及以后投入使用的任何合格设施(储能技术除外)将不再享受48Y抵免,并新增以下三类针对被禁止的外国实体的限制:


  1. 若合格设施(qualified facility)动工建设时间晚于2025年12月31日,且项目中使用了被禁止的外国实体提供的任何实质性协助,则无法获得45Y税收抵免;

  2. 任何纳税年度内, 特定外国实体受外国影响的实体将无法获得45Y税收抵免;

  3. 若纳税人曾通过合同、协议或其他安排向某一特定外国实体赋予对合格设施、储能技术、关键矿产开采、加工或回收、以及非关键矿产合格组件生产等事项的实际控制权,则无法获得45Y税收抵免。


(四)48E条款的主要调整


《大而美法》同样新增了投入使用时间要求,2027年12月31日及以后投入使用的任何合格设施(储能技术除外)将不再享受任何48E抵免,并新增以下四类针对被禁止的外国实体的限制:


  1. 若合格设施(qualified facility)、合格并网基础设施(qualified interconnection property)及与储能技术(energy storage technology)相关设施的动工建设、重建或搭建(construction, reconstruction, or erection)的时间晚于2025年12月31日,且项目中使用了被禁止的外国实体提供的任何实质性协助,则将无法获得48E税收抵免;

  2. 任何纳税年度内, 特定外国实体受外国影响的实体将无法获得48E税收抵免;

  3. 若纳税人曾通过合同、协议或其他安排向某一特定外国实体赋予对合格设施、储能技术、关键矿产开采、加工或回收、以及非关键矿产的合格组件生产等事项的实际控制权,则无法获得48E税收抵免。

  4. 若纳税人在享受48E清洁电力投资税收抵免后的10年内,根据合同、协议或其他安排向某一被禁止的外国实体付款,从而赋予该被禁止的外国实体对纳税人的合格设施、储能技术、关键矿产开采、加工或回收、以及非关键矿产合格组件生产等事项的实际控制权,则该纳税人在该年度需补缴相当于此前因该项目获得全部48E税收抵免金额的税款。 


三、对中资企业的影响及提示


目前,在美国新能源市场占较大份额的产品仍以中资背景企业提供为主。中国新能源行业长期面临美国多项贸易限制。近年来,中国企业通过在第三国甚至美国本土建厂,试图突破双反税和关税等壁垒,但《大而美法》将进一步削弱中资背景企业产品在美国市场的竞争力。


为持续享受IRA相关补贴,企业可以重点关注并考虑以下措施:


  • 合理利用项目动工时间(2025年12月31日前动工项目可能不会因为受到被禁止的外国实体实质性协助而产生相关限制)


    根据美国国税局第2022-61号通知,针对45Y和48E,纳税人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证明项目已开工建设:

    - 实质性施工开始(物理施工测试,即physical work test);或

    - 支付或发生项目设施总成本5%及以上的费用(即5%安全港规则),且持续采取实质性措施推进设施完工。


  • 调整股权结构,避免被认定为被禁止的外国实体

    - 合理利用上市公司豁免规则;

    - 重点关注因融资安排、专利授权许可(包括永久授权)、单一销售关系等因素导致被认定为被禁止的外国实体的风险;

    - 优化融资结构,避免因债权比例被认定为被禁止的外国实体


  • 明确实质性协助的界定与供应链管理


    如前所述,只有被禁止的外国实体提供实质性协助时,才会限制获得相关税收抵免的资格。如果被禁止的外国实体仅作为原材料交易链中的贸易商参与,不必然导致该原材料被认定为受限材料。此外,实质性协助存在一定比例门槛,企业可以考虑通过优化供应链管理和交易安排,降低被禁止的外国实体提供原材料的成本占比,避免触发限制条件。


以上分享并不是君合的正式法律意见。中资企业应对《大而美法》带来的影响必须结合企业自身的具体状况,并咨询专业律师(包括税务律师)。



1.《大而美法》全文请见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9th-congress/house-bill/1/text,本文及所有关于《大而美法》的注释皆基于版本“Endorsed Amendment Senate (07/01/2025)”,最后访问时间为美国西部时间2025年7月5日14:00。

2. 即“foreign entities of concern”或“FEOC”,指15 U.S.C. § 4651条中,除“由受关注国家的外国政府拥有、控制或受其管辖或指示”的其他四项:(1)被美国国务卿指定为外国恐怖组织的外国实体;(2)被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列入SDN 名单的外国实体;(3)被美国司法部指控参与了某些特殊犯罪的外国实体,包括间谍类犯罪,根据《武器出口管制法》、《原子能法》等法律(或这些法律下某些特殊条款)被指控犯罪等;(4)经美国国务卿与国防部长、国家情报局局长协商后,认定其行为未经授权且损害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的外国实体。

3. 指根据《2021财年威廉·M·(麦克)·桑伯里国防授权法》第1260H节的规定,美国国防部定期更新的“在美国境内直接或间接运营的中国军工企业”名单,这些企业被认为与中国的“军民融合”战略有关,可能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提供支持。完整名单请见https://media.defense.gov/2025/Jan/07/2003625471/-1/-1/1/ENTITIES-IDENTIFIED-AS-CHINESE-MILITARY-COMPANIES-OPERATING-IN-THE-UNITED-STATES.PDF。

4. 指根据《2021年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Uyghur Forced Labor Prevention Act,简称 UFLPA,公法第117-78号)第2(d)(2)(B)条款的第(i)、(ii)、(iv)和(v)项,美国国土安全部领导的强迫劳动执法工作组(FLETF)制定并维护了一份UFLPA实体清单(UFLPA Entity List)。该清单列出了与其认为存在的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谓的“强迫劳动”有关的实体。完整的UFLPA实体清单请见https://www.dhs.gov/uflpa-entity-list。

5. 指根据《2024财年国防授权法》(Public Law 118-31)第154(b)节的规定,美国国防部自2027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拨款资金采购由以下六家中国企业或其继任者生产的电池: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Contemporary Amperex Technology Co., Limited,简称CATL),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BYD Company, Limited),远景能源有限公司(Envision Energy, Limited),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EVE Energy Company, Limited),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Gotion High Tech Company, Limited),海辰储能科技有限公司(Hithium Energy Storage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

6. 本条所指的特定条件为,因符合Section 7701(a)(51)(C)(v)而被认为属于受外国控制的实体,即因被受限国家、政府、机构或附属单位对其控制超过50%、因被受限国家国民或公民(非绿卡)对其控制超过50%、因被依受限国家法律而设立的实体、或主要营业地位于受限国家的实体对其控制超过50%,从而被认定为受外国控制的实体的任何实体。

7. 本条所指特定条件为,因符合Section 7701(a)(51)(D)(i)(I)而被认为属于受外国影响的实体,即因其他特定外国实体有权直接其任命董事或高管、单一特定外国实体持股达到25%、单一或多个特定外国实体持股达到40%、单一或多个特定外国实体持有债权达到15%,从而被认定为受外国影响的实体的任何实体。

8. 因符合Section 7701(a)(51)(C)(v)而被认为属于受外国控制的实体,是指因被受限国家、政府、机构或附属单位对其控制超过50%、因被受限国家国民或公民(非绿卡)对其控制超过50%、因被依受限国家法律而设立的实体、或主要营业地位于受限国家的实体对其控制超过50%,从而被认定为受外国控制的实体的任何实体。

9. 具体请参见《大而美法》第70512条(c)项中不同类别技术与设施的设定比率以及实质性协助成本比率的计算公式。

10. 具体规定请以《大而美法》原文第70512节中描述的增加内容Section 7701(a)(52)(D)(iii)为准。

11. 具体规定请以《大而美法》原文第70512节中描述的增加内容Section 7701(a)(52)(D)(iv)为准。

12. 具体规定请以《大而美法》原文第70512节中描述的增加内容Section 7701(a)(52)(D)(v)为准。

13. 具体规定请以《大而美法》原文第70513节(b)(3)(A)项为准。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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