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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家族办公室税务豁免法案正式生效

2023.06.08 叶宇嵘 陈峥

继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或“香港”)政府于2023年3月24日发表《有关香港发展家族办公室业务的政策宣言》,阐明特区政府致力于为家族办公室在香港特区发展缔造有利的环境后,2023年5月19日,《2022年税务(修订)(家族投资控权工具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下称“《家办利得税豁免修订案》”)刊宪生效。该《家办利得税豁免修订案》在《税务条例》(香港法例第112章)下增加了针对家族办公室的利得税豁免条文,为家族办公室的利得税豁免提供法律依据。


《家办利得税豁免修订案》概述


原则上1,香港一直采用地域来源征税原则,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纳税。目前香港的企业利得税税率为16.5%,其中200万港元以内的应评税利润按照8.25%征税。


在此低税率的基础上,根据《家办利得税豁免修订案》,符合条件的单一家族办公室(Single Family Offices)在香港管理的符合资格的家族投资控权工具(Family-owned Investment Holding Vehicles,下称“家控工具”)可豁免缴纳利得税。具体豁免条件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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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体要求:单一家族控制至少95%权益的法律实体


(1)主体资格要求。家控工具应为法律实体,包括法团、合伙及信托(包括全权信托),不论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也不论是否在香港设立,但不能是一般商业或工业目的业务经营实体。


(2)单一家族持股95%。家控工具至少95%的权益应由单一家族直接或间接持有,但涉及慈善机构持股的除外。


就单一家族的定义,以A先生为例,他的家族成员包括下图中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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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后裔包括该人士的配偶(包括已故配偶)或前任配偶的领养子女和继子女。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2022年4月1日开始的税务年度及之后的税务年度内,如果A先生与其配偶离婚或他们的婚姻成为无效,A先生的配偶及配偶关系终止前与其有关连的人士,在配偶关系终止的税务年度和下一个税务年度(即合计两个税务年度)仍可被视为家族成员。


(3)家族特体。家控工具持有实益权益的、专门用于持有和管理家控工具的资产的家族特定目的实体(Family-owned Special Purpose Entities,下称“家族特体”),亦可按照该家控工具对该家族特体持有的实益权益比例,豁免缴纳相应的利得税。例如,家控工具就投资某指明资产(下文详述)设立一间持股80%、专门用于持有该项资产的特殊目的公司(即家族特体),假设该公司满足了其他豁免条件(下文详述),该公司在有关税务年度内就投资该项资产的应税利润可按80%豁免缴纳利得税。


2. 管理:由符合条件的单一家族办公室在香港管理


(1)针对家族办公室的条件。某一家族的家控工具须由该家族的家族办公室在香港管理。该家族办公室须符合下述条件:


(a)在香港管理 — 该家族办公室为通常在香港管理或控制的私人公司,但成立所在地可不限于香港;

(b)权益门槛 — 该家族办公室至少95%的权益由该家族直接或间接持有,但涉及慈善机构持股的除外。如涉及慈善机构持股,慈善机构在该家族办公室的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最多25%;

(c)服务对象 — 在有关税务年度内,该家族办公室应向该家族的家族成员、家控工具、家族特体(下称“指明人士”)提供服务,并且提供该等服务所产生的收入应纳税;及

(d)安全港规则 — 该家族办公室应纳税利润中须至少有75%来自向该家族的指明人士提供的服务。

(2)家控工具的数目上限。由同一个符合条件的单一家族办公室所管理、并可享受利得税豁免规定的家控工具不可多于50个。


3. 最低管理规模:家族办公室所管理的指明资产的净资产值至少为2.4亿港元


(1)投资规模。符合条件的单一家族办公室为其家族的所有家控工具所管理的指明资产(下文详述)的合计净资产值总额至少为2.4亿港元。所有家控工具的所有家族特体所持有的指明资产都可计算在内。

(2)指明资产。指《税务条例》附表16C指明的资产,包括:

(a)证券;

(b)私人公司的股份、股额、债权证、债权股额、基金、债券或票据(见下文第6段有关投资私人公司的反避税措施);

(c)期货合约;

(d)有关不同货币兑换的外汇交易合约;

(e)香港银;行存款;

(f)《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所指的存款证;

(g)商品交易所买卖商品;

(h)外汇、外汇兑换合约;及

(i)《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所指的场外衍生工具产品。


4. 实质活动:在香港雇佣至少2名员工以及每年至少200万港元营运开支


为满足实质活动的要求,家控工具至少应:

(a)在香港雇用2名全职雇员,以进行其主要投资活动;及

(b)每年就其主要投资活动在香港产生至少200万港元的营运开支。

以上为最低标准,香港税务局会按照投资活动的规模,评估家控工具所雇用的人员及所产生的营运开支是否匹配。


5.受惠交易:对指明资产进行的交易和附带交易


家控工具可享受利得税豁免的交易仅限于:


(a)对指明资产进行的交易(下称“合资格交易”);及

(b)合资格交易附带进行的交易(下称“附带交易”),并且来源于所有附带交易的营业收入不得超过来自合资格交易和附带交易的营业收入总额的5%。


6.反避税规定


(1) 关于投资私人公司的反避税规定


如上文所述,家控工具或家族特体对私人公司的股权、债券等投资可享受利得税豁免。为避免家控工具或家族特体通过投资私人公司避税,在私人公司的投资还须满足以下(a)项(不动产测试)以及(b)项(持有期测试),或者满足(a)项(不动产测试)以及(c)项(控制测试和短期资产测试)。如不能满足其中任何一种组合,该家控工具或家族特体须就该项投资所产生的利润纳税:


(a)不动产测试。被投资的私人公司在香港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不动产(基础设施除外)不得超过该被投公司的资产的10%。

(b)持有期测试。家控工具或家族特体持有该私人公司的投资不得少于两年。

(c)控制测试和短期资产测试。该家控工具或家族特体:


(i) 对该私人公司并无有控制权;或

(ii) 对该私人公司有控制权,但该私人公司的“短期资产”不超过该私人公司的资产价值的50%。“短期资产”是指持有少于三年的资产,且不包括指明资产和在香港的不动产除外。


由此可见,《家办利得税豁免修订案》的目的在于鼓励长期的非地产类投资。


(2)防止迂回避税规定


与2019年开始实施的为符合条件的基金提供利得税豁免的《2019年税务(豁免基金缴付利得税)(修订)条例》类似,为防止利得税豁免优惠被滥用,《家办利得税豁免修订案》也就防止迂回避税作出了规定。


具体而言,如果(a)中央管理及控制(Central management and control)在香港的实体(即《家办利得税豁免修订案》中指的Resident Person,下称“居港实体”)连同其相联者(Associate)合计持有某一家控工具30%或以上的实益权益,或(b)该居港实体是该家控工具的相联者,则该家控工具可享受利得税豁免的收入会按相应权益比例(注2)被视为该居港实体应缴纳利得税的收入。


但是,如果该居港实体(a)属于符合前文所述条件的单一家族办公室,或者(b)无实质业务而仅作为家族成员与家控工具两者之间的中间实体,不适用上述防止迂回避税规定。


(3)防止以避税为主要目的的反避税规定


《家办利得税豁免修订案》亦带有防止以避税为主要目的的常见反避税规定。如果避税是家控工具或家族特体达成某安排的主要目的之一,该安排的相关收入不得享受利得税豁免。此外,如果涉及资产受让,除非受让是按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否则家控工具或家族特体就受让相关的收入也不得享受利得税豁免。


7.备存纪录要求


家控工具的负责人和单一家族办公室应备存足够纪录,尤其是家控工具和单一家族办公室的实益拥有人的身分。


8.利得税豁免期限


《家办利得税豁免修订案》项下的利得税豁免适用于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税务年度以及其后的税务年度。


展 望


面对新加坡等地近年来在引资、人才、营商环境等方面的强势竞争,香港特区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各方面的政策、法规。《家办利得税豁免修订案》的利得税豁免制度给来香港设立家族办公室带来便利,与现有的私募基金行业的利得税豁免规定并行,再结合“高才通”、“优才通”等“抢人”计划,有望提升香港的竞争力,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融资主要枢纽以及财富管理中心的国际地位。



1.于2023年1月1日,《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生效,据此于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企业的若干源自香港以外地区的收入可能会被视作是在源自香港的收入,进而被征收利得税,除非满足实质经济业务的规定。这一立法举措是为了避免香港被欧盟列入税务不合作名单。按欧盟的税务标准,纳税人如在某个税务管辖区享受税务优惠待遇,就应该在该税务管辖区有实质经济业务,且收入与其在该税务管辖区进行的实质活动两者必须有明确联系。

2.权益比的计算详见《家办利得税豁免修订案》附表16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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