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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股票期权交易管理办法

2015.01.20 谢青 董剑萍 王 辉

2015年1月9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以下简称“《试点指引》”)。与此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并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同日,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开展股票期权交易试点,试点产品为上证50ETF期权,正式上市交易日为2015年2月9日。上证50ETF期权的标的是由华夏基金作为管理人的上证50ETF。据报道,截止2015年1月9日,上证ETF的基金份额为98.97亿份,基金规模为250亿元。


1. 股票期权合约及合格标的股票或ETF


股票期权合约是指由证券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按照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或者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等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股票期权包括个股期权和ETF期权两类。据了解,现阶段股票期权将从ETF期权开始试点,暂不包括个股期权。目前尚不清楚下一步何时推出个股期权。


《试点办法》要求股票期权交易品种必须具有充分的现货交易基础,市场竞争充分,可供交割量充足。根据上交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规定,股票及ETF作为期权合约的标的,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标的股票应属于融资融券标的、股票上市或基金成立时间不少于6个月等。


2. 股票期权经营机构 


《试行办法》规定的股票期权经营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以及证监会批准经营股票期权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其中,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做市业务;期货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期货公司不能从事股票期权的自营业务或做市业务,但期货公司子公司经过证监会批准可以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此外,期货公司可以接受一家或者多家证券公司的委托,为其介绍客户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3. 期权做市 


《试行办法》规定股票期权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制度。根据上交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做市商指引》”)的规定,做市服务包括向投资者提供双边持续报价、对投资者询价提供双边回应报价及交易所规定或做市协议约定的其他业务。主做市商应提供上述所有做市服务,而一般做市商仅提供除向投资者提供双边持续报价服务之外的服务。做市商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做市业务。单个合约品种可以有多个做市商提供做市服务。


《做市商指引》对做市指标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报价的最大买卖差价、最小报价差价、参与率、合约覆盖率、回应报价的最长回应报价时间以及最短保留时间等。在规定情形出现时,做市商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做市义务。《试点办法》还规定期权做市商应当建立信息隔离制度,防范做市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4. 保证金监管 


就保证金安全存管的监控,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将分别负责对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开展股票期权业务涉及的投资者资金安全存管实施监控。


5.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和经纪合同 


期权经纪商接受投资者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投资者进行股票期权交易,交易结果由投资者承担。股票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经纪商应当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建立投资者资质审查制度,测试投资者的期权基础知识,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交易所将制定股票期权投资者的具体标准。


如同期货交易一样,投资者需签署经纪合同和风险揭示书。经纪合同中必须包括经营机构对投资者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投资者出现交收违约或者保证金不足情形的处理方式以及强行平仓和行权操作等事项。


6. 期权账户开立 


根据上交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规定,投资者须使用独立于现货市场的账户体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配和发放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号码。投资者应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及相应保证金账户。投资者申请开立合约账户的,应当拥有上交所证券账户。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应当与其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的相关注册信息一致。


7. 权利金和保证金 


股票期权的买方应当支付权利金,而股票期权的卖方收取权利金,并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应当以现金、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证券方式交纳。


8. 当日无负债结算和分级清算 


根据《试点办法》,股票期权结算参与者被界定为具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股票期权结算业务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股票期权结算参与人(以下简称“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为股票期权业务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并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实施期权行权结算。


股票期权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结算参与人,结算参与人据此对投资者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投资者。


结算参与人出现保证金不足、交收违约情形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结算参与人采取措施。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交收违约情形的,经营机构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及经纪合同的规定,对投资者采取措施。结算参与人还可以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暂不交付给投资者的证券划付至结算参与人的证券处置账户内进行处置。


9. 风控制度 


《试行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保证金、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大户持仓报告、风险准备金、风险警示制度以及证监会要求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并在业务规则中明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从事股票期权交易的规范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建立保证金、当日无负债结算、强行平仓、结算担保金、风险准备金以及证监会要求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上交所《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对保证金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取消交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风险警示制度等风控措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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