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发布 / 君合法评 / 君合法评详情

电子签约新规落地,私募基金面签难题有新解

2022.07.11 董潇 陆斯珮

2022年6月2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旨在规范、推广私募基金行业电子合同业务发展。该《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直以来,私募基金行业以纸质合同签约方式为主,存在效率低、容易被篡改等问题。近年来行业内开始推行电子合同签约方式,疫情期间,电子签约的需求进一步加大,一些市场电子合同服务机构加快电子合同业务的布局。《办法》的出台在规范、推广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的同时,为托管人开展投资监管、募集机构落实销售适当性要求、份额登记机构进行份额确权等法定职责提供落地场景,为私募基金行业加强科技监管、稳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办法》共计5个章节32条,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明确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的内涵及外延


《办法》明确了电子合同不仅包括私募基金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还包括风险揭示书、认申购单、服务业务协议、托管协议、经纪操作协议等文件,并确认了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适用范围方面,《办法》不仅适用于电子合同签署,还适用于私募基金当事人的身份管理、电子合同数据查询等电子合同业务服务。


二、明确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各方的权利义务


《办法》厘清了私募基金当事人(包括私募基金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与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其中,私募基金当事人在委托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之前,对服务机构的人员储备、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备、专业能力、诚信状况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并对其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持续关注和定期评估。私募基金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使用电子合同业务服务而免除。同时,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公平竞争、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丢失私募基金当事人数据。


三、明确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的登记和材料报送要求


《办法》参照《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展业的规定,也明确要求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必须向中基协进行登记,并向中基协递交《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


四、提出符合要求的基金代销机构可以自建电子合同业务系统


《办法》规定,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与其服务的合同当事人原则上不得为同一机构,但基金销售机构在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下,可以自建电子合同业务系统,同时应当做好与托管等其他业务间的风险隔离,保证数据安全。


五、明确电子合同业务运营、内控及数据管理要求


根据《办法》的规定,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前,应与相关私募基金当事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各方权利和义务、收费方式、费用标准、信息交互方式及数据存储等。此外,《办法》对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的数据安全提出了特别的要求。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要求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所获取的客户信息、业务资料等数据的储存与备份在中国境内完成。《办法》还要求相关数据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存储至少二十年,并及时报送至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和证券期货行业核心机构提供的存储平台。


六、明确自律管理要求


《办法》规定,协会对外公示符合规定的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及其电子合同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自2014年中基协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试行)》,落实公募基金的电子签名操作流程和规范以来,私募基金行业的“电子签约”之路经历了8年的发展。如今,私募基金正式进入电子合同签约时代。这是行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实际践行基金行业ESG的绿色发展理念。

君合是两大国际律师协作组织Lex MundiMultilaw中唯一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成员,同时还与亚欧主要国家最优秀的一些律师事务所建立Best Friends协作伙伴关系。通过这些协作组织和伙伴,我们的优质服务得以延伸至几乎世界每一个角落。
北京绿化基金会与君合共同发起的“北京绿化基金会碳中和专项基金”,是中国律师行业参与发起设立的第一支碳中和专项基金。旨在充分利用公开募捐平台优势,积极联合社会力量,宣传碳中和理念,鼓励和动员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增汇减排”、“植树造林”等公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