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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出口的双重门槛:当安全监管遇上出口管制

2026.04.16 姜迎宁 侯娅

一、引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下称“《危化品安全法》”)已于2025年12月27日公布,将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下称“危化品”)的监管依据由行政法规正式升格为法律,监管刚性显著提升。值得一提的是,《危化品安全法》首次以国家法律形式明确赋予海关危化品安全监管职责,监管链条愈加完整。危化品作为货物出口时,海关作为主管部门需同时从货物通关、危化品安全、出口管制以及危险货物运输等多重维度实施监管。在国家对危化品监管整体趋严、出口管制海关执法频发的背景下,相关出口企业将因危化品同时落入安全及出口管制的双重监管领域而面临更为复杂的合规挑战。本文拟解读新法带来的监管变化,梳理危化品出口合规要点,并就与危化品进出口密切相关的企业如何在多重规制下构建合规体系给出建议。


二、危化品安全监管全面升级——立法亮点剖析


《危化品安全法》以现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为主体框架制定,强化了危化品监管依据的法律效力,提高了该领域监管制度的稳定性;首次将危化品安全置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高度,充分彰显其超越一般安全生产的特殊意义。其具体立法亮点如下:


第一,监管链条的全面覆盖。《危化品安全法》纳入监管的链条及环节相较《条例》更加完整,不仅涵盖了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及进出口的全流程,还包括应急处置等特殊场景,实现了危化品全链条闭环监管。第七条规定“海关负责依法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是在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于2018年划入海关总署后,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海关对危化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管职责,特别是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情形下依法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从立法层面实现了对监管链条及环节的全面覆盖,力求消除监管盲区。


第二,责任体系的重构与强化。《危化品安全法》将政府监管责任纳入,与单位主体责任一道重构了危化品安全责任体系,丰富并完善了责任维度。要求危化品单位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工参与机制的确定意味着责任体系已从企业整体下沉至岗位个人,传递了安全责任将真正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从业人员的明确信号。该法尤其在法律责任章节引入双罚制,针对许多违法行为对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处以罚款,强化了个人在危化品责任体系中义务和责任。


第三,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更为严厉。例如对生产、使用、经营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罚款金额起点由《条例》的二十万提高至三十万,上限则由《条例》的五十万元提高至货值金额十倍以下;对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增设了限制从业的处罚,进一步提高了企业和相关个人的违法成本。


第四,首次将出口管制明确为危化品出口的监管门槛之一。《危化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下称“《出口管制法》”)等法律法规为涉及规定管制物项的危化品出口监管依据,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危化品兼具安全管理及两用物项的双重属性,也让危化品在出口环节需要遵循外贸、出口管制、安全管理等多重监管规则的复杂属性愈加鲜明。这就意味着与危化品出口相关的主体将面临更高的合规挑战。


三、危化品出口监管要点——合规申报的边界与法律责任


在安全监管全面升级的背景下,厘清危化品出口监管要点及对应的法律责任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危化品出口活动的合规挑战首先来源于特定化学品的多重属性。危化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生态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其实施监管的核心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的安全需求。1而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国家基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求对其实施监管。2由于具有剧毒或强腐蚀性的用于工业等民事用途的危化品可能被用于军事用途或用作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因而使其同时具有了两用物项的属性。


危化品本身的多重属性使得其出口活动受到多重法律体系的规制。除了即将施行的《危化品安全法》,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下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下称“《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口管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下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主要法律法规。


当出口化学品同时具有危险化学品和两用物项的双重属性时,就意味着货物本身的安全管控以及两用物项管控的双重监管在出口环节并行适用,相关出口企业必须同时满足双重监管要求。


首先,基于危化品安全监管的出口合规要求应:


  • 如实申报义务


就出口危化品的品名、税则号列、规格型号、用途、原产地、价格及数量等信息,出口企业应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 法定检验义务3


出口企业应将所有列入最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出口危化品,向海关报检并接受法定检验。检验内容主要包括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规定,产品上的危险公示标签及随附的安全数据单情况,以及包装性能等。出口兼具危险货物属性的危险化学品时,企业还应当向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并取得《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 “产地检验+口岸查验”模式


海关对出口危险化学品采取“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监管要求,即原则上在产地实施检验,海关凭产地检验合格结果在口岸进行查验放行。企业应熟悉监管要求并及时报检,以提高口岸通关放行效率。4


其次,是基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特别要求。当出口的危化品同时被列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或相关管制目录时,企业在出口环节还须履行以下主要义务:


  • 物项识别义务


企业应首先根据出口物项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判断其是否属于两用物项。识别依据包括《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等以及相关临时管制或补充性公告。


  • 出口许可前置义务


落入两用物项管控范围的危化品,企业在出口前还须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许可申请材料一般以电子方式提交,包括出口合同、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简介,以及申请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检测报告等。5


  • 报告及核查配合义务


在主管部门履行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核查、管理职责的过程中,企业须依法履行报告及核查配合义务。当发现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已经或可能改变、最终用户出具的证明文件存在伪造、变造、失效等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出口,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核查。为妥善履行该义务并防范风险,企业可建立匹配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


正因危化品出口受到多重法律法规的规制,企业需清晰了解与违法出口危化品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


  • 违反如实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6,出口危化品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根据其申报不实行为的具体影响,如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国家许可证件或出口退税管理等,处不同金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违反商检义务的法律责任7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出口危化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或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危化品的,处货值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若危化品属于危险货物,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或经鉴定不合格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最高将面临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处罚8


根据《出口管制法》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改造、拆分为部件或者组件等方式规避许可出口属于两用物项的危化品的,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将面临违法经营额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违反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作出承诺的出口经营商,将面临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等行政处罚。


由于违法出口危化品的行为可能同时违反《危化品安全法》《出口管制法》《海关法》等多部法律规范触发多种法律责任,由此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竞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确立的“一事不再罚”原则,首先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确定应优先适用的法律规范;其次若多个法律规范均规定有罚款,则适用“择一重处”原则,即按照其中罚款数额最高的规定予以处罚,但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如罚款与吊销许可证件)可以依法一并实施。此外,违法出口危化品的行为还可能触发刑事责任,涉嫌构成走私罪、非法经营罪、逃避商检罪等,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刑事追诉风险。


四、对业界的影响与合规建议


(一)对业界的影响


监管层级提升,海关交叉审查恐成常态。海关首次被以法律形式明确赋予危化品安全监管职责,可以预见新法生效后为进一步加强监管,海关极有可能采取更为严格的交叉审查措施,对于发现的疑似重叠物质,将对照危化品和两用物项管制要求逐项筛查。一旦发现企业未如实申报危化品属性、或未依法申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等情形,海关将进一步升级后续执法措施。


危化品一旦落入双重管制范围,定性难度骤增、合规流程复杂。 对于同时落入危化品和两用物项管制范围的产品(如亚硫酰氯、氰化钠),企业既需履行危化品出口的如实申报、法定检验等义务,又需完成物项识别、出口管制前置义务、报告及核查配合等两用物项管制要求。部分物质(如三乙醇胺)属性边界模糊,误判风险高。双重管制叠加导致合规流程复杂化,任一环节缺失都可能构成违法。


同一行为可能触发多重监管机制,责任风险叠加、违法成本显著增加。 同一出口行为可能同时违反《危化品安全法》《出口管制法》《海关法》等多部法律,企业不仅可能面临高额罚款,还可能被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此外,情节严重的违法出口危化品的行为还可能触发走私罪、逃避商检罪等刑事责任。一旦面临刑事追诉,企业财产及相关责任人的人身自由将处于高风险之中。


(二)合规建议


开展企业危化品及两用物项出口合规体系建设。逐项比对《危险化学品目录》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对企业各类产品进行全面识别,并建立专项管理台账。对于属性不确定的物质,及时向商务部等主管部门申请咨询,或寻求同时具备出口管制与海关法复合背景的律师等专业人士支持。


依法申领两用物项许可证。对于确认已落入两用物项管制范围的危化品,须依法向商务主管部门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属于监控化学品的,还须先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该等产品的出口计划应提前纳入合规预审,避免因许可未办结导致延误船期或违规申报。


严格落实各项申报要求。确保申报信息(品名、税号、规格、数量、最终目的国等)与出口货物、相关许可证等完全一致;落实“产地检验”要求,按要求开展法定检验并及时报检,避免因检验缺失导致口岸滞留。


完整保存档案资料。建立出口全流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产品技术说明、检测报告等文件,以备海关等部门后续稽查核查。其中,与两用物项出口有关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以及合同、发票、账册、单据、业务函电等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_中国人大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_国务院文件_中国政府网

3.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

4. 出口危化品须知(海关答疑)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_国务院文件_中国政府网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_国务院文件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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