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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忙趁东风放纸鸢”——新职业教育法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和机遇

2022.05.05 叶军莉 张国庆

2022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职业教育法》”),这是自该法实施二十多年来首次大修。新《职业教育法》延续了2019年以来国家对职业教育的鼓励态度,为职业教育行业再次吹来改革的东风。新法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文将简要评析新《职业教育法》的主要亮点和机遇,结合职业教育行业上市公司的新动向,分析职业教育修法对资本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而提出我们对未来职业教育立法的一些展望和思考。


一、新《职业教育法》的主要亮点和机遇


(一)新《职业教育法》主要亮点


1. 明确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同等重要


新《职业教育法》在总则部分第三条明确规定,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新《职业教育法》在法律层面首次明确了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同等重要,进一步夯实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法律基础,为深化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支撑。


2. 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新《职业教育法》在总则部分强调了职业教育活动应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原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此外,新《职业教育法》还明确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3. 完善职业教育保障措施


新《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新《职业教育法》还提出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从多维度保障职业教育发展。


(二)新《职业教育法》的潜在机遇


1. 职业教育公司A股上市前景


2018年修正版《民办教育促进法》解除了营利办学的限制,这使得民办教育上市融资有了法律保障,也清除了教育资产证券化的不确定性1。近年来,因职业教育政策不断利好,产业升级对技术型人才的广泛需求,职业教育行业越来越受到资本市场的青睐。2021年1月12日,主营业务为应用型计算机信息技术(IT)教育培训的传智教育(003032.SZ)成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2021年4月21日,主打企业管理培训的行动教育(605098.SH)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2021年11月15日,主营业务包括数字医学教育类产品的数字人(835670.BJ)成为首批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此外,上市公司对参控股职业院校展示了极大兴趣,例如科大讯飞(002230.SZ)全资控股安徽工程大学机电学院、洪涛股份(002325.SZ)间接控制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博通股份(600455.SH)持有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70%股份等。还有一批主营业务并非教育的A股公司,通过开拓职业教育新赛道从而为主业提供升级动力。据东方财富网行情中心统计,截至2022年5月A股市场共27家上市公司入选了职业教育概念板块,分布在教育、软件开发、文化传媒等行业2。 


随着新《职业教育法》的出台,我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当前职业教育板块正处于政策红利期。结合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不断深化改革,尤其是注册制的实施,我们理解主营职业教育的公司登陆A股市场的前景将会更加明朗,目前港股上市的职业教育集团未来回A上市也一定会被提上议事日程。


2. 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CSR)新方向


当前,企业社会责任(CSR)是资本市场大热的话题。2022年1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更新了《股票上市规则》,首次纳入了CSR相关内容3,包括:在公司治理中纳入CSR、要求按规定披露CSR情况、损害公共利益可能会被强制退市三个方面4。 此外,沪深交易所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中专设了“社会责任”一章。


我们理解,CSR章节从以往信息披露“锦上添花”的细节将逐步成为上市公司的普遍实践。新《职业教育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第五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加大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投入。第六十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结合前述规定,我们理解新《职业教育法》为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指明了“农、老、少、边、穷”的新方向。如前述地区的政府部门进一步加强政策支持,引导企业在商业逻辑和公益诉求中找到平衡点,我们理解定会吸引更多上市公司积极投资“农、老、少、边、穷”地区的职业教育,以此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回应利益相关方的诉求。


3. 办学奖励及税费优惠


新《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我们曾在《“前程渐觉风光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解读与评析》(以下简称《前程渐觉风光好》)一文中指出:在税费优惠政策方面,国家更应坚持“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税费优惠政策”的内容,从而规范地方政府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定权限。此次新《职业教育法》对二审稿中税费优惠的具体内容做出了回应,明确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切实践行了“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同时也为制定其他税种的优惠措施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4. 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


新《职业教育法》第十八条提出,国家采取措施,支持残疾人教育机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展或者联合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按照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我们理解立法者将支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保障措施写进立法,充分体现了政府对残疾人职业教育的高度关注。2022年2月15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十四五”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提出,完善残疾人职业培训扶持政策,扩大残疾人职业培训供给,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培养等政策措施。新《职业教育法》不仅为前述计划提供了立法保障,更向市场明确传递出了政府部门及相关团体对促进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心和计划。


5. 依法开展职校学生学徒制培训


新《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等根据区域或者行业职业教育的需要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习实训和企业开展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根据本条规定,企业接纳职校学生开展学徒培训将有了明确且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近年来职业教育修法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一)港股职业教育集团业绩斐然、稳步扩张


根据职业教育集团头部企业中国东方教育(00667.HK)、中教控股(00839.HK)、希望教育(01765.HK)于近期发布的2021年年报显示,三家职业教育集团纷纷录得业绩增长,其中:


1. 中国东方教育的收入由2020年度的36.49亿元增加至2021年度的41.40亿元,增加了13.5%;


2. 中教控股的经营利润同比增长42.9%,净利润同比增长107.2%,净资产收益率由13%增长至15.9%;


3. 希望教育截至2021年8月31日的收入为23.24亿元,同比增长了166.5%,毛利为11.76亿元,同比增长了211.4%。2020/2021学年,希望教育新招生人数同比增长了49.3%。


根据三家公司披露的年报显示,业绩增长主要是由于公司旗下学校的招生人数大幅增长及部分院校收费标准的提高。除此之外,并购路径通畅对业绩增长也功不可没。2021年在市场动荡、疫情反复的背景下,职业教育集团的收并购活动仍如火如荼开展。中教控股于2021年9月收购四川大学锦城学院51%控股权;希望教育于2021年一举收购5所院校,分别为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金肯职业技术学院、白银希望职业技术学院、邢台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除了并购整合外,中国东方教育自建院校如雨后春笋般蓬勃“生长”。根据年报显示,2021年中国东方教育新增西藏新东方、福州新华、银川万通、宜昌欧米奇等25所院校招生运营,全国院校总数达到231所,实现全国全覆盖,并有10所院校进入筹备阶段。


(二)A股上市公司积极布局、成效显著


1. 上市公司积极拓展业务赛道


1)凯文教育(002659.SZ)


2022年1月29日,凯文教育(002659.SZ)发布公告称其将积极布局职业教育赛道,正逐步对接多家科技企业和职业教育学校,预计在2022年将形成职业教育赛道一定规模的收入。4月20日,凯文教育公告了2021年年报,公司表示将把职业教育作为未来发展的重点。在教育端,凯文教育与职业院校共建二级产业学院,依据企业用工需求引产入校和为学院引入依据产业界创新需求转化成的相应课程,以实践为导向使学生通过在校内及企业的定向技能培训提升自身技能,在毕业后被企业择优录用。在产业端,凯文教育与企业合作打造实习实训基地,为企业输送高素质应用技术型人才。推动职业院校老师在企业进修以及企业高技能人才在院校兼职任教,力求实现企业人力资源需求与学校高质量人才供给的有机结合。


2)传智教育(003032.SZ)


据传智教育2022年4月20日公告的2021年年报显示,在数字化人才高等教育领域,传智教育以“传智专修学院”为平台,主要面向高中毕业生,提供周期为2.5年至4年的数字化人才技能教学服务,并与上海开放大学合作办学推出“技能+学历”的业务模式,培养应用型数字化人才。该业务采用先付费和后付费两种收费模式,后付费模式,即上学期间不收学费、毕业月薪不达8,000元不收学费(一线城市)。根据其2020年12月披露的招股书显示,传智专修学院与上海开放大学达成合作办学协议,成立上海开放大学行业学院—上海开放大学传智播客学院,由上海开放大学主导学院招生、教学及教学管理等工作,学费统一由上海开放大学负责收取。传智专修学院按照上海开放大学的要求实施教学,在教学过程中所发生的授课费、场地费、实验实训费等费用均由传智专修学院承担。上海开放大学每学期按照学生收费总额的65%向传智专修学院支付相应的费用。在数字化职业学历教育领域,凯文教育于2021年12月使用自有资金1,000万元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宿迁传智互联网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有限公司”(一所营利性全日制统招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并取得了当地教育局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3)世纪鼎利(300050.SZ)


2022年4月28日,世纪鼎利发布了2021年年度报告。据显示,世纪鼎利开展职业教育的一项重要业务为国内高职领域学历教育运营服务,并形成了“鼎利学院”模式。该模式主要通过与国内高校合作建立共建共管的二级学院,世纪鼎利负责为鼎利学院提供包括教学管理、专业建设、课程体系、专业“双师”授课、学生实习实训、就业等一揽子的教育运营服务。合作院校拥有鼎利学院运营的决策权,一般负责实训基地的共建、与各类政府机构沟通、党团关系建设、招生、基础课程授课和教务后勤管理等工作。根据世纪鼎利与合作院校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世纪鼎利通过向合作高校提供实训服务,每年按照核定的鼎利学院学生人数,以一定的价格水平,向合作高校收取教育实训服务费。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世纪鼎利及其子公司共与21所院校合作建立了“鼎利学院”,累计实际投入5.29亿元。2021年度,鼎利学院的教学服务运营和交付业务实现营业收入9,378.7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52%。


4)华媒数控(000607.SZ)


2021年8月31日,华媒数控公告了2021年半年度报告,华媒数控所属北京中教未来公司的职业教育项目共21个,国际教育项目共计16个,IT教育业务共与60余所院校达成合作,报告期内新增3个,在线教育项目报告期内新增1个,艺术教育板块共有2个校区。


2. 拟上市公司重点关注业务合规


1)职业教育公司资质合规问题


根据北京环球优路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路教育”) 52021年12月28日披露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显示,优路教育系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以线上教学方式为主开展职业考试培训业务。关于资质问题,优路教育认为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或有关规定,未明确其开展的业务需参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但基于谨慎性原则,优路教育及下属子公司与当地人社部门主动沟通申办理营利性办学许可证事宜。由于各地人社部门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的适用存在不同理解,导致各地区不同的监管现状:a.部分地区可以向人社部门申请办理营利性办学许可证;b.部分地区不需要办理办学许可证,可以直接进行工商登记6;c.部分地区可以直接办理经营范围的增项;d.部分地区政策不明确或目前暂未开始正式办理营利性办学许可证。由于各地在注册分支机构的过程中缺乏具体明确且统一的标准,部分子公司申办资质事宜仍悬而未决。除资质合规问题外,据发现网分析,优路教育存在销售费用和资产负债率居高、营收依赖线上服务以及实际控制人持股集中等问题7。前述问题未得到妥善处理或许成为优路教育再次折戟资本市场的原因。


对比优路教育,另外一家申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北京华航唯实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航唯实”)同样存在职业培训业务的资质合规问题。根据其2022年1月6日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北京华航唯实及其子公司嘉善县华航唯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善华航唯实”)开展了机器人相关的交付培训、师资培训、学生培训业务。北京华航唯实认为其开展的前述培训内容不属于《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职业分类大典》及《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定的职业资格培训或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结果也不涉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培训对象颁发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不能作为培训对象就业的从业凭证,开展前述培训业务不需要取得任何特殊的资质、许可或认证,相关从业人员亦不需要取得任何特殊的资质、许可或认证。但出于谨慎性考虑,以及民办培训学校的办学资质合规要求,北京华航唯实披露嘉善华航唯实目前已持有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学内容为职业培训、职业、非全日制,有效期自2021年7月6日至2025年6月30日。


2)招收职校实习生的合规疑虑


凯淳股份(301001.SZ)是一家主营品牌线上销售服务,品牌线上运营服务,客户关系管理服务的公司,其在上市审核过程中收到来自交易所的问询:“请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末的实习生是否全部为在校学生,是否存在以实习生名义雇佣劳动人员的情形,是否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形。”江西兆驰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IPO过程中,监管审核机关也对其招收职校学生实习的行为存在类似的劳动用工合规疑虑。


根据凯淳股份披露的资料显示,凯淳股份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招收职校学生实习的合规性进行了分析,我们将其论证思路整理归纳如下:


a. 披露招收职校实习生的背景。为响应国家号召并结合企业实际用工需求,凯淳股份与相关职业院校签订了《校企合作协议》,确定了校企合作关系;


b. 披露实习生人数、实习时间、实习岗位内容等符合《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8


c. 确保聘用过程依法合规。凯淳股份披露了其在招聘时会要求学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核查其实习生身份,同时与学校、实习生签订三方协议书,约定实习期限、岗位职责、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实习考核等事项,并参考公司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同时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d. 内部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凯淳股份制定了《实习生管理制度》,对实习生工作职责、入职及工作流程、实习待遇及用工管理等事项做出了规定;


e. 取得了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函。


三、未来职业教育立法的一些展望和思考


(一)明确职业培训机构的资质审批问题


我们注意到新《职业教育法》对职业培训机构的定义及资质审批问题仍未明确。新《职业教育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沿用了1996年《职业教育法》的规定:“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作为职业教育的一个重要实施主体,职业培训机构的定义和资质审批问题应当得到正面回应。对此,我们曾在《前程渐觉风光好》一文中指出这一现状的原因并总结了目前的实践操作及我们的建议。在新《职业教育法》颁布之后,我们对此问题持一贯主张,建议国家对此尽快出台相关配套规定加以明确,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职业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业务进行分级分类管理,进一步明确取证范围及取证主体。“不管黑猫还是白猫”,只要是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政策,都是“好猫”!


(二) 税费优惠措施有待进一步落地


新《职业教育法》已明确规定了税费优惠的具体内容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我们初步检索,本文提及的3家港股上市职业教育集团以及4家A股上市公司在最新公告的年报中均未披露因参与校企合作而获得税收优惠或政府补助。


长虹华意(000404.SZ)于2022年3月30日在其《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根据《关于印发<嘉兴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专项经费使用细则>的通知》(嘉教职成〔2019〕173号),长虹华意间接控制的浙江加西贝拉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取得嘉兴技师学院拨付的10.00万元补助,用于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目前我们暂未检索到其他上市公司披露关于开展校企合作所获取的税费优惠,这也从侧面显示了我国的税费优惠政策仍有待进一步落地。


(三) 学徒制配套政策有待同步修订


新《职业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相较于1996年《职业教育法》中蜻蜓点水般提及“学徒培训”,新《职业教育法》已初步建立起“学徒制”的基本框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于2021年6月8日印发实施的《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 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至少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发挥企业培养主体作用,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从《指导意见》可以看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倾向于将学徒制的培养对象主要限定为企业正式员工,即“至少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显然,《指导意见》与新《职业教育法》中规定的“联合招收学生进行学徒培养”“签订学徒培养协议”等内容存在明显矛盾之处。我们理解应根据新《职业教育法》的立法理念及精神,同步修订“学徒制”相关政策文件,推陈出新,理顺“学徒制”与“实习制”的关系,促使两种模式协同发力,共同服务于校企合作更加深入而广泛的实践。


(四) 具体支持政策有待明确


新《职业教育法》第五十四条提出了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对于如何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目前仍有待政府部门出台相关配套制度予以明确。对此,我们理解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应向新《职业教育法》中提及的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以及向农民、残疾人、妇女等群体的职业教育事业进行倾斜。


此次新《职业教育法》的出台充分彰显了我国政府优化职业教育立法、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坚定决心。职业教育行业从业者及上市公司应趁着新《职业教育法》的东风和机遇,做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推动者和积极领跑者,方能“好风凭借力,送我上青云”!



[1] See http://www.21jingji.com/2018/6-1/0NMDEzNzhfMTQzNDM0Nw.html

[2] See http://quote.eastmoney.com/center/boardlist.html#boards2-90.BK1022

[3] 目前创业板尚未更新《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3月1日起实施的首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即规定了“社会责任”章节,明确了上市公司在环保、产品安全保障、员工权益保障等方面应履行的责任,与沪深交易所2022年1月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中“社会责任”章节的主要内容基本一致。

[4] See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3195954580234077&wfr=spider&for=pc

[5] 2022年3月30日,因优路教育提交《关于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审核的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终止审核的决定。

[6] 例如江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5月8日联合颁发的《江苏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教规[2018]4号)规定:面向成年人开展培训,或者实施面向中小学生的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服务的机构,可直接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7] See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11307356347541417&wfr=spider&for=pc

[8]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修订)》(教职成〔2021〕4号)第十一条规定,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第十二条规定,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职业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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