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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志愿服务”法律小贴士

2022.04.14 黄荣楠 刘佳迪

首先向在本轮新冠肺炎疫情(下称“疫情”)的“抗战”中担任“大白”和“蓝精灵”的志愿者们致敬! 


在这场抗“疫”斗争中,无私又敬业的志愿者“大白”和“蓝精灵”们,是拦截在疫情与居民之间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最后一百米”的生命线配送。他们可爱又可敬!


为此,我们悉心整理了这份法律“小贴士”,献给“大白”和“蓝精灵”们。期待通过本文,助力你们在志愿服务的过程中,有法可循,能够清晰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护好自己、家人和社区,协助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下统一使用“居委会”)和抗“疫”组织共克时艰,早日取得抗“疫”胜利!


一、 志愿者必备入门法律知识


问题1:志愿者有准入门槛吗?


答: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对于非特殊性、不需要专业技能的志愿岗位的志愿者而言,没有硬性的准入标准。志愿服务的原则是: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


《志愿服务条例》 第三条:“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志愿服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问题2:志愿服务是否应当签订志愿服务协议?


答:一般而言,志愿服务协议并非法定必须签署的文件,仅“根据需要”签署。但对于需要承担重大管理责任、经济责任或者具有较大人身伤害风险的服务活动,根据《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 的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与志愿者签署协议,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志愿服务条例》第十四条:“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三条:“志愿服务组织一般应当避免安排志愿者从事需要承担重大管理责任、经济责任或者具有较大人身伤害风险的服务活动。 在特殊情形下,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从事需要承担重大管理责任、经济责任或者具有较大人身伤害风险的服务活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签订书面协议。” 


问题3:志愿者是否可以收取报酬? 


答:不能收取报酬,因为志愿者服务的原则之一就是“无偿”,志愿服务为公益服务。但根据《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 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误餐等费用,志愿服务组织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


《志愿服务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二条:“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误餐等费用,志愿服务组织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


问题4:哪些组织可以招募志愿者?


答:有三类组织可以招募志愿者。


其一,是志愿服务组织,对于该组织招募的志愿活动,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向志愿服务组织负责。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及志愿服务组织均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定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


其二,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这些组织或机构在招募志愿者时有两种途径。一是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由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二是,自行招募志愿者。目前在上海地区,主要是由居民小区的居委会直接发布或通过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网站发布志愿者招募信息,志愿者直接向所在地居委会报名或通过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网站报名。居委会即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其三,是慈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下称“《慈善法》”),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提供。


《志愿服务条例》第十二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招募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四条:“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志愿服务条例》第四十一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活动,需要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可以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由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也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自行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定执行。”


《慈善法》第六十一条:“本法所称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提供。”


问题5:志愿者可以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吗?


答: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证明。大白和蓝精灵们可以与志愿服务组织沟通获取证明文件。


《志愿服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


问题6:志愿者报名后因故无法提供服务可以拒绝吗?


答:志愿者服务均以“自愿”为前提。同时提供服务也应与其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时间及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如果志愿者因故无法提供约定服务,则不应勉强,但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


《志愿服务条例》第十五条:“:“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志愿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志愿者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十四条:“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二)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三)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或者保障;(四)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疫情防控志愿服务法律知识


问题7:疫情防控志愿者的服务内容是什么? 


答:疫情防控志愿者应当接受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提供相应的服务,配合志愿服务组织完成志愿服务组织权责范围内的相应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居委会应配合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居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就上海地区而言,居委会需要配合医疗机构组织并完成所在区域内居民的核酸检测筛查、监督居民的分散隔离、配发收到的保障物资、帮助居民配药、了解所在区域内特殊群体、重点关注人群(如孕妇、需要定期前往医院血透、化疗的患者、孤寡老人)的需求、汇总居民对保供物资的订购需求,以及完成小区快递最后一百米的配送等。相应的,社区志愿者的工作任务,也即配合居委会完成上述工作。


问题8:疫情防控志愿者是否应当先接受培训?


接受培训不仅仅是志愿者的权利,同时也是志愿者的一项义务。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就疫情防控而言,如何规范穿脱防护服、如何做好个人防护、如何进行快递消毒,可能也属于“具有专门知识、技能”的范畴。我们注意到,上海市志愿者协会已经在官方网站中发布了疫情防控志愿者的相关培训内容(包括文字和视频内容)。如果您参与的志愿服务组织尚未组织统一的培训,您也可以在上海市志愿者协会 网站“在线培训”板块(https://sh.zhiyuanyun.com/cate/sh_zxpx/)自行观看培训视频和文字资料获得培训技能哦。


《志愿服务条例》第十六条:“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十四条:“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二)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三)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或者保障;(四)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问题9:如果志愿服务组织未能提供充分防护装备怎么办?


答:疫情防控志愿服务组织有义务为志愿者提供充分的防护装备。如果出现资源不足的情况,建议志愿者与志愿服务组织充分沟通调剂资源。


《志愿服务条例》第十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十四条:“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二)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三)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或者保障;(四)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问题10:疫情防控志愿者对于居民提出的服务要求可以拒绝吗?


答:如果居民提出的要求已经超出了志愿服务组织确定的志愿者服务的工作范围,当然可以拒绝;而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要求,志愿者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例如,如果居民在未向居委会报备情形下采购数量巨大的非基本生活保障物资、非防疫物资(例如香烟、酒水饮料、休闲零食等),志愿者可以拒绝为居民提供配送。我们也看到一些居委会向居民发布的“非必要不团购”的倡议,获得了小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问题11:对于小区居民的检测结果,志愿者是否可以自行向其他居民予以披露?


答:不可以哦。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健康信息亦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该等信息还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仅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且采取严格保护措施情形下,方可予以处理(包括向他人提供、对外披露)。因此,对于居民的核酸检测结果,志愿者无权向任何第三方提供。


其次,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仅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因此,志愿者,甚至居委会均无权该等核酸检测结果向任何居民予以公布。因此,如果相关居民就此向大白们提出询问,大白们可以明确告知居民耐心等待权威部门公布的结果,而大白们并无权利向其告知。尽管如此,我们也注意到确实有不少居委会出于疫情防控考虑在所在区域范围内发布核酸检测异常信息,但一般仅披露所在楼栋信息,而不披露进一步的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问题12:小区居民不配合执行防疫要求,志愿者应当如何应对?


答:如小区居民拒不配合执行防疫要求、封控区的居民擅自出门,或核酸检测异常的人员拒不接受隔离转移要求,建议志愿者采取劝解的方式。如志愿者劝解无果,则向居委会反馈,由居委会视情况按规定流程处理。4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社会面秩序管理的通告》 ,对于相关流程有详细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志愿者的职能仅限于执行其能力范围内的事项,对于不配合的居民,应尽力劝解、安抚,并友善告知相应的居民,配合防疫措施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如因不予配合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三、 志愿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


问题13: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如感染新冠病毒)/或遭受财产损害的,如何实现救济?


答:如参加具有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有权要求志愿服务组织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市志愿者协会已经为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的会员(需持有《志愿者服务证》)志愿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http://www.volunteer.sh.cn/website/News/NewsItem.Aspx?id=1245)。如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已经由志愿者登记入网(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则该等志愿者均享受人民币20万元的志愿服务意外保险额度保障。如发生意外,在符合理赔条件的前提下,志愿者可以按照上述网页中公布的理赔须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因此,建议尚未通过志愿者协会网站注册登记获取《志愿服务证》、或者已经登记但服务记录尚未由志愿者组织登记入网的志愿者,尽快完成注册登记或要求志愿者服务组织将志愿服务时长登记入网。


而对于保险理赔范围外的损失,如志愿者遭受的伤害是他人造成的,志愿者可以向侵权人提出相应的赔偿主张。


《志愿服务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问题14:志愿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是否承担责任?


答:志愿者承担责任的前提应当是存在“过错”。如果志愿者本人对于他人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情节严重的,志愿者可能还需要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问题15:志愿者与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发生争议,应当如何处理?


答:首先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对于上海地区的志愿者,可以考虑申请由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组织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如不希望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四条:“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由志愿服务行业组织、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也可以依法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


结 语


在这次抗“疫”斗争中,包括君合员工在内的许多人在居家办公的同时,积极投身志愿者服务,成为“大白”和“蓝精灵”中的一员。他们与千千万万个奋斗在一线的志愿者一起,承担着社会责任,发挥着自己的光和热!除他们外,每位居民也都在自己的位置,以力所能及的方式,为抗“疫”做出自己的贡献。


我们相信这场疫情倒春寒总会过去,阳光终将照进我们每个人的心田!

君合是两大国际律师协作组织Lex MundiMultilaw中唯一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成员,同时还与亚欧主要国家最优秀的一些律师事务所建立Best Friends协作伙伴关系。通过这些协作组织和伙伴,我们的优质服务得以延伸至几乎世界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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