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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国家核心技术监管体系及其对中国投资者韩国并购项目的影响

2022.04.04 金星辉 韩文吉 李鲜花 金美燕

序 言


韩国是中国最重要的国际贸易伙伴之一,两国企业之间经济贸易往来一直很活跃。随着近几年中美、中欧之间贸易摩擦增大,中国企业走出去收购欧美企业的步伐受阻,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把目光转向韩国,寻求合适的并购机会。相比欧美企业,韩国企业有诸多吸引中国投资者的优点:第一,技术领先,特别是在中国急需提升技术能力的半导体、芯片、IT、自动化设备等领域技术优势比较明显,且以应用技术为主,拿来即可投入使用,符合中国企业的并购需求;第二,价格适中,相比动辄需要投入几十甚至几百亿美元的欧美标的公司,在韩国只需几亿到十几亿美元就可以收购资产非常优质的上市公司,投资性价比高;第三,中韩两国地缘相近,历史、文化上的共同基因很多,因此并购后的整合也比欧美企业简单。


那么,有意于并购韩国公司,特别是技术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当注意哪些风险呢?首先应该关注的是韩国政府对国家核心技术的管制动向,因为它直接决定一项并购项目能否启动和推进。在本文当中,我们拟结合近几年代理中国企业赴韩并购的实践经验,对韩国国家核心技术的监管体系进行说明并提供并购实务上的一些应对建议。


一、 韩国国家核心技术立法宗旨


韩国对国家核心技术的监管主要规定在《关于防止产业技术泄露及保护的法律》,其立法宗旨是通过防止产业技术的不当泄露、保护产业技术,强化国内产业的竞争力,并为国家安全保障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而制订。


二、 韩国国家核心技术保护对象


I.  定义


1)产业技术


“产业技术”是指开发、生产、普及及使用产品或服务所需要的各种方法乃至技术上的信息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委任或委托该业务时,指接受该委任或委托的机关或法人、团体的负责人)为提高产业竞争力或防止泄露而根据总统令、总理令、部令等指定、公告、公示、认证的技术。


2)国家核心技术


“国家核心技术”是指在国内外市场中所占的技术、经济价值高或相关产业的潜在成长力高的,如泄露至海外可能会对国家的安全保障及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技术。即,《关于防止产业技术泄露及保护的法律》第9条项下指定的技术。


3)国家研究开发事业


“国家研究开发事业”指根据《科学技术基本法》第11条的规定,由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长官推进的研究开发事业。


4)对象机构


“对象机构”是指拥有产业技术的企业、研究机关、专业机关、大学等。


II. 指定标准(选定标准)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及相关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可参考以下事项选定国家核心技术:

该技术对国防重要性等国防、治安等的影响

掌握该技术的难度、对该产业成长产生的影响、产业的对外竞争力等对该技术领域的影响

相关产业的波及效果等对整体产业的影响

对出口、雇佣、区域经济等国民经济基础及经济福利的影响

其他委员会及专家委员会认为重要的事项


III. 国家核心技术的指定、变更及解除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指定国家核心技术,或变更范围或内容,或解除指定时,应对此进行公告。


1)指定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可以选定需要指定为国家核心技术的对象技术(下称“指定对象技术”),或自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接到其所管辖的指定对象技术的选定及通报时,经委员会审议可指定为国家核心技术。此时,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选定的指定对象技术属于其他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管辖时,应在委员会审议前与该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协商。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及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在选定指定对象技术时,应综合考虑该技术对国家安全及国民经济产生的波及效果、相关产品的境内外市场份额、该领域的研究动向及与技术扩散的协调程度等,并在最小限度范围内选定。


2)变更及解除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选定其认为需要变更国家核心技术的范围或内容,或需要解除指定的技术,或自相关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收到就其管辖的国家核心技术的范围或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指定的请求时,可通过委员会的审议予以变更或解除。此时,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选定的技术属于其他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管辖时,应在委员会审议前与该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协商。


即,(i)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在国家核心技术符合以下各项中任意一项时,可以在审查其妥当性后选定其认为需要变更范围或内容或解除指定的技术;(ii)相关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其管辖的国家核心技术符合以下各项中任意一项时,可以在审查其妥当性后向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请求变更国家核心技术的范围或内容或解除指定:

自拥有该国家核心技术的企业、研究机关、专业机关、大学等收到变更或解除国家核心技术的请求时;

由于国家核心技术的泄露、技术环境的变化、已开发相同或进步技术等,因而发生需要变更或解除原国家核心技术的事由时。


3)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机会


前述委员会就指定、变更或解除国家核心技术进行审议时,如有拥有、管理指定对象技术的企业等利害关系人请求的,应给予其陈述意见的机会。


IV. 国家核心技术目录


根据《关于国家核心技术指定等的公告》,韩国现行有效的国家核心技术目录如下表:


领域

技术名称

半导体

(11个)

  • 30纳米以下DRAM相关设计、工艺、元件技术及3D叠层形成技术

  • DRAM相关叠层组装技术及检查技术

  • 30纳米以下或叠层3D NAND Flash相关设计、工艺、元件技术

  • NAND Flash相关叠层组装技术及检查技术

  • 30纳米以下晶圆代工相关工艺、元件技术及三次元叠层形成技术

  • 移动应用处理器(Mobile Application Processor SoC)设计、工艺技术

  • LTE/LTE_adv/5G Baseband Modem设计技术

  • 为制造大口径(300mm以上)半导体晶圆的单晶体生长技术

  • 像素低于1㎛的图像传感器的设计、工艺、元件技术

  • 系统半导体用尖端Package(FO-WLP、FO-PLP、FO-PoP等)的组装、检查技术

  • 为显示器面板驱动的OLED用DDI(Display Driver IC)设计技术

Display

(2个)

  • 第8代(2200x2500mm)以上TFT-LCD 面板设计工艺制造、驱动技术(组装模块工艺技术除外)、驱动技术

  • AMOLED面板设计、工艺、制造(组装模块工艺技术除外)、驱动技术

电机

电子

(4个)

  • 电动车用等重大型高能密度(Pouch型265Wh/kg以上或方型是Pouch型的90%)锂电池的设计、工艺、制造及评估技术

  • 锂电池Ni含量超过80%的两极材料的设计、制造及工艺技术

  • 500kV级别以上电力电缆系统(包含连接材料)的设计、制造技术

  • 600mAh/g以上超高性能电极或以固体电解质为基础的锂电池的设计、工艺、制造及评估技术

汽车、铁路

(9个)

  • 汽油直接喷射式(GDI)颜料喷射系统的设计及制造技术

  • 混合动机里电力基础汽车(xEV)系统的设计及制造技术(限于Control   Unit、Battery   Management System、Regenerative Braking System)

  • 氢电汽车燃料电池系统(储存、供应氢气,Stack及BOP)的设计及工艺、制造技术

  • LPG直接喷射式(LPDi)燃料喷射系统的设计及制造技术

  • 欧六标准以上的柴油发动机燃料喷射装置、增压系统及尾气后处理装置的设计及制造技术(限于DPF、SCR)

  • 汽车发动机、自动变速机的设计及制造技术(但,限于量产后两年内的技术)

  • 利用复合材料的一体成型铁路车辆车体的设计及制造技术

  • 350km/h以上速度的高速列车动力系统的设计及制造技术(限于AC感应电动机、TDCS控制诊断、主店电力变换装置技术)

  • 自动驾驶汽车核心零部件系统的设计及制造技术(限于摄像头系统、雷达系统、LiDAR系统及精密位置探测系统)

钢铁

(9个)

  • FINEX 流动炉作业技术

  • 屈服强度为600Mpa级别以上的钢筋/型钢制造技术[限于以低碳塑钢(0.4% C以下)根据电炉方式制造的]

  • 高加工用含锰(10% Mn以上)TWIP钢制造技术

  • 合金元素总量为4%以下的㎬-Grade高强度钢铁板材制造技术

  • 造船、发电站用100吨以上级别(以单件产品为准)的大型铸、锻钢制造技术

  • 低镍(3% Ni以下)、高氮(0.4% N以上)不锈钢制造技术

  • 人工智能基础的高精密镀金(分解能为0.1㎛级别)控制技术

  • Deep Learning 人工智能基础的高炉制造自动控制技术

  • 为制造拉伸强度为600MPa以上的高强度钢板的智能冷却水技术(包含工程、控制技术)

造船

(8个)

  • 高附加价值船舶(超大型集装箱船、低温液化罐船、大型游轮、冰海货轮、气体燃料动力舰、电动动力舰等)及海洋系统(海洋构造物及海洋成套设备等)的设计技术

  • 液化气货物仓、燃料箱的设计及制造技术

  • 3千吨以上的船舶、海洋构造物用Block搭载及在陆地上的船舶、海洋构造物建造技术

  • 5,000马力以上柴油发动机、机轴、直径5m以上的螺旋桨制造技术

  • 自动航行(经济航行、安全航行等)及航海自动化、船舶用综合控制系统技术

  • 造船用ERP/PLM系统及以CAD为基础的设计、生产支持程序

  • 船舶用核心器材制造技术(BWMS制造技术、WHRS制造技术、SCR及EGCS等大气污染源减排器材制造技术)

  • 气体燃料推进船舶用燃用供应装置、再液化及再气化装置等的制造技术

核力

(5개)

  • 核电被动辅助供水系统技术

  • 核电蒸汽发生器2次侧远程肉眼检查技术

  • Neutron Mirror及Neutron Guide Tube开发技术

  • 研究用核反应堆U-Mo合金核燃料制造技术

  • 新型轻水反应堆核反应堆功率控制系统技术

信息通讯

(7个)

  • LTE/LTE_adv系统设计技术

  • 为基地站小型化及电力最小化的PA设计技术

  •  LTE/LTE_adv/5G计测仪器设计技术

  • 可进行超高速数据输送的㎬-Grade移动无线Backhaul技术

  • 为体现SDN(Software Defined Network)的光通信核心技术

  • 为适用于通信装备的基于量子理论的Quantum Repeater技术

  • 5G系统(波束赋型/MIMO及移动通讯网)设计技术

宇宙

(4个)

  • 高性能极低温涡轮泵技术

  • 极低温/高压Diaphragm驱动方式开闭阀技术

  • 超高解像度(高度:500Km基准50cm级别)光学卫星告诉启动精密姿势控制计设计技术

  • 口径1m以上卫星搭载电子光学镜头组装、排序、检查技术

生命工学

(4个)

  • 抗体大规模发酵提炼技术(1万升级别以上的动物细胞培养/提炼工艺技术)

  • 肉毒杆菌毒素制剂生产技术(包含生产肉毒杆菌毒素的菌株)

  • 原子显微镜制造技术(True   non-contact mode技术、Narrow   Trench测量技术、30mm级别以下的半导体元件三次元分析技术、300mm以上的大面积试料纳米测量技术、SPM融合技术)

  • 应用生物标志物固定化技术的感染疾病用多种免疫分析系统技术(体现3种以上、敏感度及特异度95%以上性能)

机械

(7个)


  • 多轴复合加工车削中心的设计及制造技术

  • 高精密5轴加工机床的设计及制造技术

  • 重大型挖掘机的可靠性设计及制造技术

  • 满足Off-road用Tier 4F排气规范的柴油发动机及后处理系统设计技术

  • 拖拉机用负载感应型变速机的设计及制造技术

  • Low GWP冷媒应对高效率涡轮压缩机技术

  • 具备地震动、低噪音、动态稳定杆的人类友好型升降机系统的设计及运营技术

机器人

(3个)

  • 腹腔镜、内视镜及影像诱导手术机器人系统的设计技术及制造技术

  • 共享作业领域的高密度工程作业用机器人的运营及控制技术

  • 基于影像监视的机器人综合控制技术


V. 申请判定


对象机构可向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申请判定其拥有的技术是否属于国家核心技术。申请时除了申请书外还应提交如下资料:

该技术特点、用途及功能相关资料

使用该技术的相关产品的市场规模与竞争力水平相关资料

其他作为判定是否为国家核心技术所需资料,如:对象机构的申请公文、自国家获得支持的研究开发费用相关资料、国家核心技术的拟收购人或拟受让人相关事项、其他与判定申请事由相关资料等。


收到上述申请的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判定该技术是否属于国家核心技术,并将其结果书面告知(包含电子文书)申请人。然而,如果需要对申请判定的技术进行技术审查,其技术审查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前述期限内。


VI. 登记与管理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在执行国家核心技术的判定、国家核心技术的指定、变更及解除、国家核心技术的出口、拥有国家核心技术的对象机构的跨境收购及并购、产业技术确认等业务的过程中,发现拥有国家核心技术的事实时,获得拥有国家核心技术对象机构的协助,制作国家核心技术登记表并登记于国家核心技术综合管理系统。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为了执行、管理下列各项业务,可与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及产业技术保护协会共同构建、运营国家核心技术综合管理系统(www.nct.or.kr):

运营产业技术保护委员会及专家委员会等相关业务

指定、变更、解除及判定是否为国家核心技术等相关业务

国家核心技术的出口及事前审查等相关业务

拥有国家核心技术的对象机构的跨境收购、并购等相关业务

国家核心技术登记相关业务


VII. 保护措施


为防止国家核心技术泄露,拥有、管理国家核心技术的对象机构的负责人应采取以下各项措施:

设置保护区域、出入许可或出入时检查随身物品

就涉及国家核心技术专业人员的离职管理及签订保密协议

其他为防止国家核心技术泄露所需的事项,例如:对国家核心技术赋予保护等级及制定安保管理规定、指定国家核心技术管理负责人及安保专门负责人员、对国家核心技术保护区域的通信设施与通信手段的安保、对国家核心技术相关信息处理过程与结果相关资料的保护、涉及国家核心技术专业人员的区分及管理、实施对涉及国家核心技术专业人员的安保教育、构建对国家核心技术泄露事故的应对体系等。


任何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妨碍或回避上述保护措施。


三、 韩国国家核心技术的出口管制


I. 技术出口应取得批准的情形


拥有获得国家研究开发费用支持而开发的国家核心技术的对象机构拟向外国企业以出售或转移等方式出口该国家核心技术时,应获得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的批准。


其中“出售、转移”等方式是指下列方式:

向外国企业等出售国家核心技术;

通过向外国企业等传输资料、转让、技术指导、委托研究、委托生产、长期派遣人员等方式,实现国家核心技术的转移;

以向外国机构等实质性转移、共享国家核心技术为目的进行的研讨会、讲座、学术发表等与特定机构进行技术合作或信息交流;

参与实质性转移、共享国家核心技术的与外国企业等的研究及共同研究(包括外国企业等承担研究开发费用进行的国家核心技术相关国际共同研究);

允许转让或许可实施属于国家核心技术的专利权的同时,同步转移相关商业秘密等非公开技术;

转让属于国家核心技术的专利权、设置独占实施权等,向受让人或实施权人转移对该项技术的实质性、排他性支配权;

向外国政府及机构等提供有关国家核心技术的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及可行性分析、可靠性验证等的研究服务资料;

向外国政府及机构等提供涉及国家核心技术的海外认证、许可所需的技术资料;

为向外国法院、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等起诉、应对诉讼,提供国家核心技术资料;

允许外国企业等对云服务或类似服务中存储的国家核心技术赋予访问权限、查阅、使用等;

通过现有出口批准接受国家核心技术转移的海外法人,再将技术转移至新建经营场所(工厂);

除上以外的其他方式出口国家核心技术的行为。


A.出口批准的申请及审议


拟申请取得出口国家核心技术批准的对象机构,应提交规定的国家核心技术出口批准申请书,并附以下各项资料:

出售或转让国家核心技术协议书(包含临时协议书);

国家核心技术的收购人或拟受让人相关事项;

载明国家核心技术的用途与功能的技术资料;

国家核心技术的提供条件与方法;

使用国家核心技术的相关产品的市场规模与竞争力水平;

自国家获得支持的研究开发费用相关资料。


B.对出口批准申请的审议


收到批准申请的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应自接收之日起45日内,与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协商后,经委员会审议,将其结果书面告知(包含电子文书)申请人。然而,对于申请批准的国家核心技术,需要进行技术审查时,就技术审查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前述期限内。


出口批准的审议,具体按照如下情形处理: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可以对国家核心技术出口对国家安全及国民经济的波及效应等进行审查,与有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商议后,经《防止产业技术泄露和保护相关法律》第7条规定的产业技术保护委员会审议后予以批准;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可以在产业技术保护委员会审议之前,要求各技术领域的专门委员会进行事前审查;

对象机构的负责人在审议过程中被要求提交除申请批准时提交的文件以外的资料或被要求出席时,除非有特殊事由,应当予以接受;

除对象机构以外,产业技术保护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还可以要求利害关系人、参考人、有关专家等直接出席,并听取意见。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予以批准时,可就批准的有效期限设定、出口业绩的提交、证明文件的提交等附必要的条件(包括附加与出口有关的条件、期限、负担等必要的附带条款和建议事项)。


II. 技术出口应进行申报的情形


对象机构拟出口批准对象之外的国家核心技术时,应事前向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进行申报。此处所指的出口方式相同于前述第(一)部分应获得批准的情形中列明的出售、转移等方式。


A.出口申报申请


事前申报国家核心技术出口的对象机构,应当提交国家核心技术出口申报书,并附上下列各项材料:

国家核心技术的出售或转移合同(包括临时合同);

关于国家核心技术的购买方或拟接受转移一方的事项;

载明国家核心技术用途和性能的技术资料;

国家核心技术的提供条件和方法;

使用国家核心技术的相关产品的市场规模和竞争力水平。


B.对出口申报的审议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收到上述申报后,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审查该国家核心技术出口是否会严重影响国家安全,并将该结果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件)告知申报人;认为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在通报之日起30日内,与有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协商后,经委员会审议,可以责令该申报人就国家核心技术采取中止出口、禁止出口、恢复原状等措施。然而,如果需要对该国家核心技术进行技术审查,该等技术审查所需的时间不算入前述期限内。


对出口申报的审议,具体按照如下情形处理: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审查国家核心技术出口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后,可以受理申报;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可以要求各技术领域的专门委员会进行事前审查;

对象机构的负责人在审查过程中被要求追加提交除申报时提交的文件以外的资料或被要求出席的,除非有特殊事由,应当予以接受;

除对象机构以外,专门委员会还可以要求利害关系人、参考人、相关专家等直接出席,并听取意见;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认为申报对象国家核心技术的出口会严重影响国家安全的,与有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协商后,经委员会审议,可以责令就国家核心技术采取中止出口、禁止出口、恢复原状等措施。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对出口申报进行审查及审议后,决定是否受理出口申报,并通知对象机构的负责人。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受理出口申报时,可以附加有关出口的条件、期限、负担等必要的附带条款及建议事项。


III. 事前审查


拟出口申报对象国家核心技术的人员,可就该国家核心技术是否与国家安全相关向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申请事前审查。国家核心技术的事前审查判定的有效期为1年。


申请对申报对象国家核心技术是否涉及国家安全进行事前审查的对象机构,应当提交国家核心技术事前审查申请书,并附上下列各项材料:

关于国家核心技术的购买方或拟接受转移一方的事项;

载明国家核心技术用途和性能的技术资料;

国家核心技术的提供条件和方法;

使用国家核心技术的相关产品的市场规模和竞争力水平。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收到上述申请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将其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件)告知申请人。然而,如果需要对申请事前审查的国家核心技术进行技术审查,该等技术审查所需的时间不算入前述期限内。


  • 听取对象机构的意见

委员会对下列事项可以听取对象机构的意见:

审议批准申请

审议对国家安全产生严重影响的国家核心技术的出口中止、出口禁止、恢复原状

审议对未批准或不当批准及未申报或虚假申报等的出口中止、出口禁止、恢复原状


  • 专家委员会审查等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可就批准申请或申报请不同领域的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可向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或对象机构的负责人请求提交资料等提供必要协助。此时,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及对象机构的负责人无特别事由应对此予以协助。


IV. 例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国家核心技术的出口批准申请及出口申报对象:

公开于一般公众的技术或以公开于一般公众为目的的用于海外研讨会、学会发表、教学等的下列各项技术:

a)通过书籍、定期刊物等印刷物的形式或网页等电子形式等,已经向一般公众公开的技术;

b)在参观学习、教学、展会等向一般公众公开的场所通过口头或行为转移的技术;

c)发送学会发表资料或展会发放资料,向定期刊物投稿等以向一般公众公开为目的转移的技术;

d)公开源代码的程序。

国内企业的研究人员、大学教授等参与与外国企业及机构进行的不涉及国家核心技术的研究,或者参与没有实质性的国家核心技术转移的研究;

申请或注册海外专利所需的申请明细书、补充资料(如被通报拒绝理由的,包括意见书)等最低限度的技术提供。


V. 未经批准或申报出口国家核心技术时的监管措施


对于拥有国家核心技术的对象机构未取得批准或以不当方式取得批准出口国家核心技术时,或未申报申报对象国家核心技术或虚假申报出口国家核心技术时,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应向情报搜查机关的负责人委托调查,将调查结果报告至委员会后,经委员会审议对该国家核心技术责令采取中止出口、禁止出口、恢复原状等措施。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责令该对象机构对国家核心技术采取中止出口、禁止出口、恢复原状等措施的,应当将该事实通报情报搜查机关的负责人。


收到上述命令的对象机构的责人,应当在采取相应措施后15日内,将其结果通报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


委员会如果拟听取有关国家核心技术中止出口、禁止出口、恢复原状等的审议相关对象机构的意见,在会议召开5日前应将要求出席的事实通报给其对象机构的负责人。


四、 韩国国家核心技术与跨境并购


I. 应获得批准的情形


拥有获得国家研究开发费用支持而开发的国家核心技术的对象机构拟进行下列跨境收购、合并、合作投资等外国人投资(下称“跨境并购”)时,应当事前获得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的批准。

外国人拟单独或与以下主体合计持有拥有国家核心技术的对象机构(下称“技术持有机构”)的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或股权(包括将来转换为股份或股权、或认购股份或股权的权利,下称“股份”)(包括拟持有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情况下,作为股份的最多持有者对聘任高管或经营产生支配性影响的情形):

a)外国人的配偶、规定范围内的血亲和姻亲;

b)外国人可以单独或与主要股东或与主要权益持有人的合同或协议对组织变更或投资新业务等主要决策或业务执行产生支配性影响的公司;

c)外国人可以单独或通过与主要股东或主要权益持有人的合同或协议任免代表,或聘任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高管的公司;

外国人通过受让、租赁技术持有机构的全部或主要部分业务,或以托管经营方式经营技术持有机构的情形;

外国人通过向技术持有机构提供借款或捐助,对聘任过半数高管产生支配性影响的情形。


A.涉及国家核心技术的跨境并购的批准申请


拟申请取得跨境并购批准的技术持有机构,应当提交国家核心技术跨境并购批准申请书,并附上下列各项文件: 

与跨境并购相关的合同或计划书;

拟进行跨境并购活动的外国人名称、主要股东情况、销售额、资产总额及业务内容相关资料;

关于该跨境并购的内容及相关市场情况的资料;

国家核心技术的用途和性能相关技术资料;

国家核心技术的提供条件和方法相关资料;

有关使用国家核心技术的相关产品的市场规模和竞争力水平的资料;

接受国家资助的研究开发费用相关资料。


B.对跨境并购批准申请的审议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日内,与有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协商后,经委员会审议,将其结果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件)告知申请人。但是,如果需要对批准对象国家核心技术进行技术审查,该技术审查所需的时间不算入前述期限内。


对跨境并购的批准审议,具体按照如下情形处理: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可以审查跨境并购对国家安全的影响,与有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商议后,经《防止产业技术泄露和保护相关法律》第7条规定的产业技术保护委员会审议予以批准;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在产业技术保护委员会审议之前,可以要求各技术领域的专门委员会进行事前审查;

对象机构的负责人在审议过程中被要求追加提交除申请批准时提交的文件以外的资料或被要求出席的,除非有特殊事由,应当予以接受;

除对象机构以外,产业技术保护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还可以要求利害关系人、参考人、相关专家等直接出席并听取意见。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经审议后决定是否批准,并通知对象机构的负责人。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在批准时,可以附加有关跨境并购的条件、期限、负担等必要的附带条款和建议事项。


II. 应进行申报的情形


A.就批准对象申报的情形


拥有获得国家研究开发费用支持而开发的国家核心技术的对象机构得知下列外国人(下称“外国人”)进行跨境并购活动的,应当及时向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申报。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收到对象机构的申报时,可以要求拟进行跨境并购活动的外国人对批准程序予以协助。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有特殊事由,外国人应当予以遵从。

不具有大韩民国国籍的个人;

根据外国法律设立的法人;

代理外国政府对外经济合作工作的机关;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等办理开发性金融业务的国际组织;

办理或代理对外投资业务的国际组织。


B.批准对象以外申报的情形


拥有、管理批准对象以外的国家核心技术的对象机构拟进行下列跨境并购活动的,应当事前向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申报。

外国人拟单独或与以下主体合计持有拥有国家核心技术的对象机构的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或股权(包括将来转换为股份或股权、或认购股份或股权的权利)(包括拟持有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情况下,作为股份的最多持有者对聘任高管或经营产生支配性影响的情形);

i)外国人的配偶、规定范围内的血亲和姻亲;

ii)外国人可以单独或通过与主要股东或与主要权益持有人的合同或协议对组织变更或投资新业务等主要决策或业务执行产生支配性影响的公司;

iii)外国人可以单独或通过与主要股东或主要权益持有人的合同或协议任免代表,或聘任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高管的公司

外国人通过受让、租赁技术持有机构全部或主要部分业务,或以托管经营的方式经营技术持有机构的情形;

外国人通过向技术持有机构提供借款或捐助,对聘任过半数以上高管产生支配性影响的情形;

得知外国人进行跨境并购的情形。


C.跨境并购申报的提交及审议


1)就批准对象进行申报

申报跨境并购的技术持有机构,应当提交国家核心技术跨境并购申报书,并附上下列各项文件: 

与跨境并购相关的合同或计划书(仅适用于技术持有机构拥有的情形);

拟进行跨境并购活动的外国人名称、主要股东情况、销售额、资产总额及业务内容相关资料;

关于该跨境并购的内容及相关市场情况的资料;

国家核心技术的用途和性能相关技术资料;

国家核心技术的提供条件和方法相关资料;

有关使用国家核心技术的相关产品的市场规模和竞争力水平的资料;

接受国家资助的研究开发费用相关资料。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收到对象机构就批准对象的申报并对该跨境并购进行批准程序的,应当在受理申报书之日起45日内,与有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商议后,经委员会审议,将该结果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件)告知申报人及拟进行该跨境并购活动的外国人。但是,如果需要对批准对象国家核心技术进行技术审查,该等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算入前述期限内。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在批准过程中,可以要求拟进行跨境并购活动的外国人提交所需资料等,提交资料所需时间不算入前述期限内。


2)批准对象以外申报

对批准对象以外的跨境并购进行申报的技术持有机构,应当提交国家核心技术跨境并购申报书,并附上下列文件:

与跨境并购相关的合同或计划书(仅适用于技术持有机构拥有的情形);

拟进行跨境并购活动的外国人名称、主要股东情况、销售额、资产总额及业务内容相关资料;

关于该跨境并购的内容及相关市场情况的资料;

国家核心技术的用途和性能相关技术资料;

国家核心技术的提供条件和方法相关资料;

有关使用国家核心技术的相关产品的市场规模和竞争力水平的资料。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应当在收到申报后,在申报书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审查该国家核心技术的泄露是否会严重影响国家安全,并将该结果以书面(包括电子文件)形式告知申报人及拟进行跨境并购活动的外国人。认为可能严重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在通报结果之日起30日内,与有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协商后,经委员会审议,责令该申报人及拟进行跨境并购活动的外国人就跨境并购采取中止、禁止、恢复原状等措施。然而,如果需要对该国家核心技术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算入前述期限内。


对跨境并购申报的审议,具体按照如下情形处理: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经审查跨境并购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可以受理申报;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可以要求各领域专门委员会进行事前审查;

对象机构的负责人在审查过程中被要求追加提交除申报时提交的文件以外的资料或被要求出席的,除非有特殊事由,应当予以遵从;

除对象机构以外,专门委员会还可以要求利害关系人、参考人、相关专家等直接出席并听取意见。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认为因申报对象国家核心技术的技术持有机构的跨境并购所导致的国家核心技术的泄露会严重影响国家安全的,与有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协商后,经委员会审议,可以就跨境并购责令采取中止、禁止、恢复原状等措施。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经审查及审议后决定是否受理申报,并通知对象机构的负责人。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在受理申报时,可以附加有关跨境并购的条件、期限、负担等必要的附带条款和建议事项。


  • 听取对象机构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可以听取对象机构的意见:

批准申请的审议;

申报的审议;

严重影响国家安全的跨境并购的中止、禁止、恢复原状等措施的审议;

上述措施给对象机构造成的损害的审议;

未经批准、不当批准、未申报或虚假申报等的跨境并购的中止、禁止、恢复原状等的审议。


委员会就上述第③项或第⑤项跨境并购的中止、禁止、恢复原状等的审议拟听取技术持有机构意见的,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前要求该技术持有机构的负责人出席会议。


  • 专门委员会审查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可以对批准申请或申报要求各领域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还可以向有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或对象机构的负责人要求提交资料等提供必要的协助。此时,有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及对象机构的负责人,除非有特殊事由,应当予以协助。


III. 事前审查


拟进行跨境并购活动时,就该跨境并购对下列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申请事前审查。

该国家核心技术是否涉及国家安全;

该跨境并购是否属于批准对象及申报对象;

其他有关该跨境并购有疑问的事项。


申请事前审查的对象机构,应当提交国家核心技术跨境并购事前审查申请书,并附上下列各项文件:

拟进行跨境并购活动的外国人名称、主要股东情况、销售额、资产总额及业务内容相关资料;

关于跨境并购的内容及相关市场情况的资料;

国家核心技术的用途和性能相关技术资料;

国家核心技术的提供条件和方法相关资料;

有关使用国家核心技术的相关产品的市场规模和竞争力水平的资料;

其他作为跨境并购的事前审查所需文件,例如:对象机构的申请公文、对是否属于国家核心技术进行判定的资料、接受国家资助的研究开发费用相关资料; 


收到上述申请的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将其结果书面告知(包含电子文书)申请人。然而,如果需要对申请判定的技术进行技术审查,其技术审查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前述期限内。国家核心技术的事前审查判定的有效期为1年。


IV. 未经批准或申报实施跨境并购时的监管措施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认为批准、申报对象国家核心技术的泄露会严重影响国家安全的,可以与有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协商后,经委员会审议,责令对跨境并购采取中止、禁止、恢复原状等措施。


拥有国家核心技术的对象机构未经批准或者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获得批准进行跨境并购活动的,或者未申报或者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的方式申报进行跨境并购活动的,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可以委托情报搜查机关的负责人进行调查,将该调查结果报告委员会后,经委员会审议,责令对该跨境并购采取中止、禁止、恢复原状等必要措施。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对跨境并购责令采取中止、禁止、恢复原状等措施的,应当将该事实告知情报搜查机关的负责人。


被责令中止、禁止、恢复原状的技术持有机构的负责人及拟进行跨境并购活动的外国人在采取相应措施后15日内,应当将该结果告知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


五、 对中国投资者韩国并购项目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从上文介绍的内容当中可以看出,韩国政府对国家核心技术的监管体系非常全面、细致。此外,虽然立法内容本身是中立的,但是随着中国产业及技术升级,中国企业和韩国企业之间的技术差距越来越小,韩国政府对本国的核心技术移转到中国的情形尤为关注,相比欧美企业并购韩国企业,针对中国企业的审查更为严格,中国企业的并购项目受到的影响也更大。


首先,根据君合近几年协助中国企业收购韩国公司的经验,一旦并购标的公司拥有国家核心技术,将对整个并购项目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和时间成本。如果出售方采取要约竞价的出售方式,因为出售给中资竞标人时可能面临无法取得国家核心技术转让批准的风险,交割确定性降低,这对投标文件打分时是一个重要的减分项目,使中资竞标人相比韩国本土或来自欧美的竞标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其次,韩国政府审查涉及国家核心技术的并购申请时,存在流程繁琐、透明性和可预测性都比较低的问题。君合过去协助处理相关业务时就遇到过同样的技术(均属于显示器领域技术),某大型跨国公司A出售给中国买家时,韩国政府在较短时间内做出批准决定,而另外一家韩国KOSDAQ上市公司拟将涉及同种类技术的显示器业务出售给中国投资者时,就直接被拒绝的案例。可见,一项涉及韩国国家核心技术跨境转让的并购项目能否获得批准跟技术持有主体本身的条件也密切相关。


中国投资者并购韩国公司时,如果面临韩国国家核心技术的监管问题,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建议:

1.积极利用事前审查制度,确认拟议交易是否属于需要取得批准或进行申报的范围。

2.尽量采取协议受让股权、资产或业务的方式,而不是公开竞标的方式。

3.如果拟受让的资产或业务确实包含国家核心技术,可考虑将目标公司分立为两个实体后分阶段收购的方案:第一阶段先收购不涉及国家核心技术的部分;第二阶段待取得韩国政府批准或完成申报流程后再行收购涉及国家核心技术的部分,同时做好无法取得批准或办理申报时的预案。

4.涉及国家核心技术的审批或申报手续,对目标公司和中介机构跟韩国主管部门沟通的能力有很高的要求,在选聘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时要注重考查这方面的专业人员配置和相关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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