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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端制造供应链法律系列——质量保证条款

2022.03.04 闫振峰 马瑞欣

一、概 述

 

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提出“深入实施制造强国战略”,以“集成电路、航空航天、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机器人、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先进电力装备、工程机械、高端数控机床、医药及医疗设备”为代表的高端制造产业具有高科技、高附加值的特征,是实现制造强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端制造处于各个产业链的顶端,比如航空制造领域的飞机制造商、发动机制造商,主要负责“终极集成”。例如波音787飞机每架飞机有230万个零件1,但是波音公司并不直接集成全部230万个零件,这230万个零件在航空产业链上逐级进行部装集成之后,波音公司只负责将发动机、机载系统和设备、机体件进行最后的集成。


终极集成、高科技、高附加值的特征也决定了高端制造产品往往具有较高的研发成本、较长的研发周期、较高的研发风险,高端制造企业和供应商之间更像是相互依存关系,彼此的替代选择都不是很多,而且替代的成本高、周期长、风险大。两者之间的合同往往是长周期合同,需要覆盖某个高端制造产品的完整生命周期。强大的供应商管理协同能力是高端制造企业的成功要素之一,比如空客公司、波音公司均有超过12000家的供应商2,空客公司大约80%左右的业务通过外部资源处理。通过采购合同,合理分配高端制造企业与供应商之间关于研发、交付、价格、质量保证、知识产权、出口合规、责任限制等事项的风险、权利、义务,是实现高端制造持续创新发展的必要条件。


本文是“高端制造供应链法律”主题项下系列文章之一,通过分析供应链合同下质量保证条款中的保证范围、除外责任、保证期间、索赔通知、索赔处理、责任限制等,为高端制造企业起草采购合同中的质量保证条款提供指引,为高端制造企业增强供应链管理协同能力提供法律支持。


二、 质量保证范围


质量保证范围质量保证条款项下通常首先会明确供应商的质量保证范围,即供应商从哪些方面对交付物提供质量保证,并且明确所保证的内容。


对于硬件交付物,供应商应当保证:交付物为新制造并从未被使用过;符合采购合同约定的产品规格;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满足法律规定的强制安全标准;无设计缺陷、无制造缺陷。对于服务交付物,比如提供储存、安装、集成、组装、检查、测试、维护、修理和大修,供应商应当保证,相关操作不存在工艺缺陷。对于文件交付物,供应商应当保证,已经就用户或采购方如何安全操作或使用交付物进行了充分提示和警示。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保证也做了一些基本规定,比如《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二十八条规定,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在约定产品质量保证范围的同时,为了合理分配质量保证责任,双方也会一并约定质量保证除外责任。一般而言,供应商质量保证责任不适用于以下情形:采购方未按照供应商的使用手册或指示要求储存、维修、安装、运输、操作或使用交付物,正常使用交付物导致交付物损耗,采购方故意行为或不作为损坏交付物。


三、  质量保证期间


采购合同中的质量保证期限,是指供应商在多长期间之内承担产品质量保证义务,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如果交付物发生不符合产品质量保证的情形,供应商必须承担费用采取相应的救济责任。但是,对超过质量保证期间发生的质量问题,供应商并不必然不承担救济责任。


就高端制造产品,往往要经历较长的研发阶段才能进入批量生产阶段,在研发阶段,供应商的硬件交付物将装配于试制高端制造产品,质量保证期限一般从高端制造企业确认验收之后起算;在批量生产阶段,供应商的硬件交付物将装配于交付给最终用户的产品,质量保证期限可能从高端制造企业确认验收之后起算,也可能从高端制造产品交付最终用户之日起算。对于供应商因承担质量保证责任进行修理、更换而返回的交付物,其质量保证期间一般为原质量保证期间的剩余部分,或者自完成修理、更换之后的一定期间,以较晚到期的期间为准。


特定情形下,供应商的交付物还有使用寿命保证,如果交付物在质量保证期限到期之后、使用寿命到期之前发生故障,高端制造企业或最终用户需要重新购买相应的零部件,供应商会按照一定的公式对价格进行折让。比如,如果这个交付物的使用寿命是十年,质量保证期间为三年,但是产品在第四年发生故障没法修理,则供应商应当按照备件目录价格的40%提供备件。


另外,如果交付物存在缺陷,即,“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3”,即使超出质量保证期间,供应商也需要承担质量保证义务。比如《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全部召回”,“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4”,如果相关缺陷是供应商原因导致,最终需要供应商承担相应救济成本。


四、  质量保证索赔


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如果交付物发生不符合产品质量保证的情形,供应商有义务自行承担成本进行修理或更换。虽然理论上也可以退货5,但是由于高端制造企业和供应商存在相互依存关系,除非高端制造企业有替代供应商可以满足交付质量、交付数量和交付速率,否则从实践角度,退货成为救济措施的概率很低。


高端制造企业或最终用户发现交付物存在不符合产品质量保证的情形之后,应当在约定期间内及时通知供应商,如果未在约定期间履行通知义务,可能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导致供应商不承担质量保证义务。


索赔通知还需要包含详细的索赔信息,比如交付物的零件编号和序列号、交付日期、故障发生日期等相关信息。如果高端制造企业或最终用户未能按照约定提供完整索赔信息可能导致供应商处理迟延或者拒绝处理。


五、  质量索赔处理


供应商收到质量索赔通知后,进入到具体的索赔处理环节,大概分为检查、受理和响应三个步骤。


收到质量索赔通知之后,供应商一般会进行文档和实物检查以确认是否属于索赔范围,高端制造企业或最终用户应当满足供应商的合理检查要求,否则有可能导致供应商拒绝承担质量保证义务。检查主张存在质量问题的交付物可能会产生一定费用,该费用一般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但是,如果检查后并未发现不符合产品质量保证的情形,或者相关质量问题不属于供应商承担责任的范围,则相关检查费用需由高端制造企业或最终用户承担。


供应商收到质量索赔通知之后应当及时审查并在约定期限内确认是否同意承担质量保证义务。如果供应商拒绝承担质量保证义务,应当一并提供书面解释和相关证明;如果供应商未在约定期间内就质量索赔通知予以明确响应,则根据合同约定可能视为供应商已经同意承担质量保证义务。


对于供应商应当承担质量保证义务的情形,供应商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修理或更换。对于供应商迟延采取救济措施的行为,一般会根据备件目录价格的一定比例约定违约金机制,以督促供应商及时履行修理和更换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合理分配高端制造产业风险,平衡高端制造企业和供应商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供应商就质量保证义务承担的救济措施往往是有限的,一般仅限于修理和更换,供应商不会对因高端制造企业或最终用户故意或过失的不当行为而造成的扩大损害负责,也不会对高端制造企业及最终用户因为交付物质量问题导致的营业收入损失、利润损失、机会成本或业务中断承担责任。


六、  结 语


高端制造产品自身的复杂特性,加上研发周期长、生产周期长、生命周期长、供应商数量多分布广这些特点,决定了高端制造行业的采购合同非常复杂,需要对较长期间内较多事项在多种情形下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约定,合同正文加各种附件经常多达上百页甚至几百页,处理这类合同的律师不仅需要有扎实的合同法律基础,还需要掌握行业监管等其他相关法律,还需要掌握高端制造产品的设计、试验、认证、制造等丰富的行业知识,还需要有扎实的语言技能,甚至还需要熟练掌握文档软件多级编号等操作技巧,但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协助高端制造企业锁定供应链成本、管控供应链风险,为高端制造企业的持续研发生产经营保驾护航。

 


注: 

[1] http://787updates.newairplane.com/787-Suppliers/World-Class-Supplier-Quality

[2] https://www.boeing.com/features/2020/07/diverse-suppliers-bring-big-value-to-boeing-and-their-communities.page

https://www.airbus.com/en/be-an-airbus-supplier

[3]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

[4]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5]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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