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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布并征求意见

2022.01.07 董潇 刘洋 潘舒然

2022年1月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网信办”)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时隔5年多对2016年8月1日发布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现行规定》”)进行修订,并征求公众意见至2022年1月20日。这也是新年伊始国家网信办专门针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应用程序”)发布的第一份征求意见稿。


一、《意见稿》发布背景


2016年8月1日生效的《现行规定》对应用程序提供者以及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进行规定,主要包括应用程序提供者在身份认证、个人信息保护、内容治理、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保障、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用户日志的记录与保存方面的义务,以及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履行前述义务的责任。


自《现行规定》生效以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相继施行,国家网信办出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规定,亦陆续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等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应用开发模式也层出不穷,蓬勃发展。据相关机构统计,2021年上半年微信小程序数量已超430万,日活跃用户已超4.1亿。1基于上述背景,《现行规定》有必要与前述法律法规等文件进行协调并适应应用开发新模式的发展趋势。


二、《意见稿》主要内容


《意见稿》共分为五章二十七条,五章包括总则、应用程序提供者、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监督管理以及附则,主要内容总结和分析如下:


1. 明确适用范围


《意见稿》第2条指出,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提供的以下服务:

  • 应用程序信息服务:通过应用程序向用户提供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信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等服务的活动。类型包括即时通讯、新闻资讯、知识问答、论坛社区、网络直播、电子商务、网络音视频、生活服务等信息服务。

  • 应用程序分发服务: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应用程序发布、下载、动态加载等服务的活动。类型包括应用商店、快应用、互联网小程序、浏览器插件等平台分发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明确将应用程序分发服务纳入监管范围,除了应用商店之外,也同时将快应用、小程序以及浏览器插件的发布、下载、动态加载纳入应用程序分发服务的范围内,明确了对此等新应用形态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


2. 应用程序提供者的合规义务


《意见稿》第二章对应用程序提供者提出了更具体的合规要求。


一方面,《意见稿》在实名认证、内容治理、个人信息保护、准入要求等方面基本与《现行规定》保持一致,但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规定,例如,明确了实名认证的方式,包括手机号、身份证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方式,又例如,补充了个人信息保护最小必要原则的具体要求。


另一方面,《意见稿》也结合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增加了一些新的条款,例如: 

1) 平台规则公开要求: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并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第8条)该条对应用程序提供者提出平台规则透明化的要求,并要求其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与目前市场上企业制定并公开《用户协议》等文件的做法基本一致。

2) 虚假流量控制要求: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捆绑下载等行为,或者利用违法和不良信息诱导用户下载,不得通过机器或人工方式刷榜、刷量、控评,营造虚假流量。(第10条)该条呼应了目前市场上常见的诱导用户下载以及刷榜控评导致虚假流量的现象。

3) 网络安全保护要求: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遵守网络安全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并在风险发生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和报告义务。(第11条)该条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对相关主体提出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以及对信息安全事件的应对要求保持一致。适用该条款时还需要考虑《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等文件的具体要求。

4) 数据安全保护要求:应用程序提供者开展应用程序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适当保障数据安全技术措施和其他安全措施。(第12条)该条呼应了《网络安全法》及《数据安全法》背景下对数据处理者提出的数据保护要求。

5) 未成年人保护要求:应用程序提供者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严格落实未成年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和登录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用户提供诱导其沉迷的相关产品和服务。(第14条)该条与2020年修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网络空间对未成年人提出的保护要求有所呼应。

6) 安全评估要求:应用程序提供者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第15条)该条款的适用还需考虑与《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等文件的衔接。


3.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的合规义务


《意见稿》延续了《现行规定》中要求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备案、对应用程序提供者进行管理和备案、对应用程序提供者的身份、内容进行审核以及要求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与应用程序提供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内容,并对上述部分要求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例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备案需要提交的文件,并提出国家网信办将向社会公布已经履行备案手续的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名单。(第16条)


同时《意见稿》细化并扩大了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对应用程序的内容审核要求,增加了对信息服务、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行为等的审核义务,并要求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发现应用程序含有违法违规和不良信息、存在数据安全风险隐患、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或者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时,停止提供服务。(第19条)


此外,《意见稿》还新增了对应用程序开发平台的监测评估要求,要求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坚决打击黑灰产、防范数据造假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第20条)该条主要呼应实践中存在的应用程序造假下载量、虚构评价等现象。


三、发展趋势与合规建议


新年伊始国家网信办即发布《意见稿》,既体现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具体要求,又反映出监管部门对应用程序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实践中所存在问题的关注和监管实践总结。我们预计未来对应用程序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的监管还将不断加强,建议相关企业关注监管动态,提前做好合规准备,特别是小程序、快应用等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也应提高重视,并提早进行合规的准备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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