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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公平:中国跨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政府的不公正对待

2021.11.28 李继

一、背景


在中美贸易战爆发前,世界最大的两个经济体已经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在过去的数十年间,中国和美国的跨国企业都致力于推动全球化,也是全球化过程中的主要受益人。在美经营的中国跨国企业大部分都是基于对稳定和友好的商业环境的预期而选择在美国进行长线投资,因此中美关系的突然转折对他们来说过于意外。中国跨国企业在美国面临着越来越具有挑战性的政治和监管环境。根据最新的调查,大多数在美国经营的中国跨国企业认为东道国法律和政策的执行并不公平。由于地缘经济矛盾的加剧,越来越多的中国跨国公司将受到美国政府的歧视对待,这些公司也将不可避免地采取预防或补救措施予以应对。华为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面对美国政府不断的打压,这家中国跨国企业聘请过专业的游说团队、开展过媒体宣传、寻求过外交援助,甚至在美国法院对美国联邦政府提起了诉讼。最近,字节跳动也被卷入了地缘政治斗争中,并且也采取了相似的策略来应对特朗普团队的“高压政治”。本文试图探讨中国跨国企业面临政治偏见或不平等待遇时对不同救济制度的选择偏好。


二、制度分类及现有研究


为了便于分析研究,本文将几种主要的救济策略分为两种维度——国际性或东道国国内救济策略,以及正式或非正式救济策略(见表1)。正式救济的执行需要遵守特定的规定和流程,与此相对,非正式救济对于形式和流程要求都较为灵活。本部分将对不同现有不同救济的研究进行简要总结并指出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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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一)国际性非正式救济—外交援助


外国投资者若在东道国受到政府不公对待,可以尝试利用本国政府的外交资源维护其自身利益。强国往往会采取各种外交策略保护其在他国的商业利益。例如,美国政府官员就经常“敦促”他国官员来解决有关美国跨国公司在他国的投资纠纷。


然而,此领域现有的研究大都忽略了发展中国家政府是如何保护其在海外的商业利益的。究其原因可能是发展中国家对外投资量较为有限。但是随着新兴市场的跨国企业在全球投资市场中的参与度越来越高,发展中国家政府在此过程中扮演的角色逐渐成为研究中不可忽视的一环。另外,现有研究也忽视了跨国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对其寻求外交保护的影响。中国政府对国有企业享有所有权,这使得中国政府能够控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国有企业的海外运营,但这却同时也引发了东道国对于国有企业投资动机和东道国投资者长期利益的担忧和怀疑。因此,中国的国有跨国公司成为了东道国不平等对待的首要目标。另一方面,与本国政府关系密切的公司往往更有可能利用外交手段在海外投资中获益。相较于私有企业,国有跨国公司是否更倾向于寻求外交援助,应对东道国政府的不公?尽管这个问题在理论上和政策制定上都很重要,但在学术界却鲜有论及。


(二)国际性正式救济制度—国际投资仲裁


与政治性强、非正式和不确定性强的外交援助相比,国际投资仲裁为受到东道国不公正对待的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制度化的救济措施。在传统资本输出国的共同努力下,过去几十年间涌现出大量地双边和区域投资条约,并随之形成了一套成熟的投资仲裁制度。作为一种国际承诺机制,投资条约通常包含禁止签署国不公平对待外国投资者和征收其投资的条款,除非该政府行为是“根据正当法律程序,出于公共目的,以非歧视的方式征收,并且支付及时、充分和有效的补偿”。大部分条约都包含投资仲裁条款,允许权益受损的外国投资者根据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简称“《ICSID公约》”,在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就其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议进行仲裁。


过去这些年此领域的学者一直致力于构建、分析及批判该投资仲裁体系,一些最新研究也开始关注于投资仲裁的实证分析。其中一项研究发现,尽管投资仲裁理论上是一种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但在实践中一直被跨国公司的高管们所忽略。因此,跨国公司无法利用投资仲裁来解决来自东道国政府的“不公平和不平等”待遇问题。然而,这一发现是否适用于新兴市场的跨国公司?此外,国有跨国公司在投资仲裁的意识和使用方面与其他公司是否有区别?关于这些问题,现有文献并未进行讨论,因为学术界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来自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跨国公司,尤其是国有跨国公司。


(三)东道国国内非正式救济制度—企业政治活动


除了外交和投资仲裁外,跨国公司还可以利用东道国国内各种机构资源来减轻东道国政府的不公正对待,其中包括企业政治活动。企业政治活动是企业管理可能对公司运营产生积极或消极影响的与非市场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行为。学者们将企业进行的政治活动分为信息类活动(如游说),资金激励类活动(如政治捐款),以及团队建设类活动(如组建商业协会)。跨国公司可以通过企业政治活动来帮助公司控制其政治及监管风险。本文将讨论游说、寻求媒体支持、利用私人关系和获得商业协会的帮助的四类企业政治活动。


企业游说在美国政治中有着悠久的渊源,这种无处不在的政府企业关系引发了大量研究。然而,除了一些对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商业游说的研究,很少有学者对新兴市场跨国公司在发达国家游说进行实证分析。其次,寻求媒体支持对于中国跨国企业似乎也并不是一个热门的选择。另外,跨国公司可以通过与东道国当权者的个人关系来控制在东道国可能遭遇到的政治风险。在中国国内,被政府官员不公对待的企业所有者通常会考虑向有人脉的个体寻求帮助。但是,这种手段在外国并不适用,尤其是在一些与中国文化差异较大的国家。最后,跨国公司可以利用商业协会的力量保护其投资利益。在美的中国跨国企业已经建立了自己的商业协会,很多也都加入了其主要行业的商业组织。例如,在美国开展业务的主要中资银行已经加入了国际银行家协会,该协会明确其使命为“确保联邦和州银行法律法规为在美国开展业务的国际银行提供与国内银行组织相同的竞争机会”。然而,在遭遇美国官方不公对待的中国跨国公司会在多大程度上求助于这些机构?现有文献提供的线索很少。


(四)东道国国内正式救济制度—司法审查和行政申诉


在美国受到不平等对待的中国跨国企业也可以求助于东道国的两个正式救济途径:司法审查和行政申诉。这两种救济途径并不是独立平行进行的,行政审查机构做出的决定可能会受到进一步的司法审查。事实上,对于某些机关活动的司法审查,通常需要在穷尽现有的行政救济手段后方可进行。因此公司、政府官员和审查人员应该在行政程序处理过程中同时考虑后期司法审查程序会带来的影响,使这两种手段得以动态统一。


虽然有文献探讨过司法程序对行政程序带来的影响,但同样,先前的研究忽略了外国投资者在美国诉诸司法审查或行政申诉的情况,以及跨国公司所有权问题可能带来的影响。本文将填补这一空白,分析中国跨国公司是否以及如何利用美国的正式救济制度来应对政府不公带来的风险。


总而言之,现有的与跨国公司面对东道国政府不公平待遇时的制度选择偏好相关的学术研究很零散,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非西方国家跨国公司。为了填补此空白,本文将进行两种比较研究。首先,作者将采用以企业为中心的制度比较方法来比较表一中列出的所有救济制度选择。这种跨制度比较将揭示中国跨国公司作为一个群体在应对美国官方不公方面的制度选择偏好。之后,本文转变分析角度,探究不同企业间对各种受制度选择偏好的差异,本文重点关注所有权对企业救济偏好的影响。


三、跨制度选择偏好分析


(一)分析框架


当受到东道国的不公对待时,受害的跨国公司可能会诉诸于多种应对制度。“制度”这个概念对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但缺乏统一的定义。就本文而言,“制度”拥有两种含义。其一,“制度”为做出决策以及调动和分配资源的方式。例如,一家中国跨国企业因为美国的不公正待遇而提起诉讼,它就是选择了几种制度分类中的司法诉讼制度。法院的判决可以重新调动和分配资源来补偿跨国企业的损失。其二,“制度”可以意味着通过修正理性行为者的预期以及成本收益分析来修正行为者偏好和行为的游戏规则。为了区分,本文将第一种制度称为制度策略(或简称为制度选择),第二种制度称作制度背景。本文将会探讨中国跨国企业在不同制度背景下的制度策略选择。


现有研究表明,行为人对制度策略的选择受限于行为人的意愿、信息、认知能力、以及可能产生的交易及代理成本。跨国企业对制度策略的选择会受到其母国及投资东道国不同的制度背景影响。就本文而言,作者定义制度策略的成本主要包括信息成本和组织成本。运用不同的制度策略资源需要行为人对该制度的程序及规则有足够的了解。此为信息成本。信息成本在中国跨国企业的制度选择中起着主要作用。组织成本意为制度策略中调动机构资源的成本。这一成本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利益(跨国公司利益与机构利益)的一致性。在极少数利益完全一致的情况下,中国跨国公司调动所选机构资源的成本会更低;但如果利益出现分歧,组织成本可能非常高。

当然,跨国公司对制度策略选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有效减轻东道国歧视性待遇的风险以及及该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不同的制度策略选择对于修正政府机构争议行政行为或提供有效损失赔偿的效果不同。有些制度策略会导致更加不确定的结果。例如游说,由于其间接性及不确定性,游说这种制度策略的有效性可能只有在长期的过程中才能得到检验。


总而言之,中国跨国公司作为一个群体,在应对美国的东道国政府不公时,鉴于其成本和收益的不同相互作用,会对现有的风险应对策略表现出不同的偏好。后文将通过实证分析对跨国企业对不同制度策略的偏好做出研究。


(二)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定量研究及定性研究方法探讨 (1) 中国跨国公司应对美国官方不公对待的救济策略差异,以及 (2)公司间对主要制度偏好的差异。本文重点分析跨国公司的国家所有权带来的影响。定量研究的数据主要来源于对在美国经营的中国公司进行问卷调查所收集的数据。此调查是在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9年与美国中国总商会(“CGCC”)(迄今为止美国最大的中国公司商业协会)合作进行的。调查问卷时间、回复量、样本量、问卷内容等均具有代表性并可以较好的阐述本文所研究的问题(相关问题是如果受到美国政府的不公对待,贵公司会考虑那些应对措施[可多选])。作为定量研究调查的补充,定性研究来源于对152位在美中国公司聘用的企业高管、内部法律顾问、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士的访谈。访谈样本通过多核滚雪球抽样法采集。通过这种方法采集到的样本可以涵盖来自不同背景的人士。


(三)跨制度选择偏好分析


调查数据显示,在应对风险时,跨国公司选择不同制度时有显著偏好,且四年间跨国公司的选择偏好保持相对稳定(见图1)。与中国企业在国内偏好于选择非正式制度不同,在美国的跨国公司管理人更倾向于考虑使用东道国国内的正式制度——诉讼和行政申诉——来减轻和纠正东道国官员的不公。本部分将通过跨国公司不同制度背景而形成的不同成本效益来分析其选择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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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1. 跨国公司对国际性非正式制度(外交援助)的偏好


外交援助是中国跨国公司第二大首选风险应对制度(超过40%的企业选择)。低成本可能是这种选择偏好的主要原因。中国为中国海外企业提供了多种外交渠道来表达其对美国政府行为的不满。中国外交官员也会定期会见在美国的中国跨国公司高管。中国跨国公司可以以相对较低的成本获得本国的外交援助。


然而,由于利益的不一致性,调动中国外交资源的成本可能是巨大的。中国投资者在美国的商业利益虽然很大,但它只是美中复杂且多面的大国关系中一个微不足道的部分。由于东道国不利的政治环境,中国跨国公司对外交援助的需求不断增加,这已经使中国政府的人力资源紧张,迫使外交部不得不拒绝了大部分请求。


即使中国政府决定为了遭受不公对待的中国跨国公司调动其外交资源,其对美国相应机构的影响也将是间接且不确定的,尤其在当前的地缘政治环境下。尽管如此,一些成功的案例还是在中国跨国公司中流传开来。实证数据也体现出中国跨国公司对于采用外交援助制度来应对东道国政府不公具有强烈且稳定的偏好。


2. 跨国公司对国际性正式制度(国际投资仲裁)的偏好


大约30%的中国投资人会考虑用投资仲裁解决与东道国的争议。如前所述,投资仲裁制度保护外国投资者免受不公平的东道国待遇以及其他政治风险(如征收)。若仲裁庭认定主权国家违反了其实质性条约义务,东道国通常会执行仲裁裁决、并赔偿受到损害的外国投资者。换句话说,投资仲裁可以有效地帮助中国投资者弥补其因东道国不公平待遇造成的损失。


其次,投资仲裁组织成本适中,因为仲裁机构的主旨之一即为保护外国投资者利益及提供去政治化的争议解决手段。且出于仲裁中重复参与者效应的影响,仲裁员往往受利益驱动,更倾向于做出对跨国公司有利的裁决。这种利益的一致更加降低了中国跨国公司调动投资仲裁资源的组织成本。


然而,投资仲裁存在着巨大的信息成本。投资仲裁无法解决一国境内公司与政府官员纠纷,因此这种方式对于大部分中国高管来说也并不熟悉。此外,中美两国并没有缔结双边投资条约,也没有共同参与任何包含投资仲裁条款的国际协议。因此,希望利用投资仲裁制度优势的中国跨国公司通常要通过第三国进行投资。要进行如此复杂的“条约选择”(treaty shopping),中国跨国公司需要克服从投资仲裁到国际税务规划等多个法律和商业领域的巨大知识障碍。即使是经验丰富的国际商事律师,也可能不具备就投资仲裁选择向中国客户提供充分建议的知识和技能。一位多年为中国跨国公司提供咨询的美国律师欣然承认,他对投资仲裁知之甚少,之前从未与客户讨论过这个问题。当然,这也要归因于中国投资人对于投资仲裁的忽视,毕竟在中美关系突然转折前,中国投资者普遍认为美国是一个低风险的投资目的地。


3. 跨国公司对东道国国内非正式制度(企业政治活动)的偏好


商业协会:约半数(50%)的管理人员会考虑寻求商业协会的支持,使其成为最受欢迎的方式。在美国,商业协会的存在完全是为其成员的集体利益服务。因此,中国跨国公司的利益与商会机构利益高度一致,这降低了企业运用机构资源的成本(组织成本)。并且,由于此制度并不需要专业以及系统的流程,其信息成本也相对较低。此外,即使大多数中国跨国公司并未实际遭受过美国政府歧视性对待,他们也可以从商业协会长久以来积累的信息及经验资源和平台中获益。用一位中国高管的话来说,定期与其他投资者沟通使他“能够避免再犯他人犯过的错误”。


企业游说:大约15%的中国跨国公司会选择聘请专业说客来应对美国政府的不公平待遇。游说成本高昂,且其效果往往具有不确定性。先前的研究表明,如当下问题引起公众关注或政客意见已定时,游说效果甚微。正如一位负责其公司与美国政府关系的中国高管所说,“事实并不重要,因为你叫不醒一个装睡的人”。换句话说,当政客已经确定了自己的立场并开始选择性获取信息时,游说几乎没有多少作用。尽管如此,一些中国公司仍然在游说美国政府,他们主要想通过解释公司的业务、组织和治理来填补巨大的信息空白。“万一我们哪天要在美国做并购,美国政府不会将我们视为怪物”。简而言之,游说信息成本高且效果不确定,因此未能引起大多数中国跨国公司的足够重视。


媒体支持:只有很小一部分的企业在面对不平等待遇时会选择寻求媒体支持。鉴于高昂的成本和不确定的效果,这一发现并不令人惊讶。与商业协会不同,媒体机构的宗旨及目标并不是为了服务中国跨国公司的商业利益,事实上,媒体机构与跨国公司的利益有时甚至会互相矛盾。“我们时常被美国媒体针对”,一位在美国的中国跨国公司的公关经理说道,“我们希望可以得到媒体客观的报道,但这里的媒体对我们所做的一切都给予了负面评价”。简而言之,中国跨国公司利用美国媒体成本高昂,其效果还远未确定,因此跨国公司对寻求媒体支持这种救济方式并不感兴趣。


利用个人关系:相对于寻求媒体支持,更少的中国投资者会向有人脉的朋友和熟人寻求帮助。对于熟悉熟人关系在中国企业与政府关系中的作用的人来说,这个结果令人感到惊讶。这是因为某些制度资源,例如社会关系,是很难转移的,尤其是很难将本国的社会关系在文化差异巨大的其他国家转移。除了知名商业协会组织的活动外,中国高管几乎没有机会与美国政府官员进行社交互动,更不用说发展密切的人际关系了。中国高管缺乏融入东道国当地社交环境的机会,这导致高管在美国利用个人关系来缓解官方偏见的信息成本及组织成本很高。因此,即使利用个人关系这种制度方式即使看起来可能行之有效,大多数中国跨国公司都无法利用此种方式。此外,有些社交手段(例如请客吃饭)在美国是非法或要披露的。一些中国跨国公司的管理人深信“关系”的力量,但与其付出巨大的成本、并冒着法律风险建立个人关系,不如雇用说客,合法利用说客们的关系网络。


4. 跨国公司对东道国国内正式制度(行政申诉及诉讼)的偏好


行政申诉:30%至40%的中国投资者会考虑行政申诉。美国的政府已经建立了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审查的程序和机制,受害方通常可以免费或者以极低的费用使用这些程序和机制。行政申诉遵循特定程序,申诉人通常需要雇用专业人员代表其进行申诉。因此,总体而言,行政申诉的组织成本和信息成本适中。此外,行政申诉或许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得直接推翻政府机构决定。低廉的成本和超出预期的效果解释了中国跨国公司对这种制度选择的偏好。


诉讼:大约同样比例的中国投资者会考虑提起诉讼以应对美国官方的不公。虽然组织成本相对较低,但由于美国程序和实体规则的复杂性,中国跨国公司采用这种应对方式时通常会面对较高的信息成本。根据一项研究显示,大多数中国跨国公司经理认为美国法院是独立和中立的。美国司法机构的有效性和独立性解释了为什么如此多的中国投资者,即使通常不愿意在本国环境中起诉政府官员,也会考虑将美国政府代理人告上法庭。


最后,只有少数中国投资者会选择不采取任何行动来回应美国官方的偏见。大多数中国跨国公司并没有做好准备来应对因为美国政府歧视性待遇而可能遭受的损失。正如一位中国高管所指出的,“我们认为不会出现政治风险。美国有成熟的法律体系。我们将业务转移到这里正是因为这里有健全的制度和安全的环境。”对政治风险的低估体现了公司管理者对美国机构的信任。也有些跨国公司不采取行动,这很可能是由于他们之前已经尝试通过各种途径获得补救但并未成功。例如,一家中国大型国有企业集团的美国业务主管下抱怨美国海关的决定随意且武断。然而,尽管公司在面对该机构时频频受挫并遭受损失,但他的公司不再通过正式渠道抗争寻求赔偿,而是选择减少美国业务,因为他们曾经对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提起过诉讼及行政申诉但均以失败告终。


总而言之,对跨国公司不同制度间选择偏好的研究表明,受到美国官员不公平对待的中国跨国公司倾向于选择外交援助、司法和行政审查以及商业协会的支持。这些正式和非正式的风险应对制度或是成本低廉,或是行之有效。投资仲裁是为保护外国投资者免受东道国不公平待遇而设立的国际性正式争议解决制度,但由于其高昂的信息成本,中国跨国公司并没有对其展现出太多兴趣。相比之下,小部分中国跨国公司会考虑利用人际关系、游说或寻求媒体帮助,因为该些制度或是成本高昂或是结果有极大不确定性。另外,只有极少部分公司愿意忍受美国政府的不公而不做出抵抗。


四、企业间制度选择偏好分析


与上一部分在比较制度分析中将中国跨国公司视为一个群体不同,本部分探究并证实了不同企业之间的选择性差异,并在此过程中重点关注于公司不同所有权结构对其选择带来的影响。国有企业获得的制度资源和背景资源与民营企业不同,这种差异可能会影响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受到美国政府不公平待遇的时候做出的制度选择。在前文提到的六种救济制度中,企业所有权的差异会对不同跨国公司对外交援助、游说和行政申诉制度的选择产生影响,而对于其他三种制度的选择,企业所有权的差异对不同跨国公司选择带来的影响并不显著。


(一)所有权效应的相关假设 


先前研究表明,跨国公司与其母国政府的联系与公司获取和利用政府外交资源的能力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通过对现有文献及调查问卷的分析,为了测试不同所有权制度是否会对企业应对美国政府不公正待遇产生影响,作者提出以下六种假设:

假设1:在其他变量相同的情况下,中国国有企业投资者更有可能去寻求来自中国政府的帮助来应对其在美国遭受的不公正待遇。

假设2:在其他变量相同的情况下,中国国有企业投资者会更加倾向于聘请游说团队来应对来自美国的官方偏见。

假设3:在其他变量相同的情况下,中国国有企业投资者更不倾向于用行政申诉来应对美国不公平的政府待遇。

假设4:在其他变量相同的情况下,中国国有企业投资者更不倾向于用诉讼来解决在美国遭到不平等待遇的问题。

假设5:在其他变量相同的情况下,中国国有企业投资者更倾向于使用仲裁手段来应对美国不平等政策。

假设6:在其他变量相同的情况下,中国国有企业投资者会更倾向于寻求商业协会的支持。


(二)统计分析变量


为了测试以上六种假设,作者采用前文提到的2017年美国中国总商会(“CGCC”)的调查数据创造了变量。其中因变量是虚拟变量,代表了调查问卷中六种制度选择。它们分别是:寻求中国政府的帮助(假设1);聘请专业说客(假设2);行政申诉(假设3);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假设4);投资仲裁(假设5);以及,寻求商业协会的帮助(假设6)。被选择的虚拟变量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除了这些因变量外,作者还构建了一个系列自变量和控制变量:国家所有权、美国投资规模、中国投资者的上市状态、中国跨国公司经营所在行业的监管强度,以及投资期限。


表2显示了2017年美国中国总商会调查获得的数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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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三)回归分析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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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对假设1的回归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测试结果证实了假设1。国家所有权与寻求本国外交援助以应对美国官方偏见的倾向呈显着正相关且显著。这种显著正相关体现在表三所有模型分类(模型(1)-(6))中。如前所述,作为国家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国有跨国公司可以更容易、更低成本地获得政府的外交资源。“国字头”的公司对接受政府的帮助感到理所当然。而“普通民营企业可能得不到太多大使馆的关注”,或者他们自己已经形成了一种 “自力更生”的意识。


此外,美国的投资规模带来的影响非常显著。其优势比(OR)小于1,这表明在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受到美国政府机构的不公平对待,在美国经营规模较小的中国投资者更有可能考虑外交援助。对此一种合理的解释是,规模较小的中国投资者将从利用本国政府的外交资源中获益更多。更有可能的是,由于信息成本低且易于获取,这种制度选择对中国小投资者具有吸引力。而相比之下,大型中国跨国公司可以负担得起预计会更有效但同时也更昂贵的应对策略,例如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与这种解释相吻合,回归分析结果(见表6)表明,上市公司更可能用诉讼来应对美国政府的不公正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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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对假设2的回归分析结果如表4所示,测试结果初步支持了假设2。跨国企业的国家所有权比重与跨国企业选择游说方式以应对美国官方偏见的可能性呈显著的正相关性。这种显著正相关性体现在表4所有模型(模型(1)-(6))分类中。如前所述,国有跨国公司在美国承担国家所有权的责任。为了消除不信任和信息不对称,国有企业更倾向于聘请与政府官员关系密切的第三方作为中介。另一可能是国有企业短期盈利压力较小,因此能够承担对游说这种风险应对策略所需要的长期投资,即使游说的结果并不确定。


表4两种模型(模型(1)、(4))显示,中国跨国公司在美国的投资规模与其对游说的偏好呈正相关,但仅呈现微弱的显著性。换言之,在美国投资经营规模较大的中国跨国公司在遭受偏见时更倾向于聘请说客。考虑到这种制度选择的高成本及其效果的不确定性,这一发现也和我们的直觉一致。只有拥有大量长期美国业务的跨国公司才会考虑花重金改善其投资的监管和政策环境。然而,这一正相关性在其他模型中并不显著,因此其正确与否有待进一步研究。剩下的其他变量也均不显著,其具体影响有待通过扩充样本并进行进一步研究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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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对假设3的回归分析结果如表5所示,跨国企业的国家所有权(占大多数即50%以上时)在三种模型中的两种呈现微弱显著性。优势比(OR)小于1,这表明在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受到美国政府机构的不公平对待,大多数中国国有跨国企业不倾向于通过行政申诉解决争议。如前所述,国有跨国公司在美国承担国家所有权的责任。因此,在其他企业眼中看来非常具有吸引力的行政申诉制度,在中国国有投资者的眼中徒有其表而非行之有效。然而,这一相关性在其他模型中并不显著,因此其正确与否有待进一步研究。


此外,投资期限在六个模型中的两个中呈现微弱的显著性。优势比(OR)略大于1,这表明美国市场的早期进入者更有可能考虑申请行政申诉这一制度。由于在美国经营时间较长,这些中国跨国公司可能对行政审查机制的有效性更有信心。另外,投资者的上市状态在四个模型中的三个中具有显著性。优势比(OR)均大于1,这显示了大型上市公司更倾向于选择行政申诉来应对东道国政治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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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


对假设 4 到 6 的回归分析结果并未显示出国家所有权与诉讼、仲裁和寻求商业协会支持三种制度中的任何一种之间具有显著相关性。三种制度的回归分析结果请见表6。


五、结语


全球经济和法律秩序的变革正在进行中。在所有驱动力中,有两个因素最为突出:(1)中国的崛起和(2)中国与美国关系的日益紧张。在这种结构性转变期间,许多在美国投资的中国跨国公司发现自己处于两种势力的交汇点,面临着持续变化和动荡的东道国政治环境。政治风险曾经被认为是在美国投资中极低的一种风险,现在却已经开始困扰着中国的跨国公司。他们将如何应对?


本文对一些现存的学术争议做出了进一步研究,涉及新兴市场外国投资、国家与企业关系、政治风险管理以及投资仲裁。它还为有关中美之间日益紧张的局势和全球经济重新排序的政策制定提供了启示。其研究结果为未来相关主题的研究奠定了基础,例如不同制度策略选择的设想与实际执行之间的差距、跨国公司国有所有权的问题及其可能的影响、跨国公司商业和非商业思维下应对政治风险策略的比较、以及政治风险应对策略及跨国公司的制度选择间的关系。本文的分析还很初步,希望未来能有更多的学者参与相关课题的研究和讨论。

 


本文原文刊登在《哈佛国际法杂志》第62卷,君合专题研究报告经作者授权刊登中文译版。本文作者李继教授获得美国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学位(J.D.)及美国西北大学政治学博士学位(Ph.D.),现任加州大学尔湾分校法学院教授,研究领域包括实证法学和跨国企业的法律环境。

原文:Li, Ji, In Pursuit of Fairness: How Chinese Multinational Companies React to U.S. Government Bias (October 7, 2021). Harvar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Vol. 62, No. 2, 2021.

感谢曾文婷(律师)、成希(实习生)以及曾悦洋(实习生)对本文的翻译及校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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