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1 张红斌 曾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于2021年7月30日联合正式对外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范》”)。这是继2018年5月1日生效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原《管理规范》”)后,在国家层面首次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管理规范》将于2021年9月1日生效,它的出台实现了对地方规则的规范和统一,解决了此前国家和地方规则中存在的测试方案不统一、测试结果不互认、车路协同不到位的现状1,有利于加快推动我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的进行。本文将对《管理规范》的主要内容及对原《管理规范》的修订作简要评析。
一、《管理规范》中对测试方和应用方的准入和管理
在原《管理规范》的基础上,《管理规范》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提出了多项要求,保障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安全进行。
1.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车辆的六点要求
《管理规范》对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车辆提出注册登记、强制性项目检验、人机控制模式转换、数据记录与实时回传等6项基本要求,具体包括:
(1) 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2) 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需提供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3) 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4) 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车辆标识、车辆控制模式、车辆位置、车辆运动状态等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5) 测试车辆应在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测试要求以及道路测试主体的测试评价规程,具备进行道路测试的条件;
(6) 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管理规范》规定的检测验证项目进行检测验证。
与原《管理规范》相比,有如下几点变化:
(1) 在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间转换时要求必须增加提示功能;
(2) 将数据储存期限由3年调整为1年,且要求回传的数据内容中增加了车辆标识信息;
(3) 为了确保测试安全,《管理规范》明确规定:车辆在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过程中,不得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搭载危险货物;
(4) 用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的范围从“乘用车、商用车辆”增加了专用作业车,以满足无人清扫车等使用需求2。
2. 测试主体和示范应用主体的条件
《管理规范》从单位性质、业务范畴、事故赔偿能力、测试评价能力、远程监控能力、事件记录分析能力、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及符合法律法规等八个方面提出测试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 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3) 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4) 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5) 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6) 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7) 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8)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理规范》从单位性质、业务范畴、独立运营能力与责任划分、事故赔偿能力、示范应用方案、远程监控能力、事件记录分析能力、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及符合法律法规等九个方面提出示范应用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2) 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或示范应用运营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3) 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的示范应用主体,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示范应用运营服务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相关协议;
(4) 对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5) 具有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方案;
(6) 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7) 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8) 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9)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比原《管理规范》,《管理规范》有如下几点变化:
(1) 增加了对道路测试主体和示范应用主体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的要求;
(2) 与道路测试主体必须是独立法人单位不同,示范应用主体可以是独立法人单位,也可以是至少其中一个单位具备示范应用运营服务能力且约定了责任划分的联合体。
3.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驾驶人的八项规定
《管理规范》对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驾驶人提出了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经过相关培训并具备应急处置能力、无重大交通违章记录等8个方面的要求,具体包括:
(1) 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2)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3) 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4) 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 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
(6) 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7) 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培训合格,熟悉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示范应用方案,掌握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
(8)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管理规范》明确规定,不得在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过程中在道路上开展制动性能试验。在测试过程中,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应始终监控车辆运营状态及周围环境,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对比原《管理规范》,《管理规范》有如下几点变化:
(1) 增加了对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驾驶人应当无“超员、超载”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要求;
(2) 对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驾驶人要求中由“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记录”调整为“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二、终止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情形
《管理规范》从准入条件对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车辆、主体以及驾驶人分别规定了多项要求,设置了较高的准入门槛,以确保测试的安全。同时,为防止事态的恶化以及风险的扩大化,《管理规范》赋予主管部门在一定条件下终止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权限。测试车辆在测试期间发生下列安全问题之一的,《管理规范》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终止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
(1) 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与安全性自我声明及其相关材料不符的;
(2)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或者被撤销的;
(3) 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为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活动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
(4) 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拘留处罚等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5)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的,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车辆无责任时除外。
与原《管理规范》相同,就终止相关主体进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后能否继续从事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业务,以及是否对该测试或示范应用主体的关联公司产生影响,《管理规范》中仍然没有未做具体规定,同样有待各地在地方规则中加以明确。
三、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为保证测试期间发生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时,追究违法违规方的责任,《管理规范》单独设置了“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章节,明确了交通违法处理和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以及相应的处理和处罚部门,并规定在发生事故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向省、市级主管部门的情况报送要求。具体而言:
(1) 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驾驶人进行处理;
(2) 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管理规范》,在交通违法行为情形下,责任主体为驾驶人;而在交通事故情形下,则需依法认定事故责任主体及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在目前未有更高级别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交通事故责任进行划分的前提下,《管理规范》同样未就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责任进行详细阐释。
与原《管理规范》相比,《管理规范》还新增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每月应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况上报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义务;如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车辆损毁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在24小时内通过信息系统将事故情况上报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未按要求上报的可暂停其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活动24个月,但《管理规范》并未就此处提到的“信息系统”的更多信息进行描述。这一信息系统未来可能是国家层面就智能网联汽车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进行信息汇总的平台。
四、此次修订的重要变化
与原《管理规范》相比,此次修订结合了原《管理规范》自2018年实施以来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具体而言:
(1) 增加了基于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
此次《管理规范》增加的示范应用,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在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前提下,道路测试主体可以进行初始申请或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应用车辆;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不应超出道路测试车辆已完成的道路测试路段或区域范围。即进行道路测试是开展示范应用的前提。
这也是《管理规范》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此前国家层面出台的针对智能网联汽车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制重点主要集中于智能网联汽车的道路测试业务,但就各界关心的智能网联汽车真正上路应用没有明确的规则和指南。此次《管理规范》的出台为智能网联汽车在商业和日常生活中的落地迈出了试验性的一步。
考虑到道路测试主体必须是独立法人单位,但示范应用主体可以是法人单位的联合体,目前《管理规范》也已经明确联合体中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示范应用运营服务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相关协议。即拟推广示范应用的联合主体中只要有一个主体具备相关资格,则该主体可以与其他多领域的专业机构合作开展多种商业模式下的示范应用。
(2) 取消申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通知书”的要求
根据原《管理规范》,申请道路测试的主体应当在通过省、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获得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但在《管理规范》中,这一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道路测试主体仅需要向省、市级主管部门提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并由省、市级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确认。道路测试所用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的申领材料之一也从此前的测试通知书调整为安全性自我声明;且在临时行驶车号到期后,道路测试主体也可以凭有效期内的安全性自我声明申请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而无需重复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我们理解这也是落实简政放权的又一举措,但这并不意味着放宽了对道路测试主体和车辆的安全性的要求。如前所述,《管理规范》中进一步细化了管理部门有权终止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相关规定。
(3) 明确了异地进行道路测试的要求
根据原《管理规范》,已经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测试车辆如需在其他省、市进行测试的,应当重新申请道路测试通知书和临时行驶车号牌。但《管理规范》此次明确,对已经或正在进行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如需增加道路测试车辆数量或在其他省、市进行相同或类似功能的道路测试,道路测试主体可持原相关材料及补充材料(如适用),再次提交至开展道路测试的所在地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特别是对已经按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通过《管理规范》附件1所列自动驾驶功能通用及其设计运行范围涉及的检测项目测试的,不再要求重复进行相同项目的测试。目前各地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材料和测试项目存在一定差别,这一规定能较大地减轻道路测试主体在多地开展道路测试的负担。
(4) 增加智能网联可应用的汽车商业模式范围
原《管理规范》中规定道路测试中不得搭载与测试无关的人员或货物,这一规定将道路测试的范围限定在了乘用车领域,未将智能网联货车进行道路测试的业务考虑在内。
根据《管理规范》的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测试中可以搭载用于模拟货物的配重;同时,在示范应用中可以在规定范围内搭载探索商业模式所需的人员或货物。目前,长沙、上海、北京等地已经开展了载人载物示范应用3,这一修订的规定也与各地出现的载人载物示范应用现状相呼应,为开展以载物为主要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持。
五、结语
此次对《管理规范》的修订进一步响应了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的简化测试通知书申领、异地换发手续及在特定路段和区域探索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等要求4,为智能网联汽车的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提供了更好的政策保障。我们也将持续关注各地结合《管理规范》对已经实施的本地规范性文件可能进行的修订及未来《管理规范》于2021年9月1日实施后的相关动态。
1. 参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一司发布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解读》:http:/https://www.miit.gov.cn/jgsj/zbys/gzdt/art/2021/art_7a727946660849f2b800ab4cdef681d6.html
2. 参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一司发布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解读》:http:/https://www.miit.gov.cn/jgsj/zbys/gzdt/art/2021/art_7a727946660849f2b800ab4cdef681d6.html
3. 参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一司发布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解读》:http:/https://www.miit.gov.cn/jgsj/zbys/gzdt/art/2021/art_7a727946660849f2b800ab4cdef681d6.html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十二)……统一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标准,推动实现封闭场地测试结果全国通用互认,督促封闭场地向社会公开测试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简化测试通知书申领及异地换发手续,对测试通知书到期但车辆状态未改变的无需重复测试、直接延长期限。……
(十三)……在条件成熟的特定路段及有需求的机场、港口、园区等区域探索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