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1 狄青 李若钢 尚怡童
近年来,基于区块链技术而产生的各种去中心化数字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泰达币等)由于其“技术性”及“安全性”在世界范围内成为部分公众热烈追捧的新型“商品”1。由于该类商品的特殊性(主要是“匿名性”和“去中心化”),政府对其的监管措施始终处于摸索、变化过程中,这也导致近些年来涉数字货币的纠纷开始出现并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结合近期办理相关涉数字货币案件的经验,笔者将就数字货币强制执行相关问题分享一些心得。
一、涉数字货币返还案例类型
司法实践中,支持数字货币返还的案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1)数字货币被第三人抢劫、盗窃或侵占
如果在未经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数字货币被第三人强行非法转移(包括抢劫、盗窃或侵占等),则数字货币所有人在民事规范层面享有向侵权人请求返还的权利。在李某、布兰登•斯密特诉闫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采取控制手机、限制自由、殴打和言语威胁等方式,迫使原告将持有的18.88个比特币和6,466个天空币转入被告的指定账户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判定被告返还原告比特币18.88个,或每个按人民币42,206.75元赔偿2。
(2)错误支付数字货币
此种情形下,数字货币持有人因操作失误将数字货币给付至他人账户。在北京薪付宝科技有限公司与陈佃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3,原告向被告实名注册的以太坊账户操作失误支付了20个以太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定被告十日内将20个以太坊打入原告指定账户。
(3)数字货币借用或保管
司法实践中法院同样支持数字货币持有人对出借或交于他人保管的数字货币的返还请求。在王惠与冯志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4,原告向被告出借3.2个比特币,约定双方一起举报第三人的诈骗行为,待公安部门立案后被告应当返还,随后被告拒绝返还,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定被告向原告返还相应比特币。在程刚与北京必易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将3个比特币交于被告进行保管,但被告逾期并未归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应在十日内给付原告3个比特币5。
(4)法定货币转换成数字货币用以逃避债务或隐匿财产
虽然目前我们并未检索到我国有明确的司法案例中存在被执行人将法定货币转换成数字货币用以逃避债务、规避执行或隐匿财产,但结合域外司法实践,6笔者认为实践中有较大可能性存在上述情形,而此种情况下,如何对相关数字货币的返还采取执行措施同样值得重点关注。
二、潜在的可采强制执行措施
司法实践中,数字货币的强制执行存在诸多技术和法律难题。在既有的案例中,法院往往在判项部分表述,“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七日内向原告返还比特币30个”,或“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20ETH(以太币),原告接收账号为XXX”7,但执行法官往往难以依据此类表述直接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其原因在于数字货币的去中心化及隐匿化。
简言之,首先,数字货币的形成机制导致在不知道当事人数字货币地址的情况下难以获得其数字货币的地址及钱包信息。其次,即使获得了当事人的数字货币地址,但因为数字货币没有中央监管、控制机构,与房产查封相比,没有相关的监管机构可以采取协助执行措施;此外,也无法对数字货币本身直接采取现实扣押等执行措施。
因此,数字货币的执行相对较为困难8。总体上看,一方面困难在于“如何获取数字货币信息”,另一方面困难在于“如何对债务人的数字货币采取执行措施”,本文主要侧重第二个方面,前一方面我们将另行撰文分享。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债权人可以尝试通过下述方式对数字货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折价执行
在对数字货币本身强制执行存在技术和法律方面困难的情况下,实践中,法院同样会认定债务人可以返还数字货币的等值法定货币数额9。但必须要注意的是,数字货币和法定货币严禁兑换,我国也不存在合法的数字货币交易场所,因此,原则上,只有当事人之间对数字货币和法定货币的价值进行了约定的情况下,法院才有可能在判决主文中对二者之间的转换作出认定10。
2、返还执行
返还执行的实质意义在于剥夺债务人对于数字货币的处分权,而剥夺数字货币的处分权首先要了解数字货币的形成及交易机制,和持有人的处分机制。简言之,数字货币的本质是区块链上的哈希计算信息,其存储地址由公钥(Public Key)加密,如要对公钥进行解密则需要货币持有人掌握的私钥(Private Key)11,其中公钥是公开的,但公众无法从公钥位置推算出私钥密码,而没有私钥即使是数字货币所有人也无法移转存储地址中的数字货币余额。换言之,公钥是锁,私钥是钥匙,对数字货币采取强制措施实际上是如何控制私钥的问题。在债务人不愿意配合交出私钥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1)当私钥被债务人自身保管时
私钥可以存储于“热钱包”和“冷钱包”中,其中热钱包指的是存储于网络环境下的钱包,此种情况下往往存在第三方平台(如存放于火币网账户),而冷钱包指的是没有联网环境下使用过的钱包(如硬盘、甚至是写到笔记本上)。债务人自身保管私钥主要指的是其将私钥存放在冷钱包中。此种情况下,数字货币所有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第6条,对相关冷钱包进行扣押(即电脑、硬盘等存储设备)。在不知晓对方冷钱包的具体存储载体的情况下,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8条向人民法院申请搜查令,对被执行人的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当然除了采取扣押存储硬件的方式外,如被执行人同意,则法院仍可采取自行设置监管账号受让涉案数字货币的方式进行扣押。
然而,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数字货币所有人往往很难知晓被执行人冷钱包的载体和具体位置12,且法院批准搜查令的可能性较低,此外,即使批准了搜查令,通过简单搜查找到私钥载体的难度依然很大。因此,在私钥存储于冷钱包的情况下,原则上更需要通过对被执行人实施法律后果上的威慑迫使其交出私钥地址,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5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其妨碍执行的行为进行处罚,甚至向公安机关以拒不执行裁定罪报案或提起刑事自诉。当然,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积极配合对此种情况下的强制执行至关重要,因为与完全不知晓被执行人是否拥有相应财产的情况下,知道比特币地址其实相当于知道对方对此具有一定数量的财产,此时如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私钥则更加应从重处罚。13
(2)当私钥被第三方主体保管
当私钥被第三方主体保管的情况下,理论上人民法院可以向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如火币网)发出执行协助通知书,要求对其平台上的相关钱包进行冻结14,但在我国强监管态势下,相关平台均为外国企业运营,因此向外国企业跨境发出执行通知是否会被其遵循仍涉及所在国法律规范的态度和平台自身选择15。目前,我们仅发现1个案例中,法院向相关平台成功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成功冻结了相应数字货币资产16,但我们认为,相关执行措施仍取决于个别法院的司法态度,毕竟在仅有的对数字货币进行强制执行的案件中,法院虽然已经对数字货币进行了执行措施,但如何执行却没有头绪,仍有待上级法院进行认定17。
综上,数字货币的司法执行在实践操作中着实存在较多困难,解决司法执行领域的“执行难”仍有待多方司法工作者共同努力。作为系列经验分享文章的第一篇,本文着重介绍了针对数字货币的具体执行措施,接下来我们会与诸位分享一些我们在数字货币高耗能获取方式清退的大背景下,有关数字货币获取设备托管争议解决的一些心得(●司法实践中的数字货币(二):设备托管争议)。
1、由于数字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及“匿名性”的特点,导致政府或中央银行难以在背后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其“类货币”及“投资工具”属性又使其价值易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较大波动,因此,为避免本国金融体系受到不必要的影响,各国政府普遍对虚拟货币采取谨慎监管态度。自2013年及2017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后,我国境内不再允许比特币交易和其他代币发行融资。此外,2021年5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进一步表示加强对比特币挖矿及交易的监管,因此,我国目前对数字货币采取了较为强硬的消极态度,对非监管数字货币的获取方式进行了逐步清退。
2、(2019)沪01民终13689号,此案中,法院判定比特币价值的依据在于双方当事人对相关数字货币的价值进行了约定,如果直接将数字货币与法定货币进行转换则直接违反目前的监管规定(参见深圳中院(2018)粤03民特719号民事裁定),此外本案二审中当事人自愿放弃“天空币”6,466个的追索。
3、(2018)沪0109民初11568号。
4、(2021)津0105民初2374号。
5、(2019)京0111民初19452号。
6、IN RE the MARRIAGE OF DeSouza, 54 Cal.App.5th 25, 2020;我国逃避执行的刑事案例可参见“陈某枝洗钱案——最高检、央行联合发布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7、(2021)津0105民初2374号;(2019)京0111民初19452号;(2018)京0108民初24805号;(2018)沪0109民初11568号;(2020)苏1183民初3825号。
8、(2020)赣1125执543号;(2021)京0111执522号。
9、(2019)赣0922民初1113号;(2020)京0113民初10586号;(2020)鄂0102民初1574号。
10、(2020)京0113民初10586号;(2020)鄂0102民初1574号;但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相关刑事案例,法院明确的认同了指定的价格评估中心认定的价格,因此也不能完全排除特殊情况下(如在刑事案件中已经对价值作出了认定),可以对相应价值的法定货币进行返还((2020)苏09刑终488号)。
11、公钥源生于私钥,而私钥是系统随机生成的数字和字母的组合,以比特币为例,其私钥由256位无规律字母组成。
12、(2020)赣1125执543号;(2021)京0111执305号。
13、当然债务人可能对私钥进行了备份,此种情况下处罚的威慑力更加重要。
14、目前检索到世界范围内,境外判决几乎均采取此种执行方式,参见英国Vorotyntseva v Money-4 Limited t/a Nebeus.Com [2018] EWHC 2596、Robertson v Persons Unknown, CL-2019-000444, unreported等案判决(英国法院向本国注册的交易所发出冻结命令(Freezing Order)冻结相关钱包中的数字货币),号判决等(法院通过自行设置比特币账号受让比特币的方式进行扣押)。
15、如基于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理论上存在向交易平台所在国申请承认外国判决和执行,并向平台发出执行通知的可能性,但实践操作必然过于冗长和繁杂,成功率仍有待实践检验。
16、(2019)苏0681执3099号。
17、(2019)苏0681执30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