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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合规专题系列文章(三):互联网保险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风险及合规配合——销售误导风险

2021.06.18 邓梁 黄妍

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于2020年6月30日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1中提到,“当前,互联网与保险结合产生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快速增长,碎片化、小额化的互联网保险广泛触达各类消费者,互联网保险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也呈爆发式增长。2019年,银保监会接到互联网保险消费投诉共1.99万件,同比增长88.59%,是2016年投诉量的7倍,销售误导和变相强制搭售等问题突出,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获得感”。


本专题系列的上一篇文章提到,销售误导风险是我国互联网保险存在的主要风险之一,但事实上,更为准确的说法是,销售误导风险是传统保险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都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只不过,在互联网保险的语境下,其相较于传统保险语境下的销售误导呈现出了不同特征。


君合保险团队将通过本篇文章对与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关的防范销售误导的监管规定、典型的销售误导行为表现形式、销售误导防范要求等予以介绍。


一、监管规定


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五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时,既应当遵守银保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也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与金融营销宣传有关的规定2。我们对银保监会相关规定进一步介绍如下。


《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保监发〔2012〕87号)(以下简称“《指引》”)是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与查处人身保险销售误导的主要依据,《指引》采用了“定义+列举”的方式,既对销售误导行为的定义进行了界定,又对销售误导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列举,具有较强的实操性。然而,在实务中,仅关注《指引》是远远不够的,无论是保险机构的自行核查,还是外部法律顾问协助审查,除《指引》外通常还会关注:


  • 银保监会专项发文,例如《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7号)、《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1版)的通知》(人身险部函〔2021〕31号);

  •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及地方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发文,例如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及重庆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最新发布的《重庆市保险业销售宣传行为负面清单(2021)》;

  • 典型案例,包括银保监会发布的消费者保护提示案例以及行政处罚案例;及

  • 银保监会其他相关发文,例如银保监会办公厅于2021年4月针对人身保险公司乱象治理专项工作下发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477号)。


二、界定及表现形式


《指引》第二条3对何谓销售误导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进一步将销售误导行为分为三类——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以及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究其核心含义,可总结为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说明。


如前所述,《指引》对销售误导的主要表现形式进行了列举,但在互联网保险语境下,销售误导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并具备了“互联网”特征。结合银保监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较为典型的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相关的销售误导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从业人员在自媒体平台自行编发非经保险机构统一制定和管理的营销内容;

  • 无资质主体擅自开展保险产品的互联网营销;

  • 非从业人员包装为“保险专家”,对保险产品进行不当解读、不当类比;

  • 对保险产品搞夸大宣传、噱头宣传,如“首月仅需几元,最高几百万保障”“限时限量”等;

  • 对保险产品价格进行简单比较,不详细介绍保险责任,故意隐瞒除外责任、分红收益不确定等重要信息,曲解保险产品条款,宣称“什么都保”;

  • 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与其他金融产品的收益率进行简单/片面对比;

  • 歪曲监管政策、炒作产品“限售、限时、限量”;

  • 承诺保证续保。


三、防范要求及合规建议


银保监会曾于2018年3月下发了《关于防范银行保险渠道产品销售误导的风险提示》,该文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提示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需重点注意销售人员的资质、保险条款关键信息的披露、回访等问题。该文对于保险机构的启发是,保险机构需相对应地对于监管重点提示消费者关注的(即监管重点关注)的领域提前最好合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确保自营网络平台产品页面与保险条款的一致性,重视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等等。


此外,从保险机构合规管理的角度,多数保险机构会定期对相关监管规定进行收集和整理,自行制定行为黑名单(或负面清单),并根据监管发文清单不断对清单进行更新及完善。


四、结语


随着互联网不断深入发展,销售误导行为的表现形式可能愈发多样性,但万变不离其宗,对于保险机构而言最为重要的是应不断加强从业人员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合规意识,规范从业行为,才能从源头上减少销售误导行为。


伴随着互联网保险业务规模的日渐壮大,与互联网有关的风险同样蔓延到了互联网保险领域:网络信息安全风险正在逐渐成为保险机构近年来高度重视及防范的风险之一。特别是,在网络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及实践不断加深加强的监管背景下,如何在业务发展与业务合规之中找到一个平衡点,将成为所有互联网保险业务参与主体需要审视及思考的问题。在互联网保险合规专题系列的后续文章中,君合保险团队将携手数据合规团队,共同推出有关互联网保险领域项下的信息安全及数据保护的专题。


敬请各位读者期待。



1、 原文地址: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12723&itemId=915&generaltype=0

2、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发〔2019〕316号)。

3、《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销售误导,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方式,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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