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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准入指南来啦!——简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

2021.04.11 张红斌 曾洁

对自动驾驶立法而言,2021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围绕自动驾驶,从中央到地方,从人大到部委陆续启动相关立法工作。继2021年3月23日深圳市人大常委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1、2021年3月24日公安部发布《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2之后,2021年4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发布了《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指南(试行)》3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准入指南》”),对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进行了规定。


一、适用范围


2021年3月24日,公安部发布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其中第155条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进行道路测试和通行的相关要求,以及违法和事故责任分担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对自动驾驶的规定将从上位法的角度为其他配套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合规性保障。


《准入指南》主要针对具备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规定了准入指南。在《准入指南》附件四中,对“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功能”、“智能网联汽车”进行了定义。“智能网联汽车”的定义内容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于2018年4月12日联合发布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一致,也与上个月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相同。“有条件自动驾驶”的用语以及定义内容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的规定完全相同,而“高度自动驾驶功能” 的用语以及定义内容则与《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的规定基本一致。


因此,我们认为《准入指南》的适用范围可以理解为系针对自动化分级L3以及L4级别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二、主要内容


《准入指南》包括正文和四个附件;其中正文主要针对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的安全责任(第二条至第四条)和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功能(第五条至第九条)提出了要求,共计十条;附件是对包括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安全保障能力要求(针对第二条)、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过程保障要求(针对第九条)、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测试要求(针对第九条)的细化规定和名词解释。


《准入指南》的正文及其附件对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进行了一系列的具体规定。概括而言,《准入指南》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和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提出了要求。


1.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

  • 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监测服务平台,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

  • 建立覆盖车辆全生命周期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保护车辆及其联网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

  • 依法收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实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仅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后才能向境外提供;

  • 明确告知车辆设计运行条件、人机交互设备指示信息、驾驶员职责、驾驶自动化功能激活及退出方法、软件升级维护等信息。


2.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必备功能

  • 明确驾驶自动化功能及其设计运行条件;

  • 自动探测驾驶自动化系统失效以及是否持续满足设计运行条件,并能采取风险减缓措施以达到最小风险状态;

  • 具备人机交互和驾驶员参与行为的监测功能,并显示驾驶自动化系统运行状态;在需要驾驶员参与的情况下,评估驾驶员的驾驶能力;

  • 具有事件数据记录和自动驾驶数据存储功能,并应满足相关性能和安全性要求,保证车辆发生事故时记录数据的完整性;

  • 满足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和网络安全等过程保障要求,以及模拟仿真、封闭场地、实际道路、网络安全、软件升级和数据存储等测试要求。


3.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准入测试要求

  • 模拟仿真测试要求,包括验证驾驶自动化系统在典型场景和连续场景下的安全性、道路交通规则符合性;

  • 封闭场地测试要求,包括通过封闭场地测试并对测试过程进行记录;

  • 实际道路测试要求,在通过封闭场地测试后,通过实际公共道路连续场景测试,满足车辆测试远程监控与测试数据记录和存储要求并进行记录;

  • 车辆网络安全测试要求,包括防御信息传输安全威胁、合法用户误操作的网络风险和非法盗取、破坏关键数据的威胁等;

  • 软件升级测试要求,保证车辆在安全状态下进行软件升级、升级失败后的安全状态等;

  • 数据存储测试要求,满足多条件下自动进行记录、数据存储多项试验要求且不能被篡改。


三、评论及展望


2020年2月2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网信办、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部委联合公布的《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提出智能汽车的发展战略愿景,明确中国将在2025年形成标准智能汽车的法规标准体系,并将推动出台规范智能汽车测试、准入、使用、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作为主要任务之一。继《道路交通安全法》(征求意见稿)4出台后,规范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和产品准入条件的《准入指南》无疑也是落实《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内容的重要环节。此前国家和地方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大都围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展开,并未涉及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及产品准入环节。此次《准入指南》虽然还在征求意见的阶段,但这一文件的发布是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相关立法的重大进展,对智能网联汽车的研发和生产企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性意义。


同时,《准入指南》也存在着一定的细化空间。例如,未来智能网联汽车行业的参与者可能既包括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也包括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研发企业。这些研发企业可能自行生产,也可能与传统主机厂合作生产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对于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技术要求(特别是附件3《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测试要求》)如何适用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研发企业,可能也是需要讨论的课题。同时,《准入指南》中的多项要求都涉及智能网联汽车研发中的核心技术,尤其是对智能网联汽车中的芯片研发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5,这应值得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研发企业的重视。


《准入指南》将《网络安全法》作为准据法之一,其规定内容中重点强调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各方面与安全相关的规定,也回应了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发展以来各界对于这一新兴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担忧。虽然《准入指南》已经在智能网联汽车的安全指标方面作出了多项规定,但智能网联汽车的产业发展正呈现出日新月异的态势,作为尚未面世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正式上市流通仍然需要更详尽的国家标准以规制其发展。我们也将继续关注《准入指南》的进一步修改和未来自动驾驶其他配套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出台。



1. 参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http://www.szrd.gov.cn/szrd_zyfb/szrd_zyfb_tzgg/202103/t20210323_19416162.htm

2. 参见公安部网站:https://www.mps.gov.cn/n2254536/n4904355/c7787881/content.html

3. 参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https://www.miit.gov.cn/gzcy/yjzj/art/2021/art_cd02c592fffb456ea38789b1ea413802.html

4. 参见张红斌、曾洁《<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的亮点——自动驾驶条款》

5. 参见《加强智能网联汽车准入管理 积极引导企业投资核心技术》:https://finance.sina.com.cn/tech/2021-04-09/doc-ikmyaawa86082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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