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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破产重整对飞机租赁合同的影响

2021.02.11 闫振峰

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自2020年以来全球已有多家航空公司进入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程序1。我国曾经发生两起航空公司破产清算案件2,可能很快会发生航空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我们根据长期以来对飞机租赁业务、破产重整业务的研究和经验,就航空公司破产重整对飞机租赁合同的影响进行了初步分析(大部分分析也适用于发动机租赁合同),希望可以成为法院、破产管理人、出租人的共识,协助利益相关方按照法治化、市场化的思路尽快达成重整方案,最终促成航空公司的重生再造。


一、出租人的债权申报


1、申报范围


在经营租赁合同下,航空公司的主要支付义务包括租金、维修储备金。鉴于航空公司进入破产重整,意味着必然发生了迟延支付的情形,从而产生了迟延支付利息。因此,申报范围包括应付未付的租金和维修储备金、以及因为迟延支付产生的利息。


在融资租赁合同下,航空公司的主要支付义务是租金,市场上比较流行的每期租金构成是等额本金加上当期利息;同样,破产重整意味着必然发生了迟延支付的情形;因此申报范围包括应付未付的租金、以及因为迟延支付产生的利息。


对于未来租金是否可以算作破产债权以及如何计算总额,需要根据破产管理人是否选择终止合同、合同救济措施的相关约定等因素综合考虑判断。


2、申报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根据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和公告确定,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3


二、是否继续履行飞机租赁合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管理人可以决定继续履行飞机租赁合同或者终止飞机租赁合同,并通知出租人;如果破产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出租人,或者自收到出租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则视为解除合同;另外,如果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出租人有权要求破产管理人提供担保,破产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也视为解除合同4。从尽快确定飞机租赁合同状态的角度,出租人有必要在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之后,第一时间与破产管理人确认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三、对租金支付的影响


1、从破产申请到受理破产申请之间是否应当支付租金


从破产申请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这段时间,航空公司并未正式进入破产程序,因此航空公司在飞机租赁合同下的支付义务仍然受合同选择的准据法约束。


2、 受理破产申请之前6个月内支付的租金是否可以撤销


人民法院受理航空公司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如果航空公司已经存在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5;但是对于属于以下情形的个别清偿不能撤销6


(1)      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

(2)      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3)      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4)      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航空公司的基本生产就是航空运输,飞机是开展航空运输的必要生产工具,因此,支付飞机租金应当归为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而进行的个别清偿,不应被撤销。


3、 受理破产申请之后是否应当支付新产生的租金


如果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飞机租赁合同,即继续持有并运营承租的飞机,则受理破产申请之后新


发生的租金应当归为公益债务
7;破产管理人应当随时清偿新产生的租金,当航空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支付所有出租人的租金时,应当对所有出租人等比例进行清偿。8


4、 受理破产申请之后是否应当支付受理前发生的应付未付租金


如果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飞机租赁合同,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应付未付租金归为公益债务还是普通债权,在实践中存在分歧。但是,从前述关于“受理破产申请之前6个月内支付的租金是否可以撤销”、“受理破产申请之后是否应当支付新产生的租金”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法律规定的逻辑是,对于维系航空公司基本生产需要而发生的债务无论发生在受理前还是受理后都应该给予优先保护,基于这样的立法逻辑,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应付未付租金应当和受理后新产生的租金作为一个整体归为共益债务。


四、出租人是否可以取回飞机


航空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之后,如果飞机取回的条件已经满足,出租人可以取回飞机9。鉴于大部分飞机租赁合同都会将迟延付款和破产程序列为违约事件,并将取回飞机列为发生违约事件后的救济措施之一,因此,此时出租人取回飞机的条件已经满足。如果出租人决定取回飞机,应当在重整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提出,延迟提出飞机取回请求可能需要承担额外成本10。如果破产管理人拒绝返还飞机,出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取回权11


我国在加入《开普敦公约》时声明,全面采用《飞机议定书》的第11条选项A,即破产管理人应当在以下较早日期将飞机返还给出租人:(1)受理破产申请后第60天;或者(2)出租人有权取回飞机时。


由于违约事件的发生已经让出租人有权行使取回飞机的救济措施,所以出租人可以在重整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国内法或者《开普敦公约》随时主张取回飞机。


五、破产管理人是否可以要求出租人返还租金保证金


航空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之后,其财产范围主要依据破产受理时点确定12;对于属于航空公司的财产,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13


对于经验丰富的出租人而言,飞机租赁合同都会明确约定保证金付给出租人之后,出租人将无条件地是保证金唯一的、绝对的所有人。这个条款的设计初衷就是为了避免航空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保证金被作为航空公司的财产被追回。另外,飞机租赁合同还会约定,只有航空公司履行完飞机租赁合同下的所有支付义务后,出租人才会将保证金返还给航空公司。如果这些条款在合同准确法下为有效条款,破产管理人不能要求出租人返还保证金。


六、破产管理人是否可以要求出租人返还维修储备金


对于经验丰富的出租人而言,飞机租赁合同都会明确约定维修储备金是补充租金;付给出租人之后,出租人将无条件地是保证金唯一的、绝对的所有人。另外,维修储备金报销的条件是(1)没有发生违约事件且持续存在;并且(2)可报销的维修任务已经按照飞机租赁合同的要求实际完成。如果这些条款在合同准确法下为有效条款,破产管理人不能要求出租人返还维修储备金。


七、破产申请受理之后出租人是否可以用保证金来抵消应付未付款项


对于经验丰富的出租人而言,飞机租赁合同都会明确约定,当航空公司发生应付未付的违约事件时,出租人可以用保证金来抵扣应付未付金额,此后航空公司必须在约定期限内立即补足保证金;另外,当航空公司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时,出租人有绝对的权利来决定对各到期债务的抵充比例、顺序和方式;即使航空公司可能就款项分配做了任何指定或指示,上述款项也应根据出租人决定的抵充比例、顺序和方式来分配。


破产申请受理之后,即使保证金被认定为航空公司的应收账款,出租人依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来行使抵消权,除非被抵消的债务属于不可抵消的情形14


八、破产申请受理之后出租人是否起诉航空公司要求支付租金


一般而言,受理航空公司的破产申请之后,所有以航空公司为一方的诉讼和仲裁都会中止,在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诉讼事务后继续进行,除非是债权人针对航空公司提起的是给付之诉15


另外,债权人对航空公司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将不再受理16,但如果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可以提出债权确认之诉17。理论上,前述不再受理的范围应当仅限于普通债权,对于应当随时偿付的公益债务,如果破产管理人拒绝支付,债权人应有权提取诉讼。如之前分析,如果破产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飞机租赁合同,则飞机租金属于公益债务,应当随时清偿;如果破产管理人拒不清偿,则出租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清偿。


1.Latam Airlines、Avianca Airlines、Virgin Australia、South African Airways等

2.东星航空、翡翠航空。

3.《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4.《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5.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6.《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五条,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六条,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二)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三)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7.《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

8.《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

9.《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六条,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条,债务人重整期间,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权利人的财产,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违反约定,可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外。

10.《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

11.《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8条,……

接管过程中,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权利人可以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诉讼期间不停止管理人的接管。

12.《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13.《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

14.《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一条,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使抵销权,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

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15.《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0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诉讼事务后继续进行。债权人已经对债务人提起的给付之诉,破产申请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但是在判定相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时,应当注意与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协调。

16.《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

(四)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17.《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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