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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解析

2020.08.01 武雷 肖娴

导语:2020年6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标准》”),将原有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规则》、《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予以废止。此次《实施标准》的发布,统一了深交所原有不同板块的纪律处分标准,对深交所纪律处分的适用情形作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深交所在相关起草说明中也指出,《实施标准》“有助于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进一步强化事后监管,压实市场主体违规责任”。我们认为,在创业板改革试点注册制的背景下,《实施标准》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了深交所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监管中所发挥的自律管理作用,随着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逐步深化,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作用也将日益加强。


此外,由于交易所自律处分对上市公司再融资、董监高任职资格、股份减持等事项影响较大,本文将对《实施标准》的内容进行归纳总结,提示相关风险点,以期对上市公司的合规运作以及风险预判提供有益参考。


一、 上市公司纪律处分的适用对象



《实施标准》第2条将下列主体列举为深交所纪律处分的适用对象: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

2、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3、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风险提示:


对于违反深交所业务规则的主体,除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对方及相关人员、保荐人,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也可能成为深交所纪律处分的对象。


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的种类


《实施标准》第3条规定深交所可以作出以下形式的纪律处分:


1、通报批评;

2、公开谴责;

3、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

4、建议法院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

5、暂不受理专业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

6、收取惩罚性违约金;

7、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风险提示:


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是深交所纪律处分中最为常见的形式,但根据《实施标准》规定,深交所在不同违规事项中,还可以对不同类型的责任人作出以下处分:(1)对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适用认定为不适当担任相关职务;(2)对于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适用暂不受理业务文件;(3)对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适用建议法院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4)对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取惩罚性违约金。


三、上市公司纪律处分的适用情形


(一)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


《实施标准》第9条规定,深交所可以对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或者红筹公司信息披露境内代表等职务的处分,该处分的具体适用标准如下:


认定年限

适用类型

3年、5年、10年

1、对上市公司两项以上达到公开谴责标准的违规行为均负有主要责任;

2、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最近24个月内曾被本所予以公开谴责或被3次通报批评;

4、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身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且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关注以下可能触发被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的情形:


(1)对公司两项以上达到公开谴责标准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的;

(2)在最近24个月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被通报批评的;

(3)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被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的期限可能为3年、5年、10年或者终身。


(二) 收取惩罚性违约金


《实施标准》第10条规定深交所有权向特定主体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具体适用标准如下:


适用主体

适用情形

违约金金额

上市公司

1、最近12个月内曾被本所予以两次公开谴责;

2、涉及财务造假、资金占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形严重,情节恶劣,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3、其他情节严重、违规性质恶劣的情形。

3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或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的。

1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风险提示:


收取惩罚性违约金主要针对特定主体和特定类型的违规行为:


(1)在收取对象上,深交所可以向上市公司,也可以向对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的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取惩罚性违约金。

(2)适用惩罚性违约金的特定情形包括:最近12个月内两次被公开谴责的;涉及财务造假、资金占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健康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暂不受理专业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


《实施标准》第41条规定,保荐人、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深交所可以在3个月、6个月、12个月或者36个月内不受理上述机构或从业人员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


风险提示:


暂不受理业务文件的适用条件包括所出具的业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情节特别严重”的。但对何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实施标准》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参考《实施标准》第7条对“情节严重”的规定,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适用暂不受理业务文件的处分需要满足的条件实质上较高。此外,根据《实施标准》的规定,暂不受理业务文件的期限可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或36个月。


(四)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


在深交所纪律处分中,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是最为常见的处分形式。此次《实施标准》的制定,对于多种类型的违规行为中,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的适用标准作出了明确、详细规定。下文将分为“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和“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两类,就不同违规事项中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的适用标准进行梳理总结。


1、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


(1) 信息披露违规


类别

违规事项

处分措施

定期报告

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报、半年报。

公开谴责

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季报。

通报批评

财务会计报告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

(三)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或者被监管部分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公开谴责

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存在情节严重情形的。

通报批评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者涉及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差错更正,导致净利润、利润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等发生重大变化且情节严重的。

公开谴责

上述违规行为导致净利润、利润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通报批评

业绩预告

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及其修正公告,或者披露的业绩预告及其修正公告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情节严重的。

公开谴责

上述情形不存在情节严重情形的。

通报批评

关联交易

未履行审议程序或未及时披露,涉及交易金额累计超过1亿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情节严重的。

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审议及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公开谴责标准的。

通报批评


风险提示:


a)定期报告披露方面,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报、半年报的,可能被处以公开谴责。

b)财务数据披露方面,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且情节严重的,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并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以及对财务报告进行差错更正导致净利润、利润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属于公开谴责的适用情形。

c)关联交易公开谴责的适用标准予以了明确,未履行审议或未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1亿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以上的,可能受到公开谴责处分。


类别

违规事项

处分措施

临时报告

(一)上市公司违规行为涉及的资产总额超过1亿元且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二)上市公司违规行为涉及的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且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三)上市公司违规行为涉及的损益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四)上市公司违规行为涉及(交易)金额超过1亿元且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等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

(六)违反信息披露程序,以其他方式代替正式公告,或未按法定渠道披露对投资者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或向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报送、传递重大未公开信息;

(七)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误导,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数量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披露违规情形。

公开谴责

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其他信息披露违规情形,未达到公开谴责标准的。

通报批评

权益变动

上市公司收购人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或者在报告、公告等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违反禁止买卖股票规定及其他相关义务的,情节严重的。

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未及时披露且情节严重的。

通报批评


风险提示:


a)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重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信息披露违规,若相关交易在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损益金额、交易金额等方面达到《实施标准》规定金额和占比的,可能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的处分。

b)对于上市公司收购中存在的权益变动披露违规,公开谴责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未按规定对权益变动及时进行公告披露的,或公告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二是违反限制期内禁止买卖股票的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c)对于上市公司股东未及时披露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适用公开谴责的处分应同时具备:一是所涉股份比例需达到5%以上(含5%);二是未及时披露且情节严重的。


(2)规范运作违规


类别

违规事项

处分措施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一)被占用资金日最高余额为1000万元以上;

(二)被占用资金日最高余额占以该日为基准的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

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未达到公开谴责标准的。

通报批评

提供财务资助

上市公司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参照适用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开谴责标准。

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或者信息披露义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向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资助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情节严重的。

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担保余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超过10%,情节严重的。

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滥用权利,指使或实施以上市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名义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违规提供担保,担保余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超过10%。

通报批评

违规对外担保未达到公开谴责标准的。

通报批评

募集资金管理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一)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违规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或者财务性投资,或者直接、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金融类企业除外),涉及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二)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或者信息披露义务,涉及金额超过1亿元或超过当次募集资金净额30%;

(三)其他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严重情形。

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未达到公开谴责标准的。

通报批评


风险提示:


针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提供财务资助、违规对外担保以及募集资金管理违规事项,公开谴责的适用有相应的金额标准。对于未达到相关金额标准的违规行为,深交所可以做出通报批评的处分。


类别

违规事项

处分措施

股东大会、董事会事项违规

上市公司涉及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一)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前已实施,所涉事项达到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开谴责数量标准,或者其他公开谴责数量标准;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相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未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四)其他涉及股东大会的严重违规情形。

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涉及股东大会的违规事项未达到公开谴责标准的,或者涉及董事会相关违规事项的。

通报批评

承诺履行

上市公司未履行承诺,该承诺事项涉及的金额较大且情节严重的。

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未履行承诺,但未达到公开谴责标准的。

通报批评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存在下列涉及承诺事项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声明及承诺书,经本所多次提醒后仍未签署;

(二)前述的声明事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违反其作出的公开承诺,数额较大。

公开谴责

上述人员存在涉及承诺的违规行为,未达到公开谴责标准的。

通报批评

未按计划增持

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按披露的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增持,涉及违规金额较大且情节严重的。

公开谴责

上述人员未等未按披露的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增持,未达到公开谴责标准的。

通报批评


风险提示:


a)股东大会事项违规,情节严重的,可能导致公开谴责的处分;董事会事项违规,适用通报批评。

b)上市公司及董监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各方等不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涉及金额较大且情节严重的,可能受到公开谴责。

c)上市公司股份增持未按照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的,涉及违规金额较大且情节严重的,可能导致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3)证券交易违规


类别

违规事项

处分措施

窗口期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和重大信息公开披露的敏感期(窗口期)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涉及成交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情节严重的。

公开谴责

上述人员在窗口期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涉及成交金额在500万以上且未达到公开谴责标准的。

通报批评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涉及成交金额超过1亿元且情节严重的。

公开谴责

上述人员在窗口期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涉及成交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未达到公开谴责标准的。

通报批评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本所参照前两款对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纪律处分。

公开谴责/通报批评

减持违规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违规减持金额、比例,以及造成的市场影响等,对相关当事人予以纪律处分。

公开谴责/通报批评

权益变动未披露、未停止交易

通过本所的证券交易等方式,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要求,但未按规定停止买卖或者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违规股份比例达到或者超过3%且情节严重的。

公开谴责

上述违规事项涉及违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1%,但未达到公开谴责标准的。

通报批评

被动减持违规

因强制平仓、司法强制执行等被动性因素,导致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规进行证券交易,除存在恶意规避的情形外,比照主动违规的处分标准,视情形减轻或者免除纪律处分。

公开谴责/通报批评/免于处分


风险提示:


a) 窗口期内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对于不同主体,视情节予以不同处分:上市公司董监高窗口期内违规交易的,成交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谴责,成交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未达到公开谴责标准的,予以通报批评;上市公司控股东、实际控制人窗口期内违规交易的,成交金额超过1亿元且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谴责,在1000万元以上且未达到公开谴责标准的,予以通报批评。此外,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窗口期内交易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相关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将受到相应处分。

b)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违规行为,未规定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具体适用标准,而是“综合考虑当事人违规减持金额、比例,以及造成的市场影响等,对相关当事人予以纪律处分”。目前在深交所减持违规的纪律处分中,予以通报批评的情形较为常见。

c)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权益变动中,违反规定,未履行公告披露以及停止交易的,涉及违规股份比例达到或者超过3%且情节严重的,适用公开谴责;违规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1%的,但未达到公开谴责标准的,适用通报批评。

d) 对于因强制平仓、司法强制执行等因素导致的权益变动披露违规的,对于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适用标准未规定相应指标,而是“比照主动违规的处分标准,视情形减轻或者免除纪律处分”。目前在深交所被动减持违规的纪律处分中,予以通报批评的情形较为常见。


2、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及其他


类别

违规事项

处分措施

保荐人、保荐代表人违规

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一)对上市公司达到公开谴责标准的违规事实负有主要责任;

(二)上市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受到本所公开谴责处分,保荐人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三)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严重违规情形。

公开谴责

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对上市公司达到通报批评标准的违规事实负有主要责任,或对上市公司达到公开谴责标准的违规事实负有次要责任;

(二)上市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受到本所通报批评处分,保荐人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三)在持续督导期间未按本所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

(四)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五)拒不配合本所监管;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通报批评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规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一)对上市公司达到公开谴责标准的违规事实负有主要责任;

(二)上市公司经审计的定期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财务报告存在虚假,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责,对重大会计差错或财务报告虚假负有责任;

(三)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严重违规情形。

公开谴责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对上市公司达到通报批评标准的违规事实负有主要责任,或对上市公司达到公开谴责标准的违规事实负有次要责任;

(二)上市公司经审计的定期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财务报告存在虚假,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责,对重大会计差错或财务报告虚假负有责任;

(三)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时,对明显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事项仍发表无异议的结论性意见,且情节严重。

通报批评

破产管理人及其管理人成员违规

破产管理人及其管理人成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视情形对其予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者建议法院更换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的纪律处分:

(一)未按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二)未按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应披露重大事项;

(三)未及时在定期报告上签字确认或盖章,影响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严重违规情形。

公开谴责/通报批评/建议法院更换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


风险提示:


(1)若上市公司相关违规事项达到公开谴责标准的,且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对于相关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的,则适用公开谴责的处分;若违规事项仅达到通报批评标准,或者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达到公开谴责标准的违规行为仅负有次要责任的,则适用通报批评。 

(2)对于出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视情节轻重可能受到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 上市公司纪律处分中的考量因数


《实施标准》还确立了以下原则,可能影响纪律处分决定的作出:


1、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


《实施标准》第5条规定,深交所在作出纪律处分决定时可以综合考量相应的主客观因素,并对纳入考量范围的事项进行了列举,其中主要包括:违规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违规行为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导致;是否掩饰、隐瞒违规行为,或者采取补救、纠正措施;是否主动向交易所报告;是否配合调查或者干扰、阻碍调查;违规金额占相关财务数据比重;违规行为是否对公司证券上市、停复牌、终止上市、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股权激励计划等重大事项造成影响;是否受到相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查处等。


2、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适用情形


在涉及达到公开谴责标准的多项违规事项中,“情节严重”是决定能否适用公开谴责的重要条件。《实施标准》第7条对“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详细列举,违规事项存在以下情节的可能受到公开谴责的处分:导致证券及衍生品种价格异常波动、非正常停牌或交易状态变更的;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的;影响上市公司再融资、股权激励实施条件的;影响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上市条件的;违规金额巨大的,远超相应纪律处分标准的;违规行为持续时间长的;最近12个月内曾因同类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受到深交所纪律处分的;干扰、阻碍调查或拒不配合深交所采取相关措施的。


3、明确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的情形


《实施标准》第8条列举了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的情形,主要包括:在违规行为发现前主动纠正、向交易所或监管机构主动报告的;对违规行为已采取补救或纠正措施并消除影响的;违规行为是由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造成的。


4、规定纪律处分以外的自律监管措施


《实施标准》第3条规定,对于未触及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违规行为,深交所可以视情形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示等自律监管措施。


5、明确对同一主体多个违规事项的处理方式


《实施标准》第4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多个达到纪律处分标准违规行为的,原则上合并处理,并按其数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最重处分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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