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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海南自由贸易港方案在外资负面清单方面的变化

2020.06.24 郑宇 贾璐

为实施全面深化改革和试验最高水平开放政策的独特优势、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0年6月1日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下称“海南方案”)。


海南方案在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方面有许多重大举措,其中包括了在外商投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方面推出与全国版负面清单1和自贸区负面清单2相比更少的外资准入限制。本文旨在比较在外资准入限制管理方面,海南方案与全国版和自贸区版负面清单的区别。


海南方案中涉及外资准入管理进一步开放的领域主要有:


  1. 金融业

  2. 增值电信业务

  3. 基础电信业务

  4. 高等教育


下表就上述领域在海南方案和全国版及自贸区版负面清单中的不同规定进行简要比较:



海南方案

全国版负面清单

自贸区版负面清单

1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落实金融业扩大开放政策(第二条第11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独资合资金融机构(第三条第6点)。

证券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该外资股比限制已于2020年4月1日起取消3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该外资股比限制已于2020年4月1日起取消4


期货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该外资股比限制已于2020年1月1日起取消5


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该外资股比限制已于2020年1月1日起取消6


(注:将于2020年7月23日生效的2020年版全国版负面清单中,上述各项股比限制已相应删除)

(同全国版负面清单)

2

开放增值电信业务,逐步取消外资股比等限制(第二条第18点)。

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7(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


但信息服务业务(仅含应用商店)、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外资股比可突破50%8

3

安全有序开放基础电信业务(第二条第18点)。

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同全国版负面清单)

4

允许境外理工农医类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独立办学,设立国际学校(第三条第12点)。

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

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


(注:将于2020年7月23日生效的2020年版自贸区版负面清单中,除上述非学制类职业培训机构外,学制类职业教育机构也被进一步放开,可由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独立设立。)


从上述比较可以看出,就金融业的开放而言,全国版和自贸区版负面清单中的相关股比限制已陆续在2020年的1月和4月取消,因此在该领域海南和全国其他地区的政策应不存在大的差别。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一直以来对外资准入有比较大限制的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境外高校来华办学等方面海南将有较大的突破。但海南方案中对于如何及何时“逐步取消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和“安全有序开放基础电信业务”并没有详细说明。此外,对于允许独立办学的境外理工农医类高水平大学,如何界定“高水平”也尚未有明确的标准。我们期待后续的相关政策可以尽快出台,以便明确海南在该等一直以来备受外资关注的重点领域的开放时间表和具体要求。 


1. 全国版负面清单指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于2019年6月30日颁布并于2019年7月30日起实施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2. 自贸区版负面清单指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于2019年6月30日颁布并于2019年7月30日起实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3. 根据证监会于2020年3月13日发布的通知《证监会明确取消证券公司外资股比限制》,自2020年4月1日起取消证券公司外资股比限制。

4. 根据证监会于2019年10月11日发布的通知《证监会明确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时点》,自2020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基金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

5. 根据证监会于2019年10月11日发布的通知《证监会取消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自2020年1月1日起,取消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

6.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于2019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明确取消合资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时点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可达100%。

7. 虽然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三项在全国版负面清单中已取消外资股比的限制,但由于工信部尚未就该等政策在全国(除自贸区外)的落实下发进一步的具体执行文件,目前实践操作中,在非自贸区范围内,该三项业务仍存在不超过50%的外资股比限制 (参见《外资电信自贸区一盘棋- 上海自贸区外资增值电信试点政策推广》 2020年6月19日《君合法律评论》,作者:张岳、熊一斌)。

8. 根据自贸区版负面清单及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5月9日发布的《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做好相关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通信〔2020〕72号),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原有区域(28.8平方公里)的试点政策推广至所有自贸试验区执行。前述试点政策主要指2014年1月6日实施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中相关政策。相较于全国版负面清单,上述试点政策包含放开信息服务业务(仅含应用商店)、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两项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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