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19 谢青 秦天宇
2020年5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以及起草说明(以下简称“《起草说明》”),本次修订的背景为落实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支持外国银行在华分行(以下简称“外资分行”)申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在此基础上,《征求意见稿》统一了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要求,并且进一步完善了基金托管业务的监管安排。
以下我们简要梳理了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 明确外资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准入条件
在现有准入条件基础上,证监会统筹考虑外国银行总行与在华分行资产规模和业务经验,明确了外资分行及其总行需额外满足的条件。就外资分行本身,其需满足持续经营3年以上,经营业绩与资产质量良好,具备与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就外资分行总行而言,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已与证监会或者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近3年各项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受到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
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基金托管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以及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 提高基金托管人净资产准入要求
《征求意见稿》将现行规则规定的基金托管资格申请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的最低要求由20亿人民币提升至200亿人民币。根据《起草说明》,提高该等净资产要求的原因是:(1)已获得托管资格的机构通常需要同时取得结算资格,以满足基金托管完整业务链条要求,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代理人管理工作指引》,商业银行申请托管结算业务资格的,需要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400亿元的要求,因此,400亿元成为基金托管人事实上的从业基准线;(2)参照成熟市场经验,基金托管人通常均要求由较强资本实力。我们认为,提升净资产要求有助于基金托管业扶优限劣,同时有效提升基金托管人的责任承担能力。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外资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质的,其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可按境外总行计算。我们理解,该等安排的逻辑在于《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外资分行的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因此允许外资分行可使用其境外总行的财务指标。需要注意的是,已经在中国境内成立法人银行的外国银行,并不适用于前述计算原则,这将导致如果外国银行以境内法人银行申请托管资质的,或将面临更高的净资产等财务指标。
三、 明确外资分行总行职责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外资分行总行职责:
明确外资分行责任由总行承担,同时,进一步要求如外资分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应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中约定其总行履行的各项义务,包括外资分行总行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发生重大风险或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时应当按照中国法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等。
要求外资分行总行应当根据其分行托管规模,建立相应的流动性支持机制。
就监管而言,《征求意见稿》明确外资分行总行所在地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已与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四、 明确信息系统跨境部署和数据跨境流动相关要求
由于外资银行分行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可能会涉及到数据跨境流动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基金托管人应当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保护基金业务数据及投资者信息安全,防范信息泄露与损毁。除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机构、个人提供基金业务数据及投资者信息。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外资分行在申请基金托管资质时应当递交总行与该分行之间系统隔离、访问控制、信息隔离等安全保障制度及措施,以及规范数据跨境流动管理的说明文件。该等系统隔离、访问控制、信息隔离的具体要求,有待证监会进一步明确。
五、 优化申请流程
《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证监会已经将基金托管业务审批程序改为“先批后筹”,即申请机构应当先提交申请,获得证监会核准后开展筹备工作,通过证监会派出机构现场验收后向证监会申领业务许可证,方可正式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我们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根据“先批后筹”的审批流程调整简化了申请资料,例如执业人员名单、系统运行测试报告等无需在申请阶段提交,而是放入现场检查环节落实,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申请人在准备申请资料阶段的负担。
六、 其他
除前述修订外,《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监管安排,包括:(1)要求基金托管人建立健全结算风险防控制度和监测系统,持续督促管理人采取措施防范风险;(2)允许在基金托管协议中约定由托管人提供短期融资支持,以应对基金产品的流动性风险;(3)加强对基金托管业务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以授权、承包、合作等方式开展基金托管业务;(4)要求建立托管产品及基金管理人的准入标准和准入程序;(5)明确基金托管人应持续满足准入要求。
我们的观察
截至目前,仅有渣打银行一家外资银行获批基金托管资格。汇丰银行、花旗银行以及德意志银行均已于今年4月递交了基金托管资格核准申请,目前尚在材料补正阶段,且这些外资银行均以境内设立的法人银行为申请主体申请基金托管资质。《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将使得在境内拥有外资分行的外资银行也可以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我们将持续关注并及时与我们的客户分享最新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