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是继2016年通过《固废法》之后的第五次修正,截至目前,我国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方面的立法已经相对完善。本文将梳理新《固废法》的重点变化,并基于此提醒企业(特别是工业企业)注意在固体废物管理方面的一些重点合规要求。
一、 新《固废法》的重点变化有哪些?
相比现行《固废法》,我们将新《固废法》的一些实质或重大的变化简要归纳如下:
1.明确环境污染责任的主体。新《固废法》结合参与方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将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主体均认定为环境污染责任主体,环境污染责任的主体更广(现行《固废法》下为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
2.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自主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可由建设单位进行自主验收(现行《固废法》要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提出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要求,实现固体废物信息化追溯(现行法律仅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4.明确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时,应对受托方进行资格和技能核实,并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否则将与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5.明确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6.明确固体废物产生企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且执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实现了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衔接。
7.大幅加重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方面对新增违法行为规定罚则,例如,针对新增的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要求,若未建立台账并如实记录,企业将可能面临“5-2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还可能面临责令停业或关闭”的处罚;另一方面对现有罚则进行调整,实质上加重了处罚,例如,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企业所面临的处罚从现行《固废法》规定的“1-10万元罚款”修改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8.从《固废法》的立法层面增加了对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包括经济罚款和行政拘留。例如,针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能面临5-50万元罚款,并且可能面临10-15日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10日拘留)。
二、 新《固废法》项下企业应注意的合规重点事项有哪些?
1.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要求。新《固废法》将固废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而排污许可证是环保部门的重要执法依据,固体废物产生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要求进行生产和排污。
2.完善企业内部合规制度。新《固废法》提出了固体废物产生至处置全过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固体废物追溯体系、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度等多项制度体系或要求,企业应依法制定或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培训和管理、贯彻落实该等制度,并通过定期审查和改进来实现和提升合规管理。
3.加强供应商管理。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过程中应谨慎履行法定义务。新《固废法》加强了固体废物产生企业的法律责任,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时,应对受托方进行资格和技能核实,并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三、 结语与建议
此次修订对《固废法》的条文结构和内容均作出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和修改,对企业违法行为的类型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处罚力度显著提高,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环境违法成本和环保合规压力。企业须及时根据新《固废法》的规定建立或完善内部合规制度,提高管理水平,防范环境违法风险。如您有任何具体的问题,欢迎邮件联系我们:ecoenvpro@junh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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