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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管控下企业如何保障防疫物资顺利出口

2020.05.12 汤伟洋 陈锋 陈克炳 张旭东

3月底以来,国家出台了多个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管制的规定。在国家严控出口质量和海关从严、从重查处违法出口行为的高压背景下,企业稍有不慎就可能面临无法出口,乃至被海关处罚等严重问题。为方便企业了解防疫物资出口的主要风险点和注意事项,我们专门对4月份以来多地海关查处,包括海关总署公布的3批典型案例在内的50起1违法出口案件进行了梳理,期待能对顺利出口防疫物资有所帮助。


一、 总体情况


(一)以逃避法定出口商品检验和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行政案件为主,兼有刑事案件


该50起案件涉及的违法行为包括:逃避法定出口商品检验、出口商品检验不合格、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其中申报不实和逃避出口法定商品检验行政处罚案件占了绝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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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类型

案件数

逃避法定出口商品检验

15

申报不实

31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2

其他

2



除以上已查处的案件外,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我们的相关案例处理经验,我们分析违法出口防疫物资涉及的违法行为大体包括(与出口有关法律规定及责任详见附件一):

1、刑事违法行为:


(1)逃避商检罪;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2、行政违法行为:

(1)逃避法定出口商品检验;

(2)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3)法定检验商品出口检验不合格;

(4)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

(5)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

(6)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7)出口侵犯知识产权商品;

(8)报关企业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导致申报不实;

(9)违反医疗器械监管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


同一行为违反了多个法律规定,在行政处罚时,将被海关依据处罚更重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涉及违反海关出口监管规定和医疗器械监管规定的,可能同时面临海关和医疗器械主管部门的共同查处。


(二)涉及物资以口罩为主


被处罚的案件中,涉及的商品主要为口罩,包括医用和非医用口罩。此外,部分案例还涉及防护服、护目镜、洗手液、红外体温检测仪等防疫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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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物资

案件数

口罩

33

防护服

5

手套

2

消毒液

2

同时涉及多种物资

4

其他

4


(三)除个别情况外,处罚从重


该50起案件处罚大多从重,涉及逃避商检的处罚幅度基本上为商品价值的10%-20%左右,涉及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很多均为按最高幅度(3万元)处罚。


二、 主要风险点及容易构成违法的行为分析


从这些处罚案件的违法情节上分析,主要风险点和容易构成违法的行为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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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出口注意事项


根据前述相关案例,以及我们处理相关案件的经验,我们建议企业在当前政策高压背景下出口防疫物资需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不能寄望通过将医用物资伪报为非医用物资,或者通过夹藏、夹带、伪报、瞒报等方式逃避法定检验、提交医疗器械注册证等防疫物资出口监管要求。该类行为将可能被从重处理,甚至按刑事犯罪移送地方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二)加强出口物资生产、运输、存储管理和质量管控,避免出现破损、破包、霉变、质量不合格等问题,陷入出口检验不合格无法出口的境地,甚至被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将涉及刑事责任风险。


(三)除法律规定的责任外,还需关注海关总署在通报典型案例中提到的各种严厉措施(见附件二),避免给企业信用级别、AEO认证和出口经营资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出口前建议重点核实产品的医用和非医用属性及鉴别标准,加强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出口企业等各方的资质审查,避免因对商品属性认识错误或报关时缺少相关资质证书影响物资出口。


(五)在当前高压管控的背景下,特别要加强出口申报管理和报关企业工作质量监督等工作,避免出口时发生诸如品牌、数量、规格、价格、税号、生产企业信息、生产标识、质量标准等方面发生申报错误,提前准备好出口质量声明、医疗器械注册证等必要资料,避免导致本可以顺利出口的物资因工作疏忽等问题被海关查扣和处理。


(六)关注不同违法行为的构成条件差异,在被海关等主管部门查处的第一时间内,尽快、尽量设法收集证据,澄清有关事实,特别是要注意避免被海关等监管机关按刑事调查的方向进行侦办。


(七)当下防疫物资出口监管要求十分细密而且频繁调整,建议高度关注,随时注意了解监管政策的变化。君合也将持续跟进,及时发布相关提醒和分析、建议。

 

附件一:防疫物资出口主要法律责任体系


违法行为

主要处罚依据

处罚情节

违法责任

逃避法定出口商品检验的行政违法行为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逃避商检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条

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2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使用、出口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商品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出口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商品

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

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出口商品冒充合格出口商品

责令停止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口检验不合格但可进行技术性处理的法定检验商品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或者经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查验不合格

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

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

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出口侵权商品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

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报关企业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导致申报不实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即申报不实)规定情形

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附件二:海关总署典型违法案例通报中所列管理措施


根据《海关总署通报三起违法违规出口医疗物资典型案例》3、《海关总署通报第二批违法违规出口医疗物资典型案例》4、《海关总署通报第三批违法违规出口医疗物资典型案例》5中所列提醒:


出口医疗物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的生命健康,海关将依法履行医疗物资出口法定检验的职责。进出口企业、报关企业、出入境快件企业、交通工具所有人和运营人等参与出口医疗物资的市场主体,在出口医疗物资时必须严格履行如实申报的责任。对如实申报的守法企业,海关将一如既往提供通关便利;对于通过伪瞒报、夹藏、夹带等方式逃避法定检验,或出口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医疗物资冒充合格的违法、失信企业,海关不仅给予行政处罚,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海关还将采取下列惩戒措施,让违法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一、 企业被行政立案调查的,正在申请认证高信用企业的,海关将终止认证;处罚决定作出后,处罚信息将作为企业信用管理的依据,降为失信企业的,海关将对其进出口货物采取100%查验、全额担保、不适用“两步申报”制度、不予免除查验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不适用汇总征税制度等惩戒措施。


二、 企业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暂停适用相应高信用企业管理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认定为失信企业,对其采取上述惩戒措施。


三、 企业违法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后,海关将根据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将被处罚企业的违法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开展协同监管或联合惩戒。包括限制申请配额、限制申请国家财政资金支持、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及限制向金融机构贷款等。


四、 企业被处罚的,海关将向商务主管部门通报企业被处罚信息,由其暂停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海关根据商务主管部门的决定对该企业的进出口货物不予办理报关验放。


五、 从事市场采购的企业违法的,海关将企业的被处罚信息通报商务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其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资格。  


六、 报关企业、出入境快件企业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海关在对其处以罚款的同时,将视情节暂停其报关业务。


七、 海关将加大对被处罚单位违法情事的曝光力度,除在海关总署、直属海关互联网站和地方信用网站公开被处罚单位相关信息外,还将通过微博、微信等客户端以及各种媒体将案件信息公之于众,使违法者无处遁行。


1.数据来源包括主要海关公布的处罚决定、海关总署公布的3批典型案例,为不完全统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三条: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

(四)多次逃避商检的;

(五)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ztzl86/302414/302415/gmzy/2879222/3001671/index.html

4.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xwfb34/302425/3009732/index.html

5.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xwfb34/302425/3026934/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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