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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对影视行业特定合同的影响及应对

2020.03.06 黄荣楠 祁筠

2019年年末,一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新冠肺炎”或“疫情”)席卷全国,对各行各业都造成了重大影响,影视行业也是不能幸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以及各省高院先后出台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的相关法律意见,将新冠肺炎认定为“不可抗力”情形或者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基本成为一种共识,我们在此不再赘述。我们仅根据影视行业的特殊性,就疫情对影视行业特定合同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应的应对措施,以期抛砖引玉。


一、 新冠肺炎对影视行业的影响概述


影视行业是一个完整的产业链,前后相继,环环相扣。一部影视剧从筹备到最终呈现,主要包括如下环节,并涉及如下主要合同类型:


影视剧筹备期

取得原著影视改编权摄制权授权——原著改编权摄制权授权合同

编剧改编剧本——编剧聘用合同

置景、道具准备——置景/道具设计制作合同

影视剧摄制期

开机拍摄——导演聘用合同/演员聘用合同/其他演职人员聘用合同

后期制作(音频、特效、包装等)——后期制作服务合同

影视剧宣发期

宣传——发布会/阵地/线上、线下媒体宣传合同

发行——院线/电视媒体/新媒体发行合同

影视剧衍生开发

衍生品开发——衍生品开发授权合同

游戏/动漫/舞台剧等各种作品改编——改编权授权合同


上述任何一个环节迟延,则后续各个环节将出现连锁反应,一并受到影响,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其中开机拍摄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时间点。但是,疫情发生后,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演员委员会于2020年1月31日联合发布《关于新冠疫情期间停止影视剧拍摄工作的通知》(简称“停机通知”),要求疫情防控期间,所有影视制片公司,影视剧组及影视演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停影视剧拍摄工作;如有影视公司、影视剧组在此期间因未暂停拍摄工作而引发疫情传播,有关单位将承担相关责任。拍摄复工时间则“应待国家防疫部门宣布疫情防控解除后恢复”。停机通知发出后,各影视基地和剧组也纷纷发出停拍公告。截至目前,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尚未发出拍摄复工通知。


停机通知对影视合同产生了一系列的直接和间接影响。例如,就原著改编权摄制权授权合同而言,疫情似乎并不会直接影响双方权利义务,但是,由于原定的开机时间无法开机,有可能导致改编权摄制权的授权期限内无法完成摄制;又如,疫情缓解后国家政策和相关影视基地允许开机,但导演或某一重要演员因身处疫区或者需要隔离从而无法按时进组参加拍摄,导致其他可正常履职的演职人员的聘用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履行受到影响;再如,由于影视剧未能按时开机,后期制作、宣传、发行和衍生开发等一系列合同的履行也将受到影响。因此如何认定新冠肺炎对影视合同的影响及如何确定受影响的范围和期限将至关重要。


根据《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二)》(简称“《问答二》”),处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为:一是坚持利益衡平原则,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二是坚持合同严守原则,鼓励合同按约正常履行。三是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审慎处理合同解除问题。《问答二》进一步指出如果新冠肺炎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起止时间“根据具体案件中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合同目的实现或当事人行使权利的实际影响来确定。一般可根据合同履行地或当事人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当事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省级人民政府未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可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


我们认为坚持利益平衡、合同严守以及公平公正原则是处理新冠肺炎案件的关键。结合影视行业的几类有代表性的合同,谈谈我们的看法。


二、 影视剧改编权摄制权授权合同1


原著作者与制片方签署的影视剧改编权摄制权授权合同(简称“改编合同”)通常会约定改编权摄制权的授权期限。对于授权期限,常见的两种表述:一是直接约定授权期限为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未对授权期限内制片方需要完成的工作进一步表述,或者明确授权期限内需要完成影视剧摄制;二是约定授权期限,并约定授权期限内如被授权方完成剧本创作/开机等,可以在授权期限届满后继续进行摄制。对于第一种表述,如果合同未约定授权期限内制片方需要完成到影视剧的哪一步,我们通常认为应当在授权期限内完成改编剧本、拍摄影视剧等所有影视剧制作行为;针对第二种表述,则需要在授权期限内完成约定的合同条件,比如完成剧本创作/开机等。可见,开机对于改编合同非常重要。但是,停机通知是否会造成所有改编合同的授权期限顺延,仍需要具体分析。


1、 改编合同授权期限是否顺延的考虑因素


改编合同的授权期限通常是一个较长的期限,比如5年。而开机拍摄并非被许可方于该合同项下的义务,而是合同约定的条件。因此,停机通知并不会必然对改编合同的履行产生直接影响。我们认为,授权期限是否顺延应当至少考虑如下因素:


(1) 改编合同的剩余期限


尽管停机通知对摄制进程产生了相应的影响,但随着疫情的逐渐缓解,影视基地和剧组的复工势在必行。比如,横店影视城于2020年2月10日率先发出了分阶段逐步开机的通知,于横店影视城拍摄的剧组可以从2020年2月13日开始有条件复工。如果在剧组重新开机后,被许可方仍可以在原授权合同期限内完成摄制,则改编合同在受疫情影响的期限内不中止并不会造成不公平的后果。此种情形下,改编合同的授权期限并不必然顺延。


(2) 被许可方在改编合同的授权期限内是否有摄制计划


被许可方在获得原著的影视剧改编权摄制权后,并不是每一部授权作品都会最终成功摄制成影视剧。如果一份改编合同的授权期限的最后几个月内中出现疫情,但是被许可方在此期限内并无相关摄制安排,换言之,即使不发生疫情,被许可方也不会在授权期限内完成影视剧摄制或剧本改编/开机等相关指定动作,在此情形下,授权期限顺延将对授权方产生不公平的后果。但是,如果在授权期限的最后几个月内有摄制计划(被许可方需要举证其已有实质性的开机筹备),在疫情不发生的情形下,被许可方可以正常完成影视剧摄制,则基于公平原则,授权期限应当根据受影响的时间范围进行延长。


(3) 影视剧筹备期合同对开机的影响


如果被许可方原定的开机时间在国家或地方政府或行业协会允许的复工时间之后,但由于筹备期的合同履行受到影响,导致原定的开机时间无法开机,从而导致授权期限内无法完成影视剧摄制的,我们认为,被许可方可以主张要求授权期限的顺延。但是,对于筹备期合同未能履行也需要具体分析,即需要明确未能履行是因为合同相对方违约还是疫情所致。以置景合同为例,如果由于疫情,影视基地关闭导致置景无法完成,从而导致原定的开机时间无法开机,则可认定为疫情影响;但如果是编剧未能完成剧本改编(非罹患新冠肺炎或被隔离并断网等极端情况),则可能被认为是编剧违约而非疫情影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 改编合同的授权期限如何顺延


在改编合同受新冠肺炎影响的情况下,授权期限如何延长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根据《问答二》,不可抗力的起止时间根据合同履行地或当事人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该时间段可以被狭义的理解为疫情持续导致相关部门禁止拍摄的期限。但是实践中,被许可方受到影响的期限往往并不仅限于此,如果进行狭义解释可能对被许可方造成不公平的结果。但是,改编合同的授权期限也不能不合理的延长,我们认为,可以基于公平原则考虑如下因素:


(1) 疫情导致相关部门禁止拍摄的持续时间;

(2) 剧组重组的合理准备时间,包括导演等主创人员及演员的档期调整和安排;在相关主创人员或演员无法于合理期限内安排档期的情形下更换相关人员的合理时间;

(3) 影视剧筹备期未完成工作的合理顺延,包括因疫情影响导致置景或其他前期筹备工作未能按时完成;

(4) 因部分人员的隔离要求或疫区禁运等因素导致拍摄期限的合理延长;

(5) 制片方可以采取的缩短受影响期限的合理措施,例如调整拍摄顺序,安排可以参与拍摄的人员先行进行拍摄;对于短期内无法调整档期的演员和主创人员进行更换等。


以上期限具体应延长到什么时间,应该由被许可方来进行举证,并最好由授权方与被许可方协商一致变更改编合同的期限。


三、 演员聘用合同


演员在一定程度上是一部影视剧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而演员酬金也是一部影视剧的重大成本支出。虽然近年来国家出台了“限薪令”政策,但全部演员酬金支出仍可达到一部影视剧制作总成本的40%。演员聘用合同是影视制作的一类重要合同。受到停拍通知的影响,目前很多剧组都处于停拍状态。演员聘用合同的后续处理将非常重要。


1、 演员聘用合同的解除


在各省高院出台的一系列审理涉疫情民商事案件相关法律意见中均明确提及,在商事纠纷的处理中,既要体现鼓励交易的原则,维护交易安全,稳定交易预期,严格合同解除的条件,防止违约方滥用不可抗力抗辩,损害守约方合同利益,又要贯彻公平原则,综合考虑疫情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平衡合同各方利益。演员聘用合同不是单纯的商事合同,而是与人身性质相关的合同。在处理解除的过程中,更要谨慎。


(1) 单方解除合同的考虑因素


我们认为,制片方或演员能否单方解除合同,可以考虑如下因素:


(i) 合同约定。在我们审阅过的大多数演员聘用合同中都包含不可抗力条款,该条款通常会约定,不可抗力持续一定期限,比如60天,双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如果新冠疫情影响的持续期限超过约定期限,则双方可以考虑根据合同约定解除聘用。


(ii) 疫情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不可抗力都能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其核心必须是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如果只是因为疫情导致原定的拍摄日期无法执行,并不能直接导致聘用演员的合同解除,还需要满足双方无法就新的拍摄期限达成一致,导致继续聘用该演员将导致影视剧在合理期限内无法拍摄,继续等待会对制片方产生重大损失(例如影视剧改编权摄制权授权期限即将过期)。


(iii) 影视剧不再拍摄是否可以作为解约理由。疫情对我国经济形势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如果影视剧某一投资方或赞助方因疫情导致的资金压力拒绝进行原定投资或赞助,导致影视剧无法摄制,我们认为该等情形属于商业风险,较难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并进而构成解除演员聘用合同的理由。此种情形下,如果演员聘用合同存在相关约定,则遵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果无合同约定,则建议由双方协商解除。


(2) 合同解除后已支付酬金的处理


从我们审阅过的演员聘用合同看,演员酬金通常采用预付方式,支付期限一般会与拍摄进程挂钩。首款支付时间一般是合同签订后的数个工作日内,且通常是在正式开机前。在此情形下,如果合同解除,将涉及到已支付酬金的退还问题。我们认为,已支付酬金的处理可以考虑如下因素:


(i) 合同约定。有些合同约定了不可抗力情形导致合同解除后,已支付的酬金如何处理。比较常见的约定是根据演员已经完成的拍摄阶段按比例退还已经支付但尚未履行部分的金额;也有合同约定首付款不予退还。由于合同是双方自由意思的表示,我们认为有合同约定一般应从合同约定;


(ii) 公平原则。可以综合考虑演员为此次拍摄做的前期准备、已完成的工作量、已拍摄素材的可使用程度、演员聘用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原因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已支付酬金的安排。


2、 演员聘用合同的变更


(1) 摄制期限的变更

在国家允许剧组复工后,原定的拍摄期限已经无法执行。制片方需要协调场地方、主创人员及演员的时间重新确定拍摄期限。就演员而言,受疫情影响的影视剧拟重新确定的拍摄期可能与其原先就约定好的在后档期安排产生冲突,从而需要进行档期协调。


就演员而言,如果其已经存在后面的档期安排,受影响的影视剧制片方并不能依据在先原则要求演员推后在后的档期安排,否则演员将构成在后聘用合同项下的违约。制片方和演员应对拍摄安排进行积极善意协商:制片方应及时了解演员的前后档期情况,并统筹拍摄的进度;演员及经纪人也应主动将其前后档期通知相关各方,可以通过两个剧组协调进行穿插式拍摄等方式,最大程度维护各方利益。在确定可以重新开机的时间后,制片方应与演员签署补充协议,明确档期调整的安排。


(2) 付款期限的变更


如前所述,演员聘用的合同付款期限通常与拍摄进程挂钩,但有些合同会约定每一期款项的最晚付款期限,比如第二笔款项在开机前5日支付,但不得晚于某年某月某日。考虑到不可抗力期间或出现情势变更情形期间,双方可以根据实际受影响的程度变更付款期限的约定。我们认为,如果合同约定的是开机前5日支付,但不得晚于某年某月某日,在疫情期限内,制片方无法开机且未在确定最晚期限前付款,不构成违约。


四、 影片宣发合同


疫情期间,原定上映的影片纷纷撤档。疫情导致发行方与制片方签署的宣发合同原定的发行期限无法履行,对影片发行产生重大影响,进而也可能影响发行收益,同时也产生了已发生的宣发成本的承担问题。


(1) 影片撤档前已发生的宣发费用的承担


影片撤档前,发行方可能已经为影片的上映完成部分宣发工作,从而产生了一定的宣发费用。影片撤档导致上述宣发费用未能达到既定效果,在影片重新安排上映档期后,仍将发生新的宣发费用。对于已经产生的宣发费用如何承担,我们认为可以分情况讨论:


(i) 影片宣发合同约定制片方为宣发费用承担方。在大多数情形下,影片各投资方在签署影片联合投资制作合同时会制定影片制作预算和宣发预算,也会进一步约定预算超支时的处理方案。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超支,一般是各投资方按照投资比例分担;或者约定一个超支的限额,在超过限额的情况下则由负责制片或发行的投资方承担。在此情形下,我们认为,已发生的宣发费用由影片各投资方根据影片联合投资制作合同的约定承担。但发行方作为宣发事宜的直接处理方,应当协调和配合制片方采取措施减小损失;


(ii) 影片宣发合同约定发行方为宣发费用承担方。此种情形多出现在保底发行场景中。通常在保底发行合同中会约定,无论电影实际票房是否达到保底票房,发行方都需向制片方支付电影的保底发行费用及承担宣发费用。在此情况下,我们倾向于认为,保底发行的发行方承担该笔宣发费用。


(2) 保底发行的保底条款


保底发行是一种常见的院线发行模式,与普通发行合同不同的是,保底发行合同的发行方向制片方承诺影片的发行收益需要达到一个固定金额,否则发行方将以自有资金补足差额部分;同时,当电影票房超出保底金额时,超出部分由双方按照约定比例分成。疫情发生后,发行方能否免除其保底发行义务或要求对保底金额进行变更,需要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判断:


(i) 疫情影响的程度。今年春节前,因为疫情影响,多部电影撤档。但这些电影仍可以在疫情结束后,另选档期公映。所以因疫情而导致的撤档,并不意味着影片宣发合同已完全无法履行。所以发行方要求解除保底发行义务的主张很难成立。


(ii) 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将春节档变为普通档期对票房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参考历年不同档期的票房统计数据;而疫情解除后同一时期多部同类型影片上映,也会对票房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如果原来的保底发行合同是按照春节档期的票房预计来测算的,其保底金额可能较高。因疫情被换到普通档后,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双方应考虑协商适当调低保底金额,并使影片宣发合同继续履行。


五、 结语

新冠疫情的发生对于中华民族是个重大的考验,“众志成城,共克时艰”的精神同样需要体现在影视合同的履行及后续处理中。我们建议受疫情影响的一方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告知合同相对方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形以及可能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保留好相关证据)。合同各方积极展开友好磋商,及时采取止损措施,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对于律师而言,如何帮助客户完善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合同条款设计,从合同上保障各方权益也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1.有些原著作者与制片方签署的合同为影视剧改编权授权合同,并未将摄制权作为一项单独的权利进行授权。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并未对影视剧改编权和摄制权做出明确划分。在小说《迷雾围城》改编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尽管改编权和摄制权是两个独立的选项,但摄制权与改编权还是有着最为密切的关系。摄制电影的过程实际是对改编权和摄制权两个权利的行使,所以在影视行业中一般是对改编权和摄制权一并授权,业内统称为影视改编权。这种授权的核心在于摄制权,改编仅仅是为实现摄制目的而必然包括的权利”。本文主要是分析疫情对授权期限的影响,不再对改编权摄制权做分别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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