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针对近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简称“疫情”),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多项税收政策,从财税角度积极支持大众战疫。相关规定主要涉及疫情期的捐赠扣除、进口物资免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税收优惠、个税减免以及办税缴费等事项,笔者以表格方式进行了汇总梳理,以便相关企业及税务工作者参考。
截至2020年2月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多项税收规定,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我们根据规定涉及的主要税种和涉税事项,将其归为五类:1.企业所得税;2.个人所得税;3.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税费;4.进口物资;5.纳税申报。
相关政策的适用期间如下表所示:
类别 | 政策适用期间 |
1. 企业所得税 2. 个人所得税 3. 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税费 | 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公告 |
4. 进口物资 | 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 |
5. 纳税申报 | 2020年2月或基于疫情情况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的其他时间 |
一、企业所得税
适用范围 | 政策内容 | 政策依据 | 备注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 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 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 |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
二、个人所得税
适用范围 | 政策内容 | 政策依据 | 备注 |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 |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 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 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
三、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税费
适用范围 | 政策内容 | 政策依据 | 备注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 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
增值税纳税人 | 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
增值税纳税人 |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
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
四、进口物资
适用范围 | 政策内容 | 政策依据 | 备注 |
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 | 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 |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 |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
五、纳税申报
适用范围 | 政策内容 | 政策依据 | 备注 |
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全国) | 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 | 税总函〔2020〕19号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
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湖北) | 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 税总函〔2020〕19号 |
结 语
疫情拐点未至,每个人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就是对这场战役的最大支持。在此,我们致敬所有战斗在一线的医护工作者,愿大家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