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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下行政和解新趋势

2020.02.06 吴曼

即将于2020年3月1日起生效的新《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证券市场行政和解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对涉嫌证券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期间,由被调查的当事人书面申请,承诺在证监会认可的期限内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证监会可以决定中止调查。


新《证券法》的这一规定是自2015年证监会公布《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之后,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行政和解。这为在我国证券市场推行行政和解执法模式提供了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也将对未来证券市场监管执法趋势产生深远影响。


实操层面,继2019年4月证监会首次公开与高盛亚洲、高华证券及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和解案例之后,证监会网站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了与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等五家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达成行政和解的公告。从目前已公告的两起行政和解案例来看,相关当事人均已交纳较高金额的行政和解金、并已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公司的内控管理,在此基础上,证监会决定终止对申请人有关行为的调查、审理程序。如我们之前在2019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公开首起行政和解案例》的法评中所评述,行政和解协议达成以后,相关申请人将不会再因同一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相关个人也不会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亦不会留下证券期货市场不良诚信记录,这对相关机构持续开展业务、相关个人维持从业或任职资格、维护声誉等均有积极作用。


我们认为,新《证券法》实施后,行政和解机制的推行力度或将进一步加大:一方面,对监管部门而言,通过行政和解可以有效节约行政监管资源,提高执法效能,解决过往一些疑难案件“查处难”的问题,且收取的行政和解金可用于对投资者进行赔偿,更好地实现对投资者的保护;另一方面,对案涉机构和个人而言,在新《证券法》大幅提高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以及近两年通过“行刑衔接”加大对证券违法案件移送司法力度的大背景下,当事人在个案中考虑通过行政和解方式结案可能不失为一个现实选择。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根据公告信息,上述两起行政和解案例的涉案行为均发生于2015年,即从发生到被立案调查、移交审理、达成和解前后历时4年时间。下一步,证监会是否会将行政和解从试点转常规、是否会进一步优化行政和解要求及流程、对更多的案件采取行政和解方式快速结案值得关注。


我们将持续关注并及时与我们的客户分享最新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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