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9
近期,君合代理某知名在线旅行服务公司在其与被告某竞品公司之间的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下称“本案”)一审程序中获得胜诉。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竞品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因此而给原告造成的相关损失,竞品公司表示不再上诉。
本案源于被告在购买互联网竞价广告时,将原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字号和商标设置为搜索广告的“关键词”,以至于当消费者在应用商店中搜索原告所涉关键词时,被告及其运营的App出现在搜索页面首行的情形。本案中,法院充分采纳君合团队提出的观点,并就本案核心争议的企业在购买互联网竞价广告时,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字号和商标设置为搜索广告“关键词”进行“隐性使用”,该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商业道德之规定,进行较为详细的论述,为竞价广告中“关键词”选取、合规审查提供重要指引,值得各互联网企业、电商平台、品牌关注。
在本案中,君合协助客户从以下角度进行举证、论述,实现了良好的效果:
1、协助客户全面搜集、整理证据
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法院对于涉诉的原告权益基础事实、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会进行较为严苛的审查,若无法举证证明原告权益基础事实及被告客观侵权行为事实,原告即会面临极高败诉风险。君合协助客户从多个角度进行充分搜集证据及举证。
1) 多角度整理原告权益基础。本案中,君合团队协助客户从字号、商标、经营利益等多角度就原告所享有的应受法律所保护的竞争性利益进行举证,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奖项、商标注册信息、网页检索结果等,以充分论证原告所享有的权益基础。
2) 与法院沟通证据调取事宜,就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考虑到本案中,能证明被告将原告所涉企业名称等信息设置为关键词的实质性侵权证据留存在第三方平台,原告无法予以举证。君合团队向法院充分说明具体情况、与法院多轮沟通调查令调取内容的必要性及具体调取证据范围。最终,法院采纳君合意见,向平台发送调查令、要求平台提供相关证据。
2、筛选最匹配诉讼路径
对于本案类似被控侵权行为,实践中当事人存在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主张竞争对手构成混淆、第十二条主张竞争对手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主张竞争对手违反商业道德、甚至基于《商标法》主张侵害商标权等多条路径予以主张。
本案中,君合团队协助客户充分基于现有事实,对不同法律路径予以评估、分析,以期选择最匹配的诉讼路径,实现最优的诉讼效果。虽然实践中,较多观点认为商业道德作为兜底条款、其法律适用存在较多不确定性,但是君合团队协助客户基于本案被告事实侵权行为的特点、以及聚焦争议焦点等诉讼策略角度等考虑,最终筛选确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违反商业道德”的路径予以主张,实现良好的诉讼效果。
3、结合实践案例、多角度就被告行为违反商业道德组织论述
考虑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违反商业道德”在法律层面仅有少数条文规定,且不同地域法院对此的论述逻辑以及自由裁量观点均有不同。本案中,君合团队系统梳理了从最高人民法院到高院、中院等多层级法院案例中就本案相似争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论述,筛选有利于我方的案例、并制作案例检索报告提交法院予以参考。君合团队亦基于丰富的案例检索结果,相应进一步组织、更新详尽的代理意见、从多角度充分论述我方论点,实现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