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03
外国、港澳台地区的仲裁机构、法院作出裁决和判决后,如果涉及到当事人或财产在中国大陆,则会产生承认(认可)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相关问题。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四中院“)通报了该院近年来办理“申请承认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执行案件”的工作成效,并发布了10件典型案例,为进一步提升承认(认可)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案件质效提供有益探索。君合参与的某工学株式会社与某商贸株式会社申请承认和执行韩国大法院民事判决执行案、某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ICC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案、某有限公司与吴某申请承认和执行法兰西共和国巴黎商业法庭裁定书执行案入选十大典型案例。
十大典型案例的发布,体现了我国在司法实践领域顺应便利域外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承认(认可)和执行的国际趋势,并在有关司法制度上加强了相关国际合作、开放与融合,这对全国其他涉外商事纠纷解决和执行机构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争议解决业务一直是君合发展的“重镇”,自成立伊始,君合就以侧重涉外法律服务的市场定位而声誉卓著,君合争议解决团队成员对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有深刻的了解,近年来不断引进业界优秀人才,加大了对国际仲裁领域的人才队伍建设与发展,提升君合在该业务领域的纵深和广度。君合争议解决领域汇聚众多业内精英:有的合伙人常年担任国际主流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对国际商事仲裁拥有丰富经验;多名律师同时具有美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的律师执业资格,团队能够以中、英、法、日等多种语言工作,确保在争议解决领域为客户提供跨法域、多语言、跨行业的优质服务,这使得君合争议解决团队在许多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复杂及疑难案件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并且成为越来越多国内领先企业及知名跨国公司在争议解决服务领域首选的律师团队。多年一贯地被全球知名的商业律师评级机构《钱伯斯亚太法律排名》(Chambers Asia Pacific)、《亚太法律500强》(Asia Pacific Legal 500)、《亚洲法律实务》(Asia Law & Practice)、Who’s Who Legal, Benchmark Litigation、ALB、IAM等评为中国大陆争议解决和知识产权诉讼法律业务的“第一等领先律所”和“最值得推荐的律所”。
此次十大案例入选其三,也证明了君合在争议解决领域的实力和优秀人才队伍;另一方面,十件典型案例的成果也表明了中国司法制度与相关国际合作的开放与融合态度,君合律师作为律界的“探索者”和“开拓者”也一直以亲身实践为中国律界贡献自身的星光点点,并将这点滴星火汇入时代发展的巨浪洪流中。
君合入选的三个典型案例:
某工学株式会社与某商贸株式会社申请承认和执行韩国大法院民事判决执行一案
—— 中国第一例涉及知识产权的外国法院生效判决承认与执行案件
此案是中国第一例涉及知识产权的外国法院生效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案件。由于中韩两国没有签署相关协定,使得此案经历了诸多困难和挑战,包括韩国司法文书的确认和查明、韩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规定的查明、韩国有无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生效判决的先例、有无法律互惠和事实互惠、有无程序瑕疵、是否合法送达各类文书、是否会有其他不利影响以及新出台的管辖等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君合在获得客户委托后,组成了来自多个业务部门的多位合伙人和律师组成的强大工作团队。团队成员通力合作,分工协作,利用各自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逐一化解了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此案的圆满完成,反映了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司法合作和进行司法改革的大方向,也体现了中国法院参与国际司法交流和处理知识产权问题的自信和积极态度,有利于促进外国企业在华投资和经营的信心。在案件审理初期,北京四中院就根据君合团队的请求和提交的证据以及提供的担保,对涉案商标迅速进行了财产保全,避免客户公司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失。这一方面体现了君合团队的专业经验,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中国法院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积极态度。此案的裁定必将对韩国法院今后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类似生效判决提供有利的事实互惠案例,也有利于中国企业合法权益在韩国依法得到保护。中国法院先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涉及知识产权的生效判决,也为今后中国企业在国外保护知识产权起到积极作用。
某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ICC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案
——北京四中院首例认可ICC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案
某公司与某国际集团、某国际集团资本有限公司等之间的《股份购买协议》及《资金托管协议》相关纠纷经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审理,并于2015年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仲裁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一条的规定,某公司特向北京四中院提出认可和执行ICC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申请。经审理,北京四中院最终支持某公司申请认可、执行案涉仲裁裁决整体裁决内容的主张。
本案系北京四中院设立以来认可的首例ICC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案,标的金额高达4.75亿美元。北京四中院在本案办理中,实体与程序并重,肯定了生效仲裁裁决的绝对效力,并在合同中找到了付款须服从生效裁决的依据,妥善地处理了非仲裁裁决当事人的协助执行义务。该案有力地维护了生效仲裁裁决的效力和仲裁制度公信力,保障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有效实施和有力贯彻。同时,北京四中院的裁定也印证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外国或香港仲裁裁决的识别采用仲裁地标准,而非机构标准。本案中,北京四中院对香港仲裁裁决也采取了先认可后执行的做法,申请人已经收到全部执行款项。
某有限公司与吴某申请承认和执行法兰西共和国巴黎商业法庭裁定书执行一案
——我国法院首次在申请承认和执行一般外国商事判决的司法审查期间准许财产保全申请
2020年末,北京四中院裁定承认和执行法国巴黎商业法庭(下称“巴黎商业法庭”)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批准一份《和解协议》并赋予该《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的裁决书(Ordonnance,下称“涉案裁决书”),涉及金额逾4,600万美元。本案在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申请审查之初即申请了财产保全,当时面临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的相关司法实践均没有在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审查期间准许财产保全的协定、规定和有效先例。在这种困难情况下,君合团队在完成严密法律论证基础上与北京四中院进行了不懈的沟通和努力,终于说服北京四中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准许了申请人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对被申请人W先生的财产及其他权益在申请人所申请承认执行的额度内进行查封、扣押及冻结。本案是我国法院首次在申请承认和执行一般外国商事判决的司法审查期间即准许财产保全申请的有效案例,该司法实践的突破和创新对于同类司法协助案件的处理无疑有着重要借鉴意义。
其他向北京四中院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执行案件
君合助力德国客户针对1.5亿元ICC仲裁裁决成功获得北京四中院的认可和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施行后,据以在认可和执行香港地区仲裁裁决程序中获准采取保全措施的首批案件。
德国某集团公司旗下三家企业作为仲裁申请人在ICC提起仲裁,以解决其与国内某采购商(“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的一系列合同争议,仲裁地在香港。2020年,本案仲裁庭作出三份仲裁裁决,总计裁决被申请人向德国客户支付赔偿款约1.5亿元人民币。
君合团队代理该德国客户在北京四中院启动法律程序,申请对三份境外仲裁裁决予以认可和执行。在北京四中院办理立案的同时,君合律师团队代表客户通过财产保全措施足额冻结了被申请人数个银行账户和多个子公司股权,并成功赢得了针对被申请人提起的管辖权异议之诉一审、二审程序。被申请人为申请北京四中院不予认可该三份仲裁裁决,提出了多项抗辩。最终经过开庭审理,北京四中院均支持了申请人,裁定认可该三份ICC仲裁裁决。君合从强制执行程序立案,到帮助客户收到第一期执行和解款人民币6000万元,仅耗时3个月。目前,德国客户已经收到全部执行和解款约人民币1.5亿元。
君合团队代表某韩国知名跨国公司在北京四中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仲裁裁决
请求执行金额的本金部分约人民币7000万元。对方当事人提出了包括仲裁程序违反仲裁规则、仲裁裁决存在超裁、裁决结果错误、执行仲裁裁决将违反公共利益等多项抗辩。经过君合团队的出色代理工作,法院最终驳回对方的全部抗辩、裁定承认执行该仲裁裁决。在申请承认执行仲裁裁决程序期间,对方当事人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君合团队遂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继续代理客户,全力争取并帮助客户获得了其依据仲裁裁决应获得的破产财产分配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