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5日环境保护部(以下简称“环保部”)发布《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取消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
虽然《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自主进行环保验收,但并未就如何自主验收进行规定。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条例》中建设单位自主进行环保验收的要求,2017年11月20日环保部颁布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环保验收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建设单位环保自主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一、《环保验收暂行办法》的主要规定
1、环保验收适用的项目
《环境保护条例》和《环保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环保验收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而对于适用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无需做环保验收。
2、环保验收的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不具备编制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但责任主体仍然是建设单位。
3、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方法
1)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
2)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
3)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4、环保验收期限
关于环保验收期限,《环保验收暂行办法》规定:
1)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2)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5、环保验收程序
梳理《环保验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程序如下:
1)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2)建设单位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环保验收暂行办法》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见下文),提出验收意见;
3)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4)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5)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6、导致验收不合格的情形
《环保验收暂行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1)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2)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4)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5)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6)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7)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8)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9)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7、环境保护设施的调试
对于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环保验收暂行办法》提出如下要求:
1)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不得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2)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
3)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可以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8、监督检查
《环保验收暂行办法》规定,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同时结合重点建设项目定点检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点评
此前,我国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并未作任何区分,一律由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提出环保验收申请,由环保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意见,而作为建设单位环保验收申请资料之一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通常由环保部门下属的环境监测站或环评单位编制。这样一来,不仅使得环保部门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事前审批中而缺少必要的资源投入到事中和事后的监督管理,而且也混淆了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使得环保部门承担了过多的环境保护不力的责任。
而在《环境保护条例》及《环保验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构建的新环保验收体制下,将建设项目进行了划分,对于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但需要根据《环境保护条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环保部门不再介入环保验收、不再进行环保验收的审批,这不是放松了管制,而是明确了责任主体,环保部门管在该管的地方,将精力集中于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强化了环保验收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这样,建设单位、环保部门和社会公众各司其职,各自发挥其在环境保护过程中的作用。
《环保验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条例》所构建的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制度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互相衔接,共同铸造了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体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要求和污染物控制要求,而通过环保验收检验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而污染物控制要求会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上述制度和步骤相启相承。
我们期待,在新的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体制下,我国环境保护可以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