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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实务要点提示及说明——立案篇

2017.11.06 易芳 赵冲

银行商事诉讼类型众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明的银行商事纠纷相关案由主要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票据纠纷、证券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信用证纠纷等。实务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指因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双方就金融借款合同的签订或履行产生的纠纷,最常见的是借款人逾期,即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或支付利息而导致的纠纷。1)所占比例最大。笔者结合实践经验,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一般合同架构进行介绍,并从起诉状准备、证据准备、管辖确定三方面就立案阶段诉讼2实务要点进行提示及说明。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的合同架构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般涉及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两类合同,具体如下: 


借款合同

传统借款合同

授信额度合同


担保合同
抵押合同
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常见)
质押合同
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常见)、仓单(常见)、提单质押

2、基金份额、股权质押(常见)

3、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

4、应收账款质押(常见)

5、现金质押(常见)

保证合同一般保证合同
连带保证合同(常见)


1、就上表中借款合同说明如下:


上表中的传统借款合同,指的是银行与客户签订明确约定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的借款合同。


上表中的授信额度合同,指的是银行与客户之间就未来一定期限内客户特定业务开展的融资事宜达成的协议。根据协议,客户在额度使用期限内可要求银行贷予一定限额资金或信用授予,客户则需承担获取授信额度的相应对价。从实践来看,授信额度合同不仅用于银行内部的授信业务管理,其也经常以正式法律文件的形式,应用于贷款、贸易融资(如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担保等银行业务,形成了诸如《贷款授信额度合同》、《进出口融资授信额度合同》、《信用证授信额度合同》、《票据承兑授信额度合同》等各种类型的授信额度合同。此外,实践中还有一类授信额度合同对于授信额度使用的业务范围也不作限定,此类合同被冠名为《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此类合同的一般特点为:(1)资金或信用额度的实际履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2)资金或信用授予及归还的时间期限存在不确定性;(3)资金或信用授予的具体用途存在不确定性。3


从诉讼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将信用证融资纠纷、票据纠纷等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区分为不同案由,且信用证融资纠纷、票据纠纷等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所使用的法律规定也并不相同。实践中,如果借款人与银行签订了《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后又分别在该合同项下签订了贷款授信合同、信用证融资合同、票据融资合同,借款人在贷款授信合同和/或信用证融资合同和/或票据融资合同项下违约的,银行依据《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宣布全部授信方式提前到期并起诉至法院向借款人追索的,虽然此三种融资方式均从属于《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但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证纠纷、票据纠纷案由不同、法律关系不同,法院一般将分三个案件立案、审理,而不会仅仅立成一个案件处理。


受篇幅所限,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提及和讨论的授信额度合同仅限于基于贷款授信这一种授信方式签订的授信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也仅指(1)因传统借款合同,和(2)仅限于贷款授信这一种方式签订的授信额度合同所引发的诉讼纠纷。


2、就上表中担保合同说明如下:


银行在对外提供借款时,基于风险控制的要求,一般均会要求借款人或第三方就借款提供担保。从人保的角度来看,一般会要求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责任的情况较为少见;从物保的角度来看,一般会要求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或质押(包括动产质押、权利质押)这两种物保方式,留置虽然为《物权法》中明确规定的担保物权的方式之一,但实践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基本不涉及留置担保。


二、起诉状准备实务要点


与其他类型民事起诉状组成相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同样由(1)原、被告的基本信息,(2)诉讼请求,(3)事实与理由,(4)确定管辖法院四部分组成。


(一)原、被告的基本信息


1、分支行可作为原告


就分支行诉讼主体资格和民事责任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说明,包括以下三点内容:


(1)商业银行分支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的“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2)商业银行分支行发生诉讼时,应以分支行作为诉讼主体,而不应以总行作为诉讼主体;

(3)商业银行分支行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时,承担民事责任不以其总行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如果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超过部分的民事责任由其上级行直至总行承担,非指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直接由总行承担。


综上,领取营业执照的银行下辖分行和支行都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并且法院也可以直接判决其以被授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2、被告排序及特殊被告情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的一般惯例是第一被告为借款人,第二、第三被告为抵押人,第四、第五被告为保证人,此处不再赘述,但提示如下两种特殊被告情形:4


(1)被告为个体工商户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或担保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根据该条规定区分情形列明被告。


(2)被告为个人独资企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根据以上规定及实践中操作惯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或担保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一般应将该企业和投资人列为共同被告。


(二)诉讼请求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诉讼请求一般为以下几项:


1、判令偿还本金、利息、罚息


实践中,金融借款合同起诉状中此项诉讼请求一般为: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xxx元,并支付截至借款本金全部偿还之日期间产生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xx年xx月xx日应支付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是人民币xx元),合计xxx元。


计算诉讼请求中的本金、利息的方法较为简单,本文仅就罚息、复利的计算进行说明。


关于罚息的计算,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及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如下:


借款合同中一般约定“如果借款人未在到期日支付融资文件项下的任何应付款项,则自到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在判决之前或之后),该等未付款项应按照倘若逾期的款项在未付期间构成连续利息期的贷款所适用利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150%)作为年率计付利息。本条项下产生的任何利息应由借款人在贷款人要求时立即支付”。“如果借款人挪用贷款的任何部分用作非本协议所列用途,则自该等资金被挪用之日起直至挪用终止之日止(均在判决之前或之后),该等被挪用资金应按照倘若被挪用的资金在挪用期间构成连续利息期的贷款所适用利率的百分之二百(200%)作为年率计付利息。本条项下产生的任何利息应由借款人在贷款人要求时立即支付”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针对罚息利率规定“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从上述合同约定及人民银行规定,可以清晰地发现罚息计算的如下要点:


(1)就逾期贷款罚息率,人民银行的规定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就挪用贷款罚息率,人民银行的规定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2)当事人可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幅度内自行约定罚息率;

(3)出现贷款逾期或挪用贷款情况的,此时贷款仅可收取罚息,而不能在收取罚息的同时,再行收取利息。


关于复利的计算,《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规定“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此规定为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中银行主张复利提供了依据。并明确了复利计算基数为逾期利息,复利利率为罚息率,即复利利息=逾期利息X罚息率。(此模式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复利计算公式”)。


关于何为复利,《新华词典》的解释为“复利:计算利息的一种方法,把前一期的利息和本金加在一起算做本金,再计算利息”。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复利计算的基数为前一期的利息和本金之和。实践中,部分银行(主要是外资银行)采用的复利计算公式(简称“复利本金模式复利计算公式”)与此解释相符。


此等银行采用的复利计算公式为:复利=复利利息+复利罚息-利息-罚息


其中复利利息=复利本金x利息率x复利计算期间5

复利罚息=复利本金x罚息率6x复利计算期间,

复利本金=本金+上一利息期利息。


实践中,法院一般都会支持罚息、复利的主张。就复利计算方式,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按人民银行复利计算公式作出判决。当然,我们也注意到,部分法院会从合同约定及交易惯例优先的角度,支持按复利本金模式复利计算公式计算复利。


金融机构在提起诉讼时,通常会提供本息计算表,代理律师应依照本文提及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仔细核查此等计算表并与银行进行充分沟通,以便于在法庭上向法官进行说明。此外,从我们处理过的绝大多数案件来看,按人民银行复利计算公式计算之复利金额往往要高于按复利本金模式复利计算公式计算之复利金额,从最大限度争取银行权利及方便向法官作出解释说明的角度,我们建议金融机构在提供用于起诉的本息计算表时,就复利计算,不妨采用人民银行复利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2、判决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金融借款合同起诉状中的此项诉讼请求一般为:判令被告将其抵押(质押)给原告的XX物予以拍卖、变卖或折价,并由原告就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判令第XX被告对原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此项诉讼请求较为常规,本文不做展开说明。


3、判令被告承担实现债权费用


金融借款合同起诉状中此项诉讼请求一般为:判令本案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xx元、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所有费用由各被告连带承担。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诉讼请求支持给付律师费的,在知识产权案件、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其他类型民商事案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就诉请支持给付律师费进行明确规定,但如果在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律师费的,法院一般会考虑酌情支持。


具体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合同一般会写明“客户应当赔偿贷款行因本协议项下交易产生的所有损失、费用(包括贷款行针对客户所采取的任何索偿行动而发生的律师费及其他所有费用)”。考虑到金融借款合同追索较为复杂、且银行通常情况下均会委托律师出庭,法院一般也会支持银行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请。但需要提示注意的是,律师费应符合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且应提供律师费发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律师出差费用等杂费凭证等材料用于证明律师费确已实际发生。


要求各被告连带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这项诉讼请求较为常规,本文不做展开说明。


(三)事实和理由


事实与理由主要分两部分,一是案件客观事实,包括合同签订的时间、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合同的履行情况(贷款发放情况、抵押及质押登记情况、被告还款及履行担保义务的情况)、合同权利的行使(解除、宣布提前还款情况)、债权余额等。二是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如《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7此部分内容较为常规,本文不做展开说明。


四)确定管辖法院


在确定案件管辖这一点上,内资银行案件与外资银行案件并不相同。就一审案件而言,内资银行案件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确定案件管辖,以中院人民法院所辖案件为例,列示具体管辖标准如下表: 


1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2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3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4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外资银行案件,则应按照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有关规定确定案件管辖。具体说明如下:


(1)外资银行商事纠纷案件管辖定性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规定“2.涉及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外国独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银行、合资财务公司、外国银行分行)的商事纠纷案件,其诉讼管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 。此规定为外资银行商事纠纷案件管辖定性的重要依据。


(2)外资银行商事纠纷案件管辖具体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就一审案件管辖具体标准的规定如前文所述,该通知并未规定涉外案件管辖标准,而是规定“六、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故外资银行商事纠纷案件管辖应依据规定涉外案件管辖标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确定,以中院人民法院所辖案件为例,列示具体管辖标准如下表: 


1

北京、上海所辖中级人民法院,广东、江苏、浙江辖区内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涉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
第1所列省市所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800万元的涉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

天津所辖中级人民法院,重庆所辖城区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福建、湖北、湖南、河南、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安徽、江西、四川、陕西、河北、山西、海南辖区内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300万元的涉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
第3所列省市所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5
甘肃、贵州、新疆、内蒙古、云南辖区内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万的涉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6
第5所列省所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涉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7
青海、宁夏、西藏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万元的涉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外资银行商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按照涉外纠纷处理得到了司法实践认可


在我们操作过的众多外资银行借款合同纠纷过程中发现,部分欠发达省市法院立案庭法官并不了解《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关于外资银行商事纠纷管辖的特殊规定,故需耐心向其解释前述通知及其他省市立案庭做法,以确保立案准确。


我们操作过的案件亦存在被告直接提出外资银行商事纠纷案件不属于涉外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异议,但法院明确裁定“xx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系外国独资银行,本案系涉及外资金融机构的商事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且诉讼标的额为xx余万元8,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据某发达省市中院法官介绍,目前法院体系内部对外资银行商事案件应按照涉外案件确定管辖已经形成比较一致的意见,最高院正在酝酿出台司法解释,拟就《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关于外资银行管辖的内容通过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形式做进一步明确规定。


(4)外资银行分行商事纠纷案件管辖特别说明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规定“2.涉及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外国独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银行、合资财务公司、外国银行分行)的商事纠纷案件,其诉讼管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此条款中,并未规定外资银行分行商事纠纷案件是否也应按照涉外案件办理,但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认可外资银行分行商事纠纷案件也应按照涉外案件办理。我们就此问题与某法院主管涉外案件的法官进行了沟通,该法官的解释为“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是两回事。外资银行分行虽然具备独立诉讼主体资格,但因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故虽然其可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但从法律关系来看,法律关系仍发生在外资银行XX银行总行和借款人之间,故仍应认定为涉及外资金融机构的商事纠纷。”我们基本认可此等解释,但还是希望最高院能够出台司法解释,就外资银行管辖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以避免实践操作中存在争议。


三、证据准备实务要点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证据材料主要为: 

 



要点提示
1
借款合同

此份证据之证明内容应包括融资额度,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规定,借款人应就银行实现债权费用进行赔偿的规定,银行提前取消和/或终止融资,和/或加速贷款到期的规定,适用法律和管辖的规定。

2
借款凭证(借据)

1、借款凭证为银行放款的核心依据,是立案庭法官重点审查的内容,需谨慎对待。

2、部分外资银行因其采用的是与总部一致的全球IT电脑系统,其电脑系统仅能生成英文借款凭证,就此等文件,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3
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合同

金融借款合同通常会发生贷款人、借款人协商一致更新贷款期限、金额的情况,故准备此项证据材料时,应注意核查担保合同载明的被担保主债权期限及金额与变更后借款额合同期限、金额的一致性问题。

4
抵押、质押等登记情况

就担保物权的设立,《物权法》区分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四种情形进行规定9,并相应规定了证明担保物权设立的证明文件。故准备此项证据材料时,应区分不同担保物权形态,准备相应物权设立证明文件。

5
催收函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以及送达依据

此项证据是为了证明诉请仍在诉讼时效之内。

就送达依据,一般应包括国内标准快递面单(寄件人存)以及快递查询记录两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通常会出现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法官因此也会特别关注催收函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10的送达情况。故准备此项证据材料时,应注意核查快递面单上是否有清晰的寄送时间以及快递面单与快递查询记录的一一对应情况。

6
法律服务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

如前文所述,法院一般也会支持银行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的诉请,但需提供律师费发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律师出差费用等杂费凭证等材料用于证明律师费确已实际发生。


四、结语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与其他类型诉讼一样,都存在立案、审判、执行三个阶段。本文是就立案阶段诉讼实务要点的提示及说明,期待各位读者的意见和指正。笔者还将陆续推出文章就审判、执行阶段诉讼实务要点提示及说明,期待各位读者的持续关注。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定义引自郭筹鸿律师发表于2015年6月23日之《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http://www.goingconcern.cn/article/7296

2. 受限于文章篇幅,本文仅介绍立案阶段涉及的实务要点,笔者将陆续推出文章介绍其他诉讼阶段的实务要点)

3. 引自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论文选编http://www.a-court.gov.cn/platformData/infoplat/pub/no1court_2802/docs/200710/d_492522.html

4. 参考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卢坚《银行贷款债权案件的诉讼》讲座内容

5. 即上一期利息的利息期

6. 如前所述,实践中,在发生贷款逾期或挪用情形下,部分银行(主要是外资银行)会区分利息、罚息金额,故此处的罚息率为利息率x(30%至100%),而并非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将罚息率规定为利息率x(1+30%至100%)

7. 引用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卢坚《银行贷款债权案件的诉讼》讲座内容

8. 此金额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规定的该市中院管辖的最低诉讼标的金额

9.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四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七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二百二十八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10. 特别就宣布提前到期通知说明的是,如果证据材料无法证明此通知已经送达给借款人,法官很可能不会支持自宣告日起算提前到期款项罚息及复利,而是会倾向于从正常到期日起算罚息及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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