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11 罗露 郭涛
红橙黄绿青蓝紫+土豪金,色彩斑斓的共享自行车几乎覆盖了城市的每个角落,给我们的短途单人出行带来了便捷。如果发散思维,共享汽车是否可以便捷我们的中远途多人出行同时对解决城市拥堵问题有所帮助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共享汽车是否也会如雨后春笋般遍布全国呢?在此之前,我们先来简单研究和总结一下汽车共享 业务的相关法律监管问题,看看各地的政府部门是否已经做到了未雨绸缪。
从法律监管的角度而言,我们对汽车共享业务进行了初步分析。初步结论是:目前,针对分时租赁、车辆共享的管理及法律制度建设尚处于非常初步的探索阶段。
那是几个意思?
表急,听我们慢慢道来。虽然国家层面上尚无统一的法律法规,但从近日交通运输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来看,国家层面正在积极地对汽车共享的监管和规范进行指导和推动,以推进该行业的健康发展。从各地的规定来看,部分地方省市也已制定了相关规定。但是,已经制定规定的部分地方省市的相关规定又各有不同。这样一来,有志于从事汽车共享行业的企业家/创业者何从下手呢?我们的建议是主要从以下三方面着手开始关注各地的相关监管规定:第一,运营主体是否须在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对车辆是否有具体要求;第三,网络平台运营商是否需取得ICP证。下面,我们将庖丁解牛,逐个介绍。
第一,运营主体是否须在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纵观全国,针对开办汽车租赁企业,管理模式不尽相同。概括而言,主要存在三种管理模式,即许可制、备案制和无特殊要求的管理模式。比如,在上海市和辽宁省需取得许可;在北京市和广州市需要完成备案;而在深圳市则无需办理任何特别的手续,仅需确保经营范围包括汽车租赁即可。以部分主要地区为例,我们将各地监管要求和依据汇总如下:
地区 | 许可制 | 备案制 | 无特殊要求 | 依据/备注 |
上海市 | √ |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
北京市 | √ |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 ||
广州市 | √ | 《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办法》 | ||
深圳市 | √ | 基于咨询,目前在深圳市开展汽车租赁业务,无需向主管机关办理任何备案或审批程序,只需经营范围涵盖该业务即可。但《深圳市汽车租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已明确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应依法进行经营主体备案和车辆备案”。 | ||
昆明市 | √ | 《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 ||
重庆市 | 《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 |||
西安市 | √ | 《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办法》以及咨询结果 | ||
福建省 | √ |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 | ||
辽宁省 | √ |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
浙江省 | √ | 《浙江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规定》、《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
第二,租赁车辆是否有具体要求
全国各地对于租赁车辆也有不同的监管逻辑和方法。概括而言,目前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监管考量:首先,车辆是否须由出租方所有;其次,车辆是否需在当地交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三,车辆性质是否须满足限制性要求。
(一)就车辆所有权而言,目前绝大部分地区的法规均要求车辆必须为租赁运营主体(出租人)所有。以部分主要城市为例,我们将相关监管要求和依据汇总如下:
地区 | 必须自有 | 依据 |
上海市 | √ |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及咨询结果 |
北京市 | √ |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
广州市 | √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办法》 |
深圳市 | √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
昆明市 | √ | 《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
重庆市 | √ | 《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
西安市 | √ | 《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办法》 |
福建省 | √ |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未明确规定,以福州为例,咨询答复为必须使用自有车辆。 |
辽宁省 | √ |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浙江省 | √ | 《浙江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规定》 |
(二)就车辆是否需要在当地监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全国各地又有不同要求。概括而言,目前主要存在三种管理模式:第一种,须取得许可并领取特别证书的,如上海;第二种,须进行备案并领取备案证明的,如北京市;第三种,无需办理任何手续的,如深圳市。以部分地区为例,我们将各地监管要求和依据汇总如下:
地区 | 许可 | 备案 | 无特殊要求 | 依据/备注 |
上海市 | √ |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
北京市 | √ |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 ||
广州市 | √ | 《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办法》 | ||
深圳市 | √ | 深圳市暂无要求,但根据《深圳市汽车租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租赁车辆应进行备案。 | ||
昆明市 | √ | 《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 ||
重庆市 | √ | 《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 ||
西安市 | √ | 基于《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办法》以及咨询结果,未明确要求车辆进行备案,但在办理企业备案登记时,须登记至少一辆车辆在该企业名下。而该企业用于租赁的其他车辆,实践中可以不登记。 | ||
福建省 | √ |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 | ||
辽宁省 | √ |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
浙江省 | √ | 《浙江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规定》、《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
(三)就车辆的性质要求,目前全国范围内,最严格的要求是必须登记为租赁性质,以重庆市为代表;稍严格的要求是必须登记为租赁性质或营运性质,以上海市为代表;而更多的地区则是采取相较宽松的要求,即登记为营运性质或者非营运性质的汽车均可,以北京市为代表。
具体而言,汽车的性质应如何判断呢?营运车辆仅仅指出租车吗? 参考如下分类,该等疑虑即可迎刃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 802-2014)》(第4、6、7章为强制性),按照使用性质,机动车分类如下:
分类 | 说明 | |
营运 | 公路客运 | 专门从事公路旅客运输的机动车 |
公交客运 | 城市内专门从事公共交通客运的机动车 | |
出租客运 | 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将乘客运载至其指定地点的机动车 | |
旅游客运 | 专门运载游客的机动车 | |
租赁 | 专门租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以租用时间或者租用里程计费的机动车 | |
教练 | 专门从事驾驶技能培训的机动车 | |
货运 | 专门从事货物(危险货物除外)运输的机动车 | |
危化品运输 | 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化学品的机动车 | |
非营运 | 警用 |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 |
消防 | 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消防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 | |
救护 | 急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用于抢救危重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的专用机动车 | |
工程救险 | 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 | |
营转非 | 原为营运机动车,现改为非营运机动车 | |
出租转非 | 原为出租客运机动车,现改为非营运机动车 | |
据此,理论上而言,用于租赁的汽车其对应的性质应为营运类别中的租赁性质。但法规上鲜见如此明确的规定。实践中,部分地区的交通管理部门并没有对用于租赁的汽车性质作严格的要求,甚至有些部门人员认为营运性质的车辆仅包括出租车,因此租赁用车必须是非营运性质。
虽然该等理解存在瑕疵,但我们也建议各位企业家/创业者们在办理该等手续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期顺利完成相应的手续并开张营业。
为节省各位企业家/创业者们的时间,特此分享我们的近期咨询结果如下供大家参考:
地区 | 必须为租赁性质 | 必须为租赁或营运性质 | 租赁、营运或非营运性质均可 | 依据/备注 |
上海市 | √ | 基于咨询结果 | ||
北京市 | √ | 基于咨询结果 | ||
广州市 | √ | 基于咨询结果 | ||
深圳市 | √ | 基于咨询结果 但根据《深圳市汽车租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车辆使用性质应登记为租赁类。 | ||
昆明市 | √ | 基于咨询结果 | ||
重庆市 | √ | 《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 ||
福建省 | √ | 基于以福州为例进行的咨询结果 | ||
辽宁省 | √ |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未明确约定,以沈阳为例,咨询答复为对汽车性质无要求。 | ||
浙江省 | - | - | - | 《浙江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规定》、《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未明确约定 ,以杭州为例,咨询答复为租赁性质和非营运性质均可,但不得为营运性质。 |
第三,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分时租赁、汽车共享业务,是否需要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就分时租赁、汽车共享业务而言,目前市场上主要存在两种运营模式,其一,出租人通过自有平台发布车辆信息并促成租赁行为,在该模式下,出租人即平台运营商,其通过租赁业务进行盈利;其二,出租人通过运营商平台发布车辆信息,出租人仅提供租赁服务,而平台运营商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并以此盈利。
在第一种模式下,出租人仅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租赁汽车信息促成租赁,而并非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直接盈利,网络平台只是自身线下业务的互联网延伸,并不属于经营性典型业务,因此不需要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而在第二种模式下,平台运营商直接通过平台发布信息盈利,属于提供《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下的B25类增值电信业务:信息服务业务,因此理论上需要取得对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ICP证。(各地通管部门在实践中对此亦存在不同的见解,不再赘述)。此外,此等模式下,出租方为传统汽车租赁模式下的出租方,作为平台的用户提供租车服务,因此无需取得ICP证。
除了前述方面的问题之外,就汽车分时租赁业务而言,还存在如下问题:
以非营运性质车辆开展汽车租赁业务,如何处理商业保险相关问题?
使用APP或通过微信公众号的形式提供平台信息服务,是否需要取得ICP证?
既无ICP证也无自有车辆,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开展业务?
汽车分时租赁模式下的汽车是否必须为电动车?
9座以上汽车能否共享?
…
此外,《意见》也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制度标准建设,建立创新监管方式。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调沟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 通过近期咨询,我们也获知全国范围内针对汽车分时租赁管理的征求意见稿有可能即将出台。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法规似乎指日可待了。届时,我们再继续为各位梳理分析哦!
如有任何问题,欢迎与我们联系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