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05 张红斌 余灵翎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于2017年5月16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创作播出管理的通知》(新广电发[2017]10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提出了新的要求,提高了网络视听节目播出的门槛1。
自广电总局于2012年7月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以来,网络视听节目始终贯彻“自审自播”的管理模式,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按照“谁办网谁负责”的原则,对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实行先审后播管理制度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审查标准不一,导致网络视听节目的质量参差不齐,鉴于当下的部分网络视听节目中存在价值扭曲、娱乐至上、内容低俗、品质低劣、格调低下、语言失范等问题,广电总局发布《通知》以期及时引导和整治网络文化氛围。本文将简要评析《通知》涉及的重要内容。
一、补充节目内容的审查标准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2012年7月6日发布,广发【2012】53号),国家鼓励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影视节目制作单位等各类机构,生产制作适合网络传播、体现时代精神、弘扬真善美、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10)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3。
根据《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2009年3月31日发布),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对有下列情节的视听节目要及时进行剪节、删除:(一)恶意曲解中华文明、中国历史和历史史实的;恶意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人类文明、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的;(二)蓄意贬损、恶搞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三)恶意贬损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公安和司法形象的;有虐待俘虏、刑讯逼供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等情节的;(四)表现违法犯罪嚣张气焰,具体展示犯罪行为细节,暴露特殊侦查手段,暴露应当受到保护的举报人、证人等形象、声音的;(五)鼓吹宗教极端主义,挑起各宗教、教派之间,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伤害群众感情的;(六)宣扬看相、算命、看风水、占卜、驱鬼治病等封建迷信活动的;(七)以恶搞方式描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恐怖事件、战争等灾难场面的;(八)具体展现淫乱、强奸、乱伦、恋尸、卖淫、嫖娼、性变态、自慰等情节的;(九)表现或隐晦表现性行为、性过程、性方式及与此关联的过多肉体接触等细节的;(十)故意展现、仅用肢体掩盖或用很小的遮盖物掩盖人体隐私部位的;(十一)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十二)宣扬婚外恋、多角恋、一夜情、性虐待和换妻等不健康内容的;(十三)以成人电影、情色电影、三级片、偷拍、走光、露点及各种挑逗性文字或图片作为视频节目标题或分类的;(十四)有强烈刺激性的凶杀、血腥、暴力、自杀、绑架、吸毒、赌博、灵异等情节的;(十五)有过度惊吓恐怖的画面、字幕、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的;(十六)具体展示虐杀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的; (十七)带有侵犯个人隐私内容的;(十八)以肯定、赞许的基调或引人模仿的方式表现打架斗殴、羞辱他人、污言秽语的;(十九)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刻意渲染、夸大民族愚昧落后或社会阴暗面的;(二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禁止传播的影视节目以及电影、电视剧的删减片段;(二十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4。
前述规定禁止网络视听节目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内容,以期避免网络视听节目诱导观众违法犯罪,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原则上应具有正面引导作用,激发社会的正能量,广电总局的一系列规定都坚持这一原则。《通知》依然基于前述原则,从价值观和社会文明角度对节目的内容提出了更高、更细化的要求。
1、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通知》要求各类网络视听节目的创作和生产应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入阐发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等核心思想理念,持续颂扬自强不息、敬业乐群、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孝老爱亲等传统美德,坚决抵制厚黑学、潜规则、圈子山头等封建文化糟粕和腐朽思想遗毒,坚决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不良风气;大力宣传家庭文明建设,报道好“传家训、立家规、扬家风”活动,鼓励开办以家教家风家规等为主题的道德建设类节目;大力弘扬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歌唱祖国、赞美英雄、讴歌时代,引导人们树立和坚持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坚决抵制各种诋毁主流思想和主流价值的内容,坚决反对歪曲历史、美化反动、调侃崇高、否定英模的错误倾向。剧情设计上要弘扬正气、伸张正义,传播真善美、鞭笞假恶丑,体现积善成德、明德惟馨的道德导向,发挥好道德教化和价值引领作用。
《通知》提出的一系列价值观的要求,目的是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积极的社会主义价值观,摒弃文化糟粕。该等要求是对原有规定的细化,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播前审查提供了更具体的标准和价值观导向。
2、坚守文明健康的审美底线
《通知》要求各类网络视听节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扎根生活、贴近群众,展示奋斗人生,刻画最美人物,保持健康格调;要自觉远离低级趣味,坚决摒弃廉价的笑声、无底线的娱乐和无节操的垃圾,无情鞭挞挑战道德底线、践踏社会良知的行为,自觉抵制过度商业化、过度娱乐化和低俗倾向,决不能成为市场的奴隶。娱乐报道要崇德尚艺,绝不能以炒作绯闻丑闻隐私劣迹为噱头博取点击率。网络综艺节目、网络剧、网络电影等要坚决反对天价追星、无聊游戏、奢华盛宴等不良风气,避免助长游戏人生心态和浮夸之风;要维护公序良俗,绝不能用作假作秀、故意激化矛盾、放大非理性情绪等错误方式误导受众,混淆是非。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绝不能制造低俗噱头,展示丑行恶态,呈现阴暗晦涩,渲染色情暴力。坚决杜绝包装炒作明星子女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
广电总局首次对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形式提出了如此具体的要求,对创作者来说是一项新的挑战。此前,网络作品以其风格和题材多样化赢得群众的喜爱,但是受欢迎的作品却有不少浮夸、低级趣味的内容。此次广电总局从审美要求上对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进行严格管制,事实上提高了网络视听节目播出的门槛。“杜绝包装炒作明星子女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则是延续了此前对电视真人秀节目的要求,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少数有未成年人参与的节目要坚决杜绝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的不良倾向以及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5。
3、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通知》要求各类网络视听节目遵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礼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严格按照规范写法和标准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字、词、短语、成语等,不得滥用谐音、生造滥造词义、肆意曲解内涵,不得使用不规范的网络语言和错词别字。遣词造句要坚持正确导向,符合语法规范,自觉摒弃低俗、庸俗、媚俗的低级趣味,严禁使用挑逗、污秽、恶毒、侮辱、谩骂等极端言辞。
该等规定是针对网络视听节目中语言不规范的现象而提出的新要求,有助于规范全民使用中华传统语言文字,但对网络作品创作者来说则是一项巨大的挑战。网络作品的语言和用词较为自由,网络上经常诞生红极一时的“网络成语”,使用网络语言符合广大群众长期以来的习惯和期待,若要求遣词造句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则容易限制网络作品创作者的创作思路。
二、向广播电视节目看齐
《通知》要求网络视听节目坚持与广播电视节目同一标准、同一尺度,把好政治关、价值关、审美关,实行统筹管理,即电视剧、电影应在播出许可方面和网络电视、网络电影保持同步,不允许在广播电视播出的节目,同样不允许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上播出;禁止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上传播的节目,也不得在广播电视上播出。最引起关注的则是,《通知》规定,不得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等任何平台上以任何形式传播所谓“完整版”、“未删减版”、“未删节版”及“被删片断”等节目(含镜头片断)。
此前,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凡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公示,但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影和电视剧等,不得在网上播出6。该规定尚未明确将网络视听节目和广播电视节目的标准同一化,而且虽然法律对网络视听节目和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和形式的原则性要求一致,但因审查制度不同,事实上难以做到网上网下同标准同尺度。本次《通知》则正式要求两者进行统筹管理,以最直接的方式,将网络视听节目和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要求彻底统一。
值得注意的是,因排片时间或其他原因无法在电视上播出的片段,被禁止以“完整版”、“未删减版”、“未删节版”或“被删片断”形式在网上播出,以保证网上网下的一致性。但是,播出电视、电影的电视台通常会根据排片时间删减剧情,不同播出平台删减的内容不统一,观众通过播出平台看到的直播内容通常存在不连贯,若武断禁止播出“未播片段”,则可能会引起观众的不满。
三、全面落实责任制
《通知》要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完善有效的把关机制,通过规章制度把导向责任落实到采编制播各个环节、具体岗位,做到各负其责,并健全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出现问题要深入分析成因、倒查责任,对失职渎职人员严肃追责。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应对播出的视听节目内容负责,对违规播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给予相应的处罚7。《通知》将责任追究机制细化到工作的每个环节,直接追究具体负责人员的个人责任,相比原有规定更具威慑力和执行力。
四、简要评述
《通知》对网络视听节目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了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并落实了更细化的责任追究制度,体现了广电总局整顿网络文化氛围的强烈决心。虽然网络视听节目仍实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自审自播”管理制度,但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由广电总局直接管理,各级广电部门会进一步加强对网络视听节目的播出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网络视听节目将逐渐按照《通知》的要求进行筛选,网络视听节目的质量将和广播电视节目持平。
从效力级别上而言,《通知》仅为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从内容方面而言,《通知》大部分内容只是对之前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中的原则和规定进行了细化和重申。但是,鉴于《通知》系作为主管部门的广电总局制定的执行层面的规范性文件,在国家加强对互联网和文化安全及意识形态监管的背景下,其必将在实践层面对网络视听节目的创作及播出产生重要影响。
1. 见http://www.sapprft.gov.cn/sapprft/contents/6582/336049.shtml。
2. 参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2012年7月6日,广发[2012]53号)第三条。
3. 同上。
4. 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于2009年3月31日发布的《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第二条。
5. 参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真人秀节目管理的通知》(新广电发[2015]154号)。
6. 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2012年7月6日,广发[2012]53号)第三条。
7. 参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2012年7月6日,广发[2012]53号)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