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发布 / 君合法评 / 君合法评详情

外商投资要闻简讯-2016年8月

2016.09.22 缪晴辉 潘一鸣 封雅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对外转让债权外债管理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的外债登记工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原则上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建立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布《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5号》,自2016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一、进一步明确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的外债登记工作


2016年8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国家发改委”)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对外转让债权外债管理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6】1712号,下称“《对外转让债权外债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的外债登记工作。


(一)背景


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使得境内机构的债务由对内负债变更为对外负债,该不良债权纳入外债管理,需要受到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管局”)的监管。


国家发改委和外管局曾于2007年2月1日联合公布的《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7]254号)要求境内金融机构在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将对外转让债权有关情况报送国家发改委备案;国家发改委在收到完整备案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对外转让不良债权的境内金融机构出具备案确认书。该通知已于2016年1月1日被废止。


为了简化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国家发改委于2015年9月14日公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要求企业在发行外债前须向国家发改委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国家发改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外债总规模限额内出具《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证明》。但是该通知并没有就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是否亦应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作出明确规定。


国家发改委公布《对外转让债权外债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形成境内企业对外负债,亦应适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有关规定,据此将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统一纳入国家发改委规管的企业外债备案登记制体系中。


(二)法律点评


《对外转让债权外债管理的通知》要求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登记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于转让不良资产情况(账面本金、利息总额、主要构成、地域分布、第三方评估意见);

2、对外转让协议;

3、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的处置公告;

4、境外投资者企业注册证明、有关书面承诺及资信业绩情况证明文件。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形式购买不良债权,不能充分证明资信业绩状况的,要提供控股母公司的证明文件;
5、公证机构对转让过程出具的公证书(不良债权简况,转让方式,参与转让的主要境内外投资者,相关报价);

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我们注意到,该通知规定的申请材料与已废止的《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规定的相比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它材料这一项,这将限制国家发改委受理申请时行使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加快完成对外转让不良债权的备案手续。
对外转让不良债权的境内金融机构收到国家发改委出具的登记证明后,可向外汇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金汇兑。


(三)关注要点


据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的主要监管数据,2016年二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4,373亿元,较上季末增加452亿元。一方面,快速增长的巨额不良贷款余额吸引了众多境外投资者的关注,但另一方面,境内金融机构在最近一两年内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的交易数量十分有限。《对外转让债权外债管理的通知》的发布是否能够促进境外投资者更多地参与境内不良债权的处置,值得我们持续关注。


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正式启动


2016年8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共同签署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下称“《联合公告》”),原则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下称“香港结算”)建立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深港通”),标志着深港通的实施准备工作正式启动。


(一)背景


2014年4月10日,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布联合通告,原则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联交所、中登公司、香港结算开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港通”)试点。2014年11月17日,沪港通试点开通仪式在上海、香港同时举行,沪港通试点正式启动。


经过近两年的试点,2016年8月16日,证监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共同签署了《联合公告》。随后,证监会于8月26日发布通知,拟将《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修改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于同日,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适当性指引》”)以及《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征求意见稿)》三项细则及其说明,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法律点评


1、深港通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是深港通基础性业务规则,是深交所会员和投资者参与深港通业务的主要规则依据,主要内容包括:


(1)深股通交易。明确了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的参与要求和相关义务责任;深股通标的股票范围和调入调出规则等。

(2)港股通交易。规定了深交所会员开展港股通业务的要求和职责;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范围和调入调出规则;每日额度的计算及监控方式等。

(3)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参照深交所和联交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明确了处置主体、处置措施、市场公告、责任豁免等事项。

(4)自律管理。针对深港通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违反信息披露要求及其他违规行为,明确了认定标准、监控责任主体、违规行为调查等自律监管内容及其他内容。


深港通虽设置了每日额度的限制,但不再设总额度限制,有利于进一步推动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有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和资本项目可兑换。


2、坚持“与沪港通保持基本框架和模式不变”的原则


2016年8月29日,深交所就深港通相关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答记者问表示,深港通方案设计坚持“与沪港通保持基本框架和模式不变”的原则,充分尊重市场习惯,保持制度连续性,吸取了沪港通成功经验,在交易结算方式、投资额度管理、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市场监察、自律管理等主要运作机制和制度安排均参照沪港通。


《实施办法》体例架构、规则表述与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下称“《沪港通办法》”)基本保持一致,深港通下的港股通《适当性指引》与沪港通完全一致。


3、与沪港通的主要差别


(1)深港通股票范围以A股日均值确定


深港通股票范围包括(1)深证成份指数及深证中小创新指数的成份股,且成份股定期调整考察截止日前六个月A股日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60亿元,上市时间不足六个月的按实际上市时间计算市值;(2)A+H股上市公司在本所上市的A股,且H股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相较于《沪港通办法》下沪股通股票范围中要求应为上证180指数成份股和上证380指数成份股,《实施办法》更具有灵活性。


(2)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股票范围更大


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股票范围是(1)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份股;(2)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3)市值在50亿元港币及以上的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的成份股,以及;(4)联交所主板上市的A+H股公司的H股,但不包括A股被深交所实施风险警示、被暂停上市或者进入退市整理期的相应H股,也不包括A股在上交所风险警示板交易的相应H股。


与沪港通相比,深港通扩大了港股通股票的范围,在沪港通基础上新增了市值在50亿元港币及以上的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成份股,并且包含了在深、沪交易所和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全部A+H公司的H股。


(三)关注要点


从2016年8月16日起至深港通方案正式实施,还有四个月左右的准备时间,我们期待深港通的细则尽快公布。同时,我们也期待沪港通、深港通进一步推动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的提高。


三、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2016年8月2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布《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5号》,2016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建立、健全事中及事后监管机制。


(一)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下称“《海关法》”)和《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业务必须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再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转内销,亦须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再由海关征税。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
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其中包括暂时停止实施《海关法》规定的从事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转内销审批,通过海关、外经贸主管部门现有其他监管措施进行管理。暂时调整的行政审批在三年内实施,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从2013年7月15日起,广东省暂时停止了对加工贸易业务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物料或者制成品转内销审批,试行期为3年;试点期间内,广东省企业凭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的证明》和海关要求提供的相关文件办理海关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加工贸易保税进口物料或者制成品如需转内销的,主管海关依法征收税款和缓税利息。
2016年1月4日,国务院要求总结广东省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的试点工作经验,全面推进取消加工贸易行政审批的改革进程。


2016年8月2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布《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二)法律点评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5号》在广东省暂时停止对加工贸易业务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物料或者制成品转内销审批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对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转内销审批。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如需转内销的,海关依法征收税款和缓税利息。


(三)关注要点


现行的《海关法》仍然规定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由于《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5号》只是部门规章,不具备修订《海关法》的效力。我们期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尽快修订《海关法》,删除并修订加工贸易业务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转内销审批的有关规定。

君合是两大国际律师协作组织Lex MundiMultilaw中唯一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成员,同时还与亚欧主要国家最优秀的一些律师事务所建立Best Friends协作伙伴关系。通过这些协作组织和伙伴,我们的优质服务得以延伸至几乎世界每一个角落。
北京绿化基金会与君合共同发起的“北京绿化基金会碳中和专项基金”,是中国律师行业参与发起设立的第一支碳中和专项基金。旨在充分利用公开募捐平台优势,积极联合社会力量,宣传碳中和理念,鼓励和动员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增汇减排”、“植树造林”等公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