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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清源、严格监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出台

2017.01.17 谢青 卢秉

2016年12月15日,《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正式出台。正如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起草说明所称,监管者在制定《管理办法》时的主要考量:一是,我国目前的投资者适当性规定散见于各类业务规则,且对适当性义务的界定不够明确,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管理规定;二是,目前市场的投资者和经营机构尚不成熟,监管法规和工作机制还在逐步完善,强化适当性管理有助于加强对市场创新的监管,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三是,通过强化经营机构的责任可以把监管要求和压力有效传导到一线经营机构。我们认为,上述三点考量决定了《管理办法》在内容上十分细致全面,对经营机构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其实施会增加经营机构的负担,但其侧重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从长期而言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生效,经营机构将有半年的时间做好各项准备。


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的范围是:向投资者销售(1)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 (2)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 (3)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例如资产管理服务、产品销售服务、经纪服务等。所有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期货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统称“经营机构”),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上述金融产品的代销机构,都需要遵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个环节


《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机构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完成以下四个环节: 


(1) KYC:经营机构除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信息外,还应了解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以及投资者的诚信记录、实际控制该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2) 评估和揭示风险:经营机构应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服务信息并对产品和服务划分风险等级。经营机构评估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行业协会制定的本行业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 


(3) 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经营者应基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且适当性匹配意见必须是明确的。匹配意见包括两个层面:首先,经营机构根据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判断适合的投资者类型,再根据对单个投资者的分类,判断适合其购买的产品或服务。


(4) 产品销售:经营者应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给该投资者。


投资者分类


《管理办法》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且明确规定了专业投资者的范围。《管理办法》列举了五类专业投资者,例如持牌金融机构、经行业协会备案的金融机构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或上述机构发行的产品、QFII或RQFII等都属于专业投资者。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 万元,最近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法人也属于专业投资者,而自然人的这一资产门槛是拥有不低于500 万元的金融资产或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法人或自然人被《管理办法》界定为专业投资者的,可以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对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


《管理办法》规定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在信息告知和风险警示方面,经营机构需要告知的信息包括任何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以及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等,还要求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服务时须承担的特别注意义务;在适当性匹配方面,经营机构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或者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对于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必须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以上所有都意味着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的成本显著增加,承担责任的风险加大。


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


《管理办法》还要求经营机构建立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并及时更新投资者评估数据库,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等。


自查及文件保管


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经营机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的最低期限要求是20年。


代销


经营机构选择代销机构时需要确认受托方具备履行适当性义务的能力,并应告知代销机构相关产品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代销机构需要执行这些标准和要求,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另有规定。如果经营机构代销他人产品,则经营机构一方面需要在委托销售合同中约定委托方应提供的信息,包括产品分级考虑的因素等,另一方面还需要自行对该等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监管职能


《管理办法》规定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权以及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中国证监会和自律组织还可以就特定市场、产品或服务制定投资者准入要求。


举证责任倒置


《管理办法》明确了如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经营机构应承担证明其履行了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举证责任。在经营机构履行了适当性义务的前提下,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投资者之前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但没有及时告知经营机构的,投资者需要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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