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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

2012.04.11 张颖 丁为力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批准温州研究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探索建立规范便捷的个人直接投资渠道。这意味着,沉寂一年的温州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工作有望重启,将为中国外汇资本项目对外开放积累有益经验1


因我国现行外汇管理法规对于个人外汇资本项目缺乏明确规定,因此境内个人尚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开展境外直接投资2 。目前境外直接投资的相关审批规定,仅适用于境内机构而非个人。其一般需要履行如下政府审批程序:(1)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获得发改委部门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2)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获得商务部门的企业境外投资核准;(3)根据《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获得外汇管理部门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个人如果想使用境内资金合法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只能在境内设立公司并以公司名义履行前述政府审批程序,这一方面会增加交易的不确定性和时间延误,另一方面也会导致重复征税问题。温州的试点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


目前,温州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的具体实施细则及操作办法虽尚在拟定中,但据相关说明3,其基本上仍沿用2011年的试点方案思路,主要要点如下:


一、个人境外投资范围。限定为18周岁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温州户籍个人(“投资者”),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二、设定限制投资的对象:不准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的公司,不准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实行投资额度与规模管理。对投资者单项境外投资额、多个投资者共同实施一项境外投资的总额、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年度总额实行限额管理。


四、个人境外投资审批程序。个人只需要办理商务部门的境外投资核准和外汇管理部门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无须办理发改委部门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评论:


一、温州个人境外投资试点是在人民币国际化、中国逐步放开外汇资本项目管制的背景下所开展的有益尝试。虽然目前试点仅限于温州且具体操作办法还未出台,短期内的实际影响可能有限。但该试点显示了高层对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开放思路和今后的趋势,对于判断今后的政策走向以及相关风险分析都有着帮助。从实际操作的层面来看,试点拟不要求办理发改委部门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手续,如能实行,将有助于减化境外投资所需的政府审批手续和时间。另外,允许个人直接动用境内资金境外直投,也有助于消除双重征税问题。


二、需要注意的是,该试点不适用于个人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仅适用于开展境外实业(非金融业)投资,应与75号文下的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相区分开来。


三、另外,该试点仅限于设立企业(非金融业)形式的境外直接投资,不包括外汇资本项目其他两项业务即信贷业务和证券投资业务。为此,个人仍然无法直接向境外企业提供信贷,无法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以及参与境外PE或对冲基金份额的认购。在无新的试点政策出台前,个人投资境外证券市场,须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来间接投资。



1. 实际上,在2011年年初,温州曾发布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试点方案和办法,一度成为国内首个放开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城市,但后来由于该方案未履行国家外管局审批程序,最终未能实施。

2. 中国居民个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75号文”)办理的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是个例外,但也可理解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因为在75号文下,该个人境外投资设立的是特殊目的公司,其仅作为一个境外融资平台,其所融资资金需要返程投资回中国境内。

3. 2012年03月30日新华网报道。 http://finance.qq.com/a/20120330/00695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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