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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向境内关联企业股权转让交易延伸 ——江苏国税机关对境内关联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2012.05.24 刘定发 程虹

据《中国税务报》2012年5月16日报道,日前,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国税局对一境内关联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增股权转让收益2053万元人民币,加上企业已主动补税部分,两项合计共缴纳企业所得税2114万元人民币。此前,境内关联企业股权转让补税案件并不常见。税务机关将反避税向境内关联企业股权转让交易拓展延伸应引起关注。


案件背景


  • 根据有关公告,深交所上市公司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罗普斯金”)发起人股东之一苏州励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苏州励众”)将所持有的罗普斯金股份11,665,920股协议转让给钱女士。钱女士系苏州励众的法定代表人,持有苏州励众100%的股权,同时担任罗普斯金的副董事长、总经理。


  • 据报道,苏州励众原本拟将所持罗普斯金股份按照其取得该股份时的价格平价转让给钱女士,在税务机关获悉该转让并向企业了解股权转让基本情况及解释有关税法规定后,苏州励众改为按照罗普斯金2011年6月3日证交所收市前5个交易日平均价格的50%(即每股5.92元)转让,转让总金额为6906.22万元人民币,由此苏州励众确认转让收益6406.22万元人民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601.56万元人民币。


  • 但是,税务机关认为按前5个交易日平均价格的50%计算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未按公允价值进行转让。最终,经长达10个月的谈判后,税企双方同意对上述交易运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进行调整。鉴于居民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处于限售期,参照已有限售股非流通性折价系数进行调整,调增股权转让收益2053万元人民币,调整后转让总金额为8959.22万元人民币,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114万元人民币。


评论


  • 本案涉及境内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事宜,信息公开程度较高,发起人股东拟平价向关联方转让股份引起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关注,并对本案进行了持续跟进。股份转让给个人后,个人再次转让限售流通股时应就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低于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而根据该上市公司2011年年报披露的信息,钱女士受让的股权中75%为限售股,其余25% 为非限售股,可能进一步降低未来股权处置的税负,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对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格外关注并提出质疑。虽然按公允价值进行转让定价是关联方交易定价的基本原则(符合特殊税务处理条件的企业重组除外),但是对于如何确定企业转让股权(股份)的公允价值,目前并无明确规定。本案征纳双方最终认可了依据限售股折价系数调整转让所涉股权公允价值的方法。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税务机关将享有一定的裁量权。


  • 境内关联企业股权转让是常见的企业重组行为。上述案件表明,中国税务机关除加强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跨境关联方交易等方面的反避税工作外,已加强对境内关联企业股权转让的反避税监管。此前有消息称,国税总局正在就关联方股权转让定价税收问题起草一份总局公告的征求意见稿,拟对关联方转让股权的定价原则、备案程序和同期资料准备等问题做出规定。因此,我们可以预见,未来这一领域或将成为中国税务机关征管的热点。我们将对涉及该领域的法规和监管动向保持关注。


  • 我们建议有关企业在进行重组时,应当审视自身的股权架构安排,合理安排有关股权转让交易,在交易中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完善相关资料,避免平价或低价转让等敏感交易行为,并在可行的情况下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就有关定价方法取得主管税务机关认可,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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