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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的立法政策变化与新动态——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2.06.13 令狐铭 杨奕

一、适度放松管制、拓宽险资运用范围、简化审核程序的核心思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于2012年5月7日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的出台昭示着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正在酝酿新的政策和立法调整:即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度放松管制,拓宽险资运用范围,简化审批程序。


1. 当前险资运用的法规构成体系与运用原则


因应2009年新《保险法》106条放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立法精神,2010年保监会发布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组成了新《保险法》出台后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法规体系。


由于保险资金的或有性,其使用更加强调稳健、安全的运用原则,该原则也贯穿在前述三部法规的立法理念与严格的具体制度设计中。


2. 通知出台的背景


在通知出台前,上述法规对保险市场相关参与主体的资质设置了比较严格的实体条件,而在操作程序方面的规定又比较笼统,致使适格主体寥寥,相关投资的程序推进比较缓慢,实际应用效果不理想。通知则是对前述规则的有关具体程序和适用标准的细化和适度调整。


二、对通知条文的解读


通知体现了放松管制、简化、细化审核流程,且对保险资金使用相关法规进行了更清晰的文字解读,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 在不动产和股权投资领域,放松资质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保险公司可共享一个专业团队。通知出台前,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每个保险公司在进行对外投资时,各自的资产管理部门的专业团队必须符合最低人数要求与其他资质条件,否则不能开展相应投资;通知放宽了这一尺度,允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保险公司内部共享一个专业投资团队,即只要其中某一家公司建立适格专业投资团队,就可以视为全集团所有子公司或具有控股关系的所有子公司满足专业投资团队方面的要求。该规定意在改善人员的配置,降低成本,克服人才储备不足对投资的阻碍,且能带动提高专业团队的利用率。


2. 放开投资于以簿记建档方式公开发行的已上市交易的无担保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商业银行发行的无担保可转换公司债等债券。此前,保险公司并非完全不能投资无担保企业债,但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通知的这一改变标志着保险资金可投资渠道的进一步放开。


3. 程序上细化重大股权投资与其他股权投资的监管方式的区别。即对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实施控制的重大股权投资(指拥有绝对、相对控股权或能实质决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情形)采取核准制;上述范围之外的股权投资,采取事后报告制度。该规定意在通过明确监管方式以提高监管效率。


4. 明确“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覆盖范围,细化“同类产品”认定标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目前包括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等。同类产品认定标准包括:发行投资标的、交易结构、偿债来源、信用增级和流动性安排等核心要素基本一致。据此通知,若同一保险机构在初次发行某一资产管理产品获核准后,再次发行同类产品可实行事后报告。此规定意在澄清监管规则的保护范围,为保险公司提供更为准确的指导, 也进一步简化了审批手续,提高了效率。


5. 灵活调整投资比例。尽管保险公司对外投资比例受制于相关规定,但通知表明,保监会可以适时视情况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的上限;在相应具体业务规则出台前,估计保监会将采取特事特批的个案审批制度。据此我们可以合理期待相关市场上保险资金的投资比例将出现一定规模的增幅。


三、保险资金运用的后续展望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的保险资金体量已达到约六万亿人民币,其中可利用的资金约90%。在适度放宽监管的背景下,可以预见相当体量的保险资金可能会被释放出来得以进入相关投资领域。同时,在不久的将来保监会也可能出台一系列相关的具体业务管理规则,包括《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到的有待完善的相关业务管理规则;《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以及与资产管理产品相适应的产品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流通、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等制度构架,且随着具体制度的出台,将不排除保监会将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更深入的调整。


此外,通知中的有关条款对于未来的业务实际操作仍留下了很多空间,在没有更具体的标准和程序出台前,需要各相关方在投资相关法律关系中以合同约定等形式予以明确和细化。举例而言,通知中提到,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或者财务指标下降,不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不得开展新增投资。我们理解及时采取措施的具体形式和法律后果针对不同项目可能有不同的情形,然而通知并未明确措施的具体形式。因此在建立投资关系之初,在相关合同中应考虑保险公司财务指标变动影响合同履行的因素,而针对这一影响因素所形成的合同条款将是此类型法律服务业务中有待做深入探索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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