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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评

2012.07.05 张建伟 严荣荣 胡义锦

2012年6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在其网站发布了“关于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合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稿》修订的主要内容


1、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事项


《征求意见稿》参照对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股东的资格审核要求,对于基金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变更仍要求进行审核,但对于持股5%以下的股东变更,除非其对公司治理有重大影响,否则不再进行审核,而是进行事后备案。


《征求意见稿》还取消了基金公司变更名称、住所、股东同比例增减注册资本等行政许可项目,并将修改基金公司章程的审核仅限于章程重要条款的修改,取消对修改章程一般条款的审核。


2、降低小股东和外资股东资格要求


《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对于持股5%以下股东的资格条件要求;拓宽了境外股东的条件范围,不再要求境外股东必需具有管理公募基金的经验,具有管理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领域的经验也视为满足条件,同时也明确了外资权益比例的计算标准。


3、取消对关联股东共同持股的限制


《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原有关于基金公司股东之间不得有关联关系的限制,允许基金公司股东之间相互持股或有其他关联关系,但为保证主要股东的控制地位,同时要求有关联关系的非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主要股东及其关联股东的持股比例。


4、完善基金公司治理结构和避免同业竞争


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对于单个或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基金公司,《征求意见稿》在原有独立董事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的规定基础上,明确要求与该类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征求意见稿》还要求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监事会人数的一半;并要求基金公司的总经理必须同时为公司董事。


为避免主要股东与基金公司之前的同业竞争,如果基金公司的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征求意见稿》要求该股东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得经营与基金公司相同或类似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但对于此前已经存在此类情形的已设立基金公司则不适用。


5、延长主要股东锁定期、加强对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


《征求意见稿》将主要股东的锁定期由原有的1年延长为3年,以引导股东进行长期投资。


《征求意见稿》还强化了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确定了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等事项的报告要求,明确了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监管措施。


6、允许以股份公司形式设立基金公司,明确设立专业子公司和业务外包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将原有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表述如“出资比例”、“处分出资”等调整为“股权比例”、“处分股权”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适用的表述,并明确基金公司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按照修订后的规则办理。


对于现实中已经出现的基金公司子公司(如2012年上半年嘉实基金在上海设立的专门的基金销售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和业务外包现象,《征求意见稿》允许基金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品种开发、基金销售等与基金公司经营范围相关的业务,并在对基金公司对外委托办理业务及对基金服务机构的要求明确规定的基础上,允许基金公司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份额销售、登记、核算等业务。


此外,《征求意见稿》在引导基金公司合规运行、强化对基金公司的监管措施和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方面也做了相应的完善,建立了风险控制指标监控体系,丰富了监管措施,强化了稳健的经营理念和对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要求,并提出了建立与公司发展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绑定机制的要求。


二、对《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的评价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制订于2004年,随着近年来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其中部分内容越来越不适应实践的要求,具体表现在:(1)行政许可项目过多束缚了基金公司的发展和活力;(2)股东资格要求过严、准入门槛偏高和程序复杂,限制了外部资金的投入,影响行业整体的发展和多元化;(3)内资基金公司股东持股比例限制过严,导致外资和内资基金公司的差别待遇并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内资基金公司的治理结构也受到消极影响并导致股东对基金公司发展的支持动力不足;(4)对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缺失,容易滋生股东滥用控制权利的情形;(5)原有规定仅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基金公司的发展和上市存在一定限制。


《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内容有针对性地解决了上述部分问题,简便了投资者投入基金公司的程序和条件,有助于基金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使得基金公司能从股东处得到更多的支持并减少股东滥用权利的可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增强基金公司的活力和促进基金行业的发展。


但《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内容仍存在一定不足:(1)《征求意见稿》在放松主要股东持股比例限制的同时要求主要股东关联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在增加主要股东对基金公司股权控制可能的同时又限制了主要股东对董事会的控制力,实际上降低了主要股东的控制力,增加了内部人控制的空间;(2)《征求意见稿》要求单独或关联共同持有基金公司50%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得经营与基金公司相同或类似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而目前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通常为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等可能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如果不对“相同或类似的”进行明确界定,容易导致边界的混淆,从而影响基金公司的筹资渠道。


综上,与近期修订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推动基金产品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等规定一样,《征求意见稿》体现了证监会希望增强基金行业活力,推动基金行业更加开放和多元化,强化对基金公司的监管和治理,实现基金行业健康稳健发展的监管思想。《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内容有针对性地解决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存在的部分问题,但仍然存在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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