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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修订及其解读

2013.01.03 陈洁

2013年11月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令第642号,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以下简称“《申报办法》”)进行修订,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2013年12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全面修订1996年发布的《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值得关注的修订内容


本次《申报办法》修订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 


  • 扩大申报范围,增加存量统计。《申报办法》第二条修改后,申报范围不仅包括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也包括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也就是说,修订之前《申报办法》仅关注跨境资金流动规模的统计,而此次修订增加了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的存量统计1


  • 增加非中国居民、中国居民个人等申报主体。

  • 《申报办法》第七条修改后,不仅中国居民负有申报义务,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也负有申报义务。

  • 《申报办法》新增条款第十三条规定,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负有申报义务。

  • 除了直接参与交易的交易商,中国境内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也应当申报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 增加负有保密义务的主体。除了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和国际收支统计人员,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也应当对其办理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


  • 明晰罚则。申报主体仍然按照中国外汇管理的规定承担不依法申报的法律责任。此外,国际收支统计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的,依法给予处分;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违反保密义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修订背景和解读


1、修订意图。根据我们的理解和咨询了解,《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制度》的上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此次对《申报办法》以及相应的《制度》的修订,是中国遵循国际收支货币基金组织最新标准、健全完善中国国际收支统计基础法规的一个重要举措;基于此,除了有关的流量统计,《申报办法》的修订强化了国际收支的存量统计。


2、居民个人履行申报义务的要求是否因为本次修订产生突破。本次《申报办法》的修订并未涉及中国居民的定义;其实《申报办法》从文字规定而言一直对中国居民个人的申报义务有要求,因此,尚不能认为《申报办法》的修订,突破了目前要求中国居民个人申报的基本格局。本次修订旨在增加了中国居民的申报范围(拥有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和非中国居民这一申报主体。但同时,我们也看到,要求个人主体主动申报仍然存在着相当的操作难度2,国家外汇管理局亦尚未明确制定要求个人主动申报的有操作性的规定。新修订的《制度》仍仅要求申报主体为有关机构3,由该类申报主体采集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各项国际收支交易的流量以及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存量状况。因此,对于社会关注的是否以后中国居民个人需要申报其海外的投资资产(如个人境外理财产品、个人境外投资房地产、投资移民项目)等,应该说,之前与现有的《申报办法》的规定都是要求申报的,但我们尚未看到有相应的明确操作规程的出台。目前外汇管理局亦未对《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的修订有明确的时间表。


3、有关居民个人境外资产的管理规定的未来走向。我们注意到,《申报办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和制度是基于统计法的要求,对于中国个人外汇管理的规定,尚受制于目前中国有关个人外汇管理制度、个人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反洗钱制度、乃至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制定、建立和改革深化。实际上,目前要求《申报办法》对海外金融资产的规定与目前关于个人外汇管理规定所限定的每年购汇5万美元的限额本身也有逻辑上的冲突。总之,未来对于中国居民个人境外资产管理制度的发展,不仅依赖于《申报办法》以及配套制度的修订,更在于中国个人外汇管理制度的阿



1. 根据《制度》,对外金融资产指中国居民对非中国居民拥有的金融资产,包括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存款、发放贷款及各类应收款等。对外负债指中国居民对非中国居民承担的负债,包括吸收直接投资、发行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投资、吸收存款、接受贷款及各类应付款等。

2. 目前个人申报的情形主要还是通过有关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是由有关机构收集,并非是个人主动申报。另外,中国居民的定义始终包含在中国居住的外籍人士,但即使在修订的《制度》中,仍然是将按照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认定是否为中国居民为一个主要方法,即对于非中国籍中国居民的管理是实践操作的灰色地带。

3. 有关申报主体为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分支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组织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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