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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制药遭遇美国反垄断巨额罚金的启示

2013.03.25 郝勇

2013年3月14日,历时八年的中国制药企业在美国被指控操纵维生素C价格一案终于有了裁决。美国纽约州东区联邦法院裁定华北制药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维尔康向美国原告支付1.62亿美元(约10亿元人民币)的赔偿金。本案作为美国首例对中国公司进行反垄断判罚的案件,应当引起中国公司的特别重视。


案情简述


2001年11月16日,为协调无序竞争局面,防止国外提出反倾销调查,国内维生素C企业召开了行业会议,成立了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维生素C分会,并宣布达成自律协议,自愿控制出口数量和进度。2002年5月1日开始,维生素C被列为海关审价、商会预核签章商品。本案由2005年来美国针对多家中国维生素C出口企业的多起诉讼合并而成,八年间,其他被告企业都与原告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和解金额据信为1000万美元到2250万美元不等。本案陪审团判罚被告的价格操纵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400万美元,而根据美国反垄断法三倍赔偿的规定,法官判决最终赔偿金额为1.62亿美元。


启示一:反倾销和反垄断的关系


多年来,中国企业因产品价格低廉而屡遭美国反倾销调查。有鉴于此,中国某些行业根据政府的正式或非正式的规定,由行业协会牵头,协调某些商品的出口价格。这样做的原意是防止中国企业竞相压价,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将产品出售到美国市场,从而引起美国反倾销的指控。然而在特定情况下,这样的做法反而可能被指控为人为制定过高价格,从而违反美国的反垄断法。本案就是这样的一个例子。因此,中国企业在出口产品定价时必须做好法律研究和市场调查,把握一个合适定价区间的概念,既不能定价太低而造成倾销的嫌疑,也不能定价太高而造成垄断的嫌疑。在某些价格变动剧烈的行业(如光伏组件行业),对产品定价的把握尤其需要及时反映市场的最新变化。


启示二:行业协会和政府的关系


在本案中,中国商务部首次在美国反垄断案件中向法院提交了法庭之友意见书,称中国政府直接参与了维生素C商会的组织和运作,并将出口价格的制定作为出口许可的获取条件。中国商务部试图证明,中国的行业协会并非是独立于政府的,而是中国政府的代理人,希望进而依据“外国主权强制”和“国际礼让”等法律原则驳回原告指控。美国法院认为,中国商务部的意见书回避具体指明相关法律法规,包含了许多模棱两可的说法,也未能说明如果中国企业不遵守自律规定是否存在潜在处罚,因此未予采信。本案证明,中国一些行业组织与政府间似有若无的关系在美国很难被接纳和理解,政府与行业组织间的关系从法律层面的明确化将有利于中国企业在美国的商业拓展。


启示三:双边贸易和多边贸易的关系


假设美国法院采纳了中国商务部的法庭之友意见书,同意中国政府直接参与了维生素C商会的组织和运作,则原告的指控有可能根据“外国主权强制”和“国际礼让”等法律原则被驳回。然而,在美国公司的指控被驳回的同时,美国政府却有可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对中国政府提出指控,声称中国政府对出口产品进行强制定价,因而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商务部的法庭之友意见书将成为对中国政府立场极为不利的证据。本案提醒中国政府和企业,处理双边贸易问题和多边贸易问题的方法不尽相同,有时甚至存在矛盾。在国际贸易中如何同时防范应对双边和多边问题,是值得中国政府和企业深入探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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