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发布 / 君合法评 / 君合法评详情

外汇管理法律的新发展——细化和简化外债登记程序

2013.05.22 徐轶聪 封锐 郭梦秋 林俞丞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4月28日下发《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对现行外债登记管理方式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简化和细化了外债登记程序。19号文于2013年5月13日开始实施。随着19号文的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 号)等8项规定予以废止。


与现有外债登记管理制度相比,19号文的要点包括:


一、细化外债管理方式


19号文区分财政部门、境内银行和其他境内债务人等三种债务人类型规定了不同的外债登记方式,其中:债务人为财政部门,应在每月初10 个工作日内逐笔向所在地外管局报送上个月外债的签约、提款、结汇、购汇、偿还和账户变动等信息;债务人为境内银行,应通过外管局相关系统逐笔报送其借用外债信息;债务人为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外管局办理外债签约逐笔登记或备案手续。


此外,19号文还明确规定,以下三类含有外国投资的境内机构举借外债参照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的规定办理1 :(1)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境内企业;(2)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的外商投资企业;(3)外国投资者比例不低于25%,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因增资、转股和改制等原因,导致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或企业类型发生改变,而无法计算其“投注差”的,则改为参照中资企业借用外债进行管理。其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时已发生的外债提款,可按19号文操作指引规定继续办理结汇、还本付息等相关手续,但该企业不得再发生新的外债提款业务。


19号文特别强调,除非另有规定,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间发生的贸易信贷(比如对外货物或服务贸易中产生的预收款和应付款),以及除外债之外其他金融资产交易产生的对外应付款及相关息费,不纳入外债规模管理,无需办理外债登记。境内付款方须按照与基础交易相关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对价及附属费用的对外支付。


二、明确外债资金的使用


19号文规定,允许境内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货物与服务贸易支出,以及规定范围内的金融资产交易。对于境内企业将外债资金用于金融资产交易的,下述要求和限制值得注意:

(1) 允许通过借新还旧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但外债资金不得办理结汇。外商投资企业的中长期外债办理展期,或借用新的中长期外债偿还过去借用的中长期和短期外债时,在不增加该企业现有外债本金余额和不办理结汇的前提下,不重复占用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额度;

(2) 允许通过新建企业、购买境内外企业股份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可原币划转但不得办理结汇,且债务人的股权投资符合其经营范围;

(3) 除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外,不得用于放款;

(4) 除担保公司外,不得用于抵押或质押;

(5) 不得用于证券投资;

(6) 外债账户内资金需要转存定期存款的,在不发生资金汇兑的前提下,债务人可在同一分局辖区内、同一银行自行办理。


就上述第(2)点而言,我们理解,“原币划转”和“股权投资符合其经营范围”两点决定了其适用范围只能是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投公司、从事股权投资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等被批准以投资活动为其经营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而一般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将外债资金用于境内再投资。


就外债资金使用期限,19号文要求外债资金的运用期限应与外债的还款期限相匹配。除搭桥(过桥贷款)的情形外,短期外债原则上只能用于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如审批部门或债权人未指定外债资金用途的,中长期外债可用于短期流动资金。


就外债资金结汇,19号文规定,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原则上不能结汇,如需结汇需经外管局批准;而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依据实需原则由银行办理。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资金结汇,19号文延续了外管局2008年142号文的管理模式,即要求银行审查与结汇资金用途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收款通知(收款人)、付款指令(付款人)、清单或凭证等证明文件,并对非银行债务人申明的结汇资金用途进行尽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合规提示。同时,19号文要求申请企业书面声明“本公司承诺该笔外债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实际用途与申请用途保持一致;若不一致,本公司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三、明确外保内贷的程序和审核原则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19号文规定,在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以下称“外保内贷”)时可以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发生境外担保人履约的,因担保履约产生的对外负债应视同为短期外债(按债务人实际发生的对境外担保人的外债本金余额计算)纳入外商投资企业“投注差”额度管理。


对于中资企业,19号文规定,借用境内贷款需要接受境外担保的须事先向中资企业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经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核定后,中资企业方可在核定额度内签订担保合同。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将按照以下审核原则对申请进行审查:

(1) 属于国家鼓励行业;

(2) 过去三年内连续盈利,或经营趋势良好;

(3) 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4) 企业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5%;

(5) 对外借款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项下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


四、简评


19号文是国家外汇管理局继去年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 号)之后,对外汇登记管理制度的又一改革举措。该通知梳理和整合了既往散落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系统地明确和细化了外债登记业务各个环节及审核原则。除外债签约登记外,外债账户的开立、资金结汇和还本付息等均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办理。19号文进一步强化了以银行为主要审核主体的间接管理体制。而外管局将主要依托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强化外债统计监测分析和非现场核查,在积极防范外债风险的同时,为企业举借外债提供了便利。这种“简化程序、强化监督”的管理思路应该是未来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



1. 根据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境内中资企业举借中长期外债须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举借短期外债需由外汇管理部门核定余额。

君合是两大国际律师协作组织Lex MundiMultilaw中唯一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成员,同时还与亚欧主要国家最优秀的一些律师事务所建立Best Friends协作伙伴关系。通过这些协作组织和伙伴,我们的优质服务得以延伸至几乎世界每一个角落。
北京绿化基金会与君合共同发起的“北京绿化基金会碳中和专项基金”,是中国律师行业参与发起设立的第一支碳中和专项基金。旨在充分利用公开募捐平台优势,积极联合社会力量,宣传碳中和理念,鼓励和动员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增汇减排”、“植树造林”等公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