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28 冉瑞雪 黄胜 朱健
一、案件简介和法律分析
2013年1月24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总检察长(Attorney General)代表加利福尼亚州(以下简称“加州”)政府以出口商浙江宁波博洋家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三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公司”)违反加州《不正当竞争法》(Unfair Competition Law)为由向洛杉矶高等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宁波公司在中国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违反了加州不正当竞争法体系下的《商业和专业法典》(Business and Professions Code) 第17200部分。
在起诉状中,加州政府诉称宁波公司向美国加州出口了家纺和服装产品,这些产品与加州的生产商相竞争。起诉状中诉称宁波公司在生产出口产品的过程中使用了微软、Adobe和赛门铁克等公司的盗版软件。据此,加州政府认为宁波公司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降低了其成本,相应地其可以降低产品的价格,从而使其获得了相较于加州使用合法软件的竞争者的不正当竞争优势。此外,此种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导致软件开发商收入降低,还导致软件开发商不愿意开发新软件,将对加州的服装行业造成损害。 因此,根据前述事实和理由,加州政府寻求如下救济:(1)请求当地法院认定宁波公司违反了《商业和专业法典》第17200部分;(2) 请求法院根据《商业和专业法典》第17203条授予法官的衡平权力颁布禁令,命令宁波公司、其雇员、代理人、代表或者一致行动人不得从事违反《商业和专业法典》第17200部分的行为;(3)请求法院禁止宁波公司、其雇员、代理人、代表或者一致行动人在加州销售宁波公司的产品,直至宁波公司向法院确认其与生产出口到加州产品相关的所有软件皆有合法来源;(4)宁波公司每隔半年向美国加州总检察长报告其使用的软件清单,期限为5年;(5)法院委托相关人员核查宁波公司是否遵守了法院命令,该受托人的所有相关费用由宁波公司承担;该受托人有权进入宁波公司的电脑系统核实软件是否有合法来源;(6)对每名被告处以2500美元的罚款;以及(7)承担加州政府的诉讼费用。
目前,美国很多州均要求在该州销售产品的生产商(不论其是否位于美国境内)必须确保其使用的IT产品(包括软件和硬件)是完全合法的,不得使用非法IT产品;否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而面临支付损害赔偿、货物被没收甚至丧失进入美国市场机会的风险。如果生产商被发现使用非法IT产品,其可能面临:(1)州总检察长对使用非法IT产品生产商启动法律程序,例如前述加州总检察长针对宁波公司的法律程序;(2)竞争对手的民事诉讼,即如果违规使用IT产品生产商的竞争对手可以证明其因违规使用IT产品生产商的销售或许诺销售行为遭到了经济损失,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例如,如果位于加州内与宁波公司构成竞争的其他家纺和服装产品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因为宁波公司的不当竞争行为遭受了损失且其使用的是合法IT产品,则其可以对宁波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从而获得相应的赔偿。
二、宁波公司案的影响和对中国企业的建议
宁波公司案是美国起诉中国出口商非法使用IT产品的第一起案例。尽管该案目前仍在审理过程中,但宁波公司案对那些使用非法IT产品进行生产经营并向美国出口或在美国境内销售产品的中国企业具有警示意义。对于那些过去不太重视使用合法来源IT产品的中国出口企业来说,其需要密切留意宁波公司案背后的美国不正当竞争法将给其带来的出口到美国市场的潜在法律风险。对于那些使用非法IT产品的中国出口企业来说,为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以及防止失去进入美国市场的机会,我们认为谨慎的做法是确保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软件和硬件IT产品都是合法的。当中国生产商收到IT权利人通知时,相关企业应当彻底检查运营中的IT产品的合法性,在需要获得授权许可的情形下积极获得IT权利人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