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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解读

2014.01.29 黄湘 时明清

2013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并实施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下称“《民诉监督规则》”)。由于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将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范围扩大到了民事诉讼中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同时,也增加了监督方式、强化了监督手段。但是,《决定》中的各项规定仍然具有原则性,为了保证《决定》中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进行检察监督更具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民诉监督规则》,


一、《民诉监督规则》内容概览


《民诉监督规则》共11章124条,对于《决定》中的各项新规定进行了细化,具体如下:


第一,在监督范围上。《民诉监督规则》分别设置专章规定了监督的范围:(1)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2)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3)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二,在监督方式上。《民诉监督规则》对《决定》中新规定的检察建议监督方式进行了分类,主要可以分为再审检察建议、民事审判程序检察建议、执行活动检察建议等。同时,明确了这些类型的检察建议的提出条件和程序。
 
第三,在监督手段上。《民诉监督规则》对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等内容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使用条件、审批程序和操作流程等。


二、《民诉监督规则》建立了人民检察院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制度


《民诉监督规则》规定将案件受理与办理分别交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查部门和民事检察部门负责。同时,还通过专章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办案期限、程序、质量等进行管理和监督等。将民事诉讼监督活动分别交由不同的部门负责的制度有利于保证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的公平和公正,推进公正廉洁执法。


三、《民诉监督规则》充分贯彻了“检务公开”的要求


《民诉监督规则》细化了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程序,对于案件的受理、审查、监督方式的适用、案件审批、法律文书制作等,均设置了详细具体的工作流程,保障“检务公开”的充分实现。具体如下:


第一,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方面。《民诉监督规则》规定当控告检察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制作《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第二,在案件审查时设立了公开听证制度。《民诉监督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听证。听证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委会委员以及专家、学者等其他社会人士参加。公开听证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程序审查从封闭的职权式转为公开的对抗式,有利于当事人律师通过听证发表法律意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人民检察院审查结果的公开透明。当然,这一听证制度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这主要在于听证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听证所形成的结论对于人民检察院审查结果的法律效力。


四、《民诉监督规则》明确了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和第二百零九条分别对于人民法院再审的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检察建议、抗诉的条件予以了规定。但是,《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仍然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民诉监督规则》对此予以了细化,具体如下:


第一,《民诉监督规则》对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的“新的证据”、“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等抽象概念予以了更为明确的解释。


第二,《民诉监督规则》对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中的“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形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并分别规定了在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时,必须启动或者可选择启动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具体情形。同时,《民诉监督规则》还规定了不得提起检察建议的情形。


第三,《民诉监督规则》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中的审判程序、审判人员的范围和检察建议适用情形等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五、《民诉监督规则》扩大了律师在帮助当事人申请再审中的作用
 
《民诉监督规则》扩大了律师在帮助当事人申请再审中的作用,这主要在于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民诉监督规则》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和抗诉的各种条件,这有利于律师在帮助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通过检察机关抗诉启动再审程序时作出正确的判断,也有利于律师更为全面的准备各类材料;


第二,《民诉监督规则》中的听证程序给予了律师更为有效地向人民检察院发表观点的机会。


综上所述,《民诉监督规则》是指导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全面履行《民事诉讼法》中各项监督职责的重要司法解释文件,是加强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的重要体现。同时,《民诉监督规则》也为律师在帮助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等方面时提供了更大地发挥空间。


六、简评


(一)《民诉监督规则》的亮点


1.《民诉监督规则》的发布为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规范,使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具有了较强的可操作性。这对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2. 《民诉监督规则》中对于“检务公开”和“受审分离”的规定有利于保证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诉讼案件监督的公平和公正,有利于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


(二)《民诉监督规则》的不足之处与完善建议


1.《民诉监督规则》虽然规定了听证制度,但对于听证所形成成果的法律效力并未有明确规定。民诉监督程序启动的决定权仍由人民检察院单方掌握,听证制度可能将流于形式。由于听证程序对于提高人民检察院审查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尊重听证程序所形成成果的法律效力是《民诉监督规则》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方面。
 
2.《民诉监督规则》中虽然给予了律师更多参与机会,但是,律师提出法律意见的地位和效力并未得到正式的确认,律师在民诉监督程序中的地位与作用仍然模糊。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
 
离不开律师的法律帮助,为了保证人民检察院在民诉程序中的检察监督得到更好的贯彻和实施,明确律师在这一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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